共同侵權舉例
⑴ 共同危險行為和承擔連帶責任的多數人侵權行為有區別嗎有何區別
共同侵權理論是在一般侵權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針對一類行為主體具有復合性、行為結果具有同一性並以法定權利為損害對象的侵權行為進行研究。如果要追溯其源頭,可在古代羅馬法中找到其雛形,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研究雖然起步較晚,但隨著國內新的民法典制定進程的加快,有關於侵權體系中共同侵權這部分內容的探討類文章著作呈現出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局面。目前就學術界在共同侵權研究的各層面上已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由於這方面的立法也有局限性,這樣無形之中給實際操作帶來了適用上的困難,因此如何形成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成果,建立更符合社會價值需求的法律制度便成為法學工作者的重要研究方向。
一、共同侵權行為概述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內涵和法律特徵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共同侵權行為也以過錯作為必備的構成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並且不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必須要有意思聯絡。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事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出台後,從規定上看,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行為人基於共同的主觀過錯,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或者數行為人雖然沒有共同的主觀過錯,但是數行為在同一損害過程中直接結合,造成不可分割的侵害後果的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1.主體為多數。即其行為主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2.意思表示真實。即其主體之間應有共同過錯。3.行為一致性。即數個行為人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人損害的行為整體。4.結果一致性。即損害結果為雙方所希望的。5.責任連帶性。即責任主體應相互負連帶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1、共同加害行為
共同加害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得成立,其特徵有三:1)主體的復合性,即有兩個以上加害人的存在;2)行為的共同性,即數人之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3)結果的單一性,即共同之加害行為所生之損害結果為一個統一而不可分的整體。主體之特徵毋庸殆言;結果之單一性,意義在於區別於單一之侵權行為;但共同加害之最本質要件在於其共同性,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何種情況下始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2、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指加害時,有許多人參與,不能確知其中誰為加害人時,則使每一參與人均就全部損害負責。此類行為與共同加害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非因全體之行為使損害發生,惟因其中之某人之行為而發生損害結果然不知為誰時發生。其目的在於避免受害人於此情形因無法證明加害行為究系何人所為致無法獲得賠償。
共同危險行為中,之所以讓每一參與人均為全部之損害,其基礎在於各行為之間具有一定時間與空間上關聯的同類危害。它不同於共同加害行為的構成,不以各行為之間的「共同關聯性」為必要,也無須證明加害人個人行為與損害發生間的因果關系,唯將有關聯的多數人之行為作為一個整體觀察時,其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仍須有因果關系存在。
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然亦有其免責事由:一為證明其未加損害,且未為加損害之條件或原因;一為一參與人經證明應負責任,所有其他可能之肇因人均因此而免責。對於共同
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亦有學者提出質疑,謂「假如結果只能由參與人之一引起,卻去推定每個人均為肇事者,本非合理,無論視為舉證責任反轉或以危險責任觀點來看,均非合理,除非參與人間有共同行為之意識,才有承擔連帶責任之合理根據」。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歸責基礎
對共同侵權行為歸責基礎的研究是對民事侵權行為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對侵權行為歸責的法理溯源。她對於正確適用民法有關規定,維護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當權益,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學術界的兩種主要觀點
1.共同意思說(又稱主觀說)。主張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不僅加害人之間有共同行為,而且必須有通謀的意思,即使沒有共同的通謀的意思,也至少對損害有共同的認識。
2.共同行為說(又稱客觀說)。主張各行為人只要在事實上有同一損害後果發生,毋需任何故意或過失亦構成共同加害行為。日、法等國堅持共同行為說,舊中國及台灣省的司法實務中原來一直採取意思共同說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立法意義
第一,置民事權益受損害之人以更為優越的法律地位。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無論是從加害人的數量上還是侵權行為的危害上,社會危險因素顯然超過單獨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法律確定所有參加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均須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因而使受害人處於十分優越的地位,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完全實現的可能。
第二,加重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懲戒民事違法,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在共同侵權行為中,讓共同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使某一個共同加害人的行為無論與結果發生多大的原因力,都不能只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那一份責任,而是要承擔全部責任。這些規則都是為了加重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不僅起到受害人一般權利的保障目的,而且更從一般預防的角度,懲戒民事違法行為,警誡社會,教育群眾,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危險因素,預防侵權行為,使民事權利在普遍意義上得到保障。因此,爭論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徵的焦點,實質上就是立法者認為應當如何界定連帶責任范圍大小問題。採取客觀標准界定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徵,其後果無非是使連帶責任范圍有所擴大,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保護,更有利於預防共同侵權行為,並沒有不好的社會效果。
三、共同侵權行為的基本類型劃分
1.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
2.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
3.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權行為。
四、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
根據侵權法傳統理論及普遍社會觀念的要求,受害人因數加害人行為受到同一損害,但數加害人行為之間無主觀上的關聯性時,原則上本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基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規定了無意思聯絡的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中,共同加害人對受害人原則上獨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對加害人而言,受害人處於劣勢,因此應當免除受害人對各加害人加害部
分的證明責任,令各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各加害人可通過證明其加害部分而主張抗辯,加害人亦無法證明其加害部分時,在各加害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此種連帶責任只是為彌補受害人的舉證困難,在過失責任主義的原則下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對受害人盡司法救濟之力,其性質不同於有意思聯絡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一) 共同加害行為的連帶責任承擔
共同加害行為稱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中的一人或數人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二)共同危險行為與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准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的連帶責任的特點與共同加害行為的特點相同。 法律推定數人對損害發生均有過錯,數人對危險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內的責任份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共同侵權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此條規定可見,我國關於共同侵權的定義採用的是折衷說,既包含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的行為,也包括客觀上直接結合的行為。
共同侵權制度作為侵權行為法中眾多繁雜制度的其中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法律縱向度的歷史發展和橫向度的理論延伸」,並 承載著不斷回應社會現實所產生的新問題這一不容推卸的職責。通過 對共同侵權制度的研究,特別是在動態的社會與制度環境中透視共同侵權制度的意義與局限,從而探索共同侵權行為構成的合理內涵,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正義的生命在於實現。作為司法實踐者,只有通過准確掌握共同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精神和實質,才能以民事司法的保護方法給共同侵權受害人以公正、及時的救濟,讓司法正義的價值目標從理念變為現實,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現。 添加評論
⑵ 什麼是單獨行為還有哪些相關概念
單獨行為是一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相對應的是共同行為,共同行為是多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意志實施的行為;有時,法理上還區分出一種「非共同意志」的數人行為,數人行為多個行為人非基於意思聯絡卻產生同一的行為。
比如: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根據致害人人數的多少,可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特殊情況下,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對數人侵權細分為共同侵權、間接結合的數人侵權、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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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的法理太復雜了,我的畢業論文就是寫共同侵權的,寫了幾萬字,顯然不可能這樣回答你。
我舉例方便你理解吧:
一,單獨侵權行為很簡單,比如:甲毆打乙,致害人甲實施的是單獨侵權行為。
二,基於共同意志的共同侵權行為,比如:甲與丙一起毆打乙,致害人甲與丙存在共同的傷害乙的意志,共同實施了對乙的侵權行為。
三,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法律依據是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黃松友先生在其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直接結合"作如此定義:"所謂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後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了損害。
比如:某食品生產廠家向數個銷售商提供不符合食品衛生檢驗標準的食品,銷售商將此食品銷售給消費者,結果,消費者食用後患病住院。這樣,生產者與數個銷售者之間雖然沒有侵害消費者健康權益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由於生產、提供與銷售行為緊密而直接地結合,共同導致了消費者患病住院的損害後果,因此,生產者和數個銷售者雖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仍對消費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生產者的生產、提供行為,與銷售者的銷售行為相對於損害後果來說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兩行為直接結合,才共同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這種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為新司法解釋擴大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
四,間接結合的數人侵權,解釋的第三條第二款,"其中的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並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發損害結果。"
比如:施工後未清理的木屑並不會直接導致火災的發生,致使鄰人財產遭受損害,但卻在事實上為失火創造了條件。
因此,雖然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在多種原因上都具有偶然性,但間接結合所強調的是"多因"的鬆散性和偶然性,而直接結合強調的則是"多因"的緊密性和關聯性,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所以承擔責任的方式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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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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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行為是很簡單的,數人行為、共同行為是比較復雜的,特別是在民法侵權領域。在刑事領域,數人行為如果不是共同意志一般不是共犯,如果是共同行為,可以構成共犯。
⑶ 什麼是侵權責任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順便舉幾個例子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債務。 從債法的意義上說,不真正連帶債務不履行的後果,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侵權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行為人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的基於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的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並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
例如,在侵權行為法的產品侵權責任中,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責任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不論受害人向法院起訴生產者還是起訴銷售者,只要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了損害,就應當由被起訴的被告承擔責任,如果起訴的是銷售者,而產品缺陷又是生產者造成的,那麼,銷售者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可以向生產者求償。
[案情] 張某和李某於2002年10月1日結婚,婚後由於性格不合,自2003年3月12日起分居。2004年1月1日,李某回家看望兒子時,順手拿走張某抽屜里一張10萬元A銀行定期存單,次日憑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將存單提前支取。張某遂起訴。[幾種觀點] 1、李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張某的損失應由李某承擔,A銀行不承擔責任,張某應向李某主張侵權責任。
2、李某對張某構成侵權,A銀行對張某構成違約,按責任競合,張某隻能擇一行使其請求權。
3、A銀行行為既具有違約行為性質,又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其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張某對A銀行可以擇一行使其請求權。只有在認定李某、A銀行均構成侵權的基礎上,張某才可以張某、A銀行為共同被告。
4、本案應按不真正連帶債務處理,李某、A銀行應對張某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分析] 1、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李某在未得到張某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張某的名義支取存單,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因為此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因為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然而,本案中,張某並沒有也不可能事後追認李某的無權代理,這就涉及到李某所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否當然無效的問題,也就是說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強使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制度之設,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對疏於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負後果。構成表見代理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一是主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理由;二是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三是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合於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本案中,A銀行工作人員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而且A銀行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下文將對A銀行的違約作詳細分析)。《儲蓄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有其身份證明。」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對身份證明作了明確界定,即「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護照、居住證」,同時明確「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出具其他身份證明無效。」因此,本案李某必須出具張某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護照、居住證)、存單和自己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護照、居住證),A銀行才能為其辦理提前支取手續。A銀行工作人員在李某未能出具張某上述規定的有效身份證明的情況下,以結婚證作為張某的居民身份證明,違反《儲蓄管理條例》規定,顯然存在過錯。上述分析表明,本案A銀行因其工作人員的過錯,不能主張李某的行為為表見代理。
2、本案是否存在責任競合?
李某對張某的侵權和A銀行對張某的違約在本案中是很明顯的。
(1)李某的行為構成對張某債權的侵害。所謂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通謀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並造成債權人損害。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侵權主體主要是債的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當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通謀、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時,債務人亦可以成為侵害債權的主體。二是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這就是說,侵權行為人不僅明知他人債權的存在,而且具有直接加害於他人債權的故意。對於債權人來說,他要向第三人主張侵害債權的賠償,也必須證明第三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具有損害其債權的故意。如果他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損害債權的故意,而僅能證明行為人具有侵害其他權利的故意(如侵害債權人的其他財產的故意),或者侵害債權的主觀狀態為過失,均不能構成侵害債權。本案中,張某持有的存單是對A銀行享有債權的憑證,李某作為儲蓄關系(張某和A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未徵得張某同意擅自從張某家中拿走其存單(債權憑證)並支取,主觀上李某不僅具有違法的故意,而且客觀上李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張某債權(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滅失,符合侵權債權的構成要件,李某的行為構成了對張某債權的侵害。至於李某實際佔有了應由張某取得的10萬元存款及利息,李某的行為並不構成對張某財產權的侵害,而是侵害A銀行現有財產的行為。因為,A銀行的行為只造成了對張某合同債權的侵害,並未造成對其現有財產所有權的侵害,因而不存在侵權的客體。張某的存款由於A銀行的過錯被他人支取,張某的損失是其合同債權不能實現的損失。存單作為合同憑證,所記載的是一種合同債權而非所有權。儲戶到銀行存款,將其貨幣交付給銀行,這將發生貨幣所有權的移轉,這一現象正是由貨幣的特殊性決定的。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貨幣所有權與佔有是合一的,隨佔有的移轉而移轉。貨幣的佔有人即推定為貨幣的所有人,故貨幣所有人將其一定數額的貨幣出借或委託他人管理或在銀行存款,可推定借用人、管理人、銀行即時取得貨幣所有權,在借用、管理、儲蓄期間,借用人、管理人、銀行使用這些貨幣並不構成違約和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中,張某基於存單所享有的權利只是一種合同債權,即請求A銀行按存單支付本息的權利,因李某的侵權行為,直接侵害的是張某的合同債權而不是貨幣所有權。利息是根據儲蓄合同所產生的,如果雙方沒有合同關系,利息的取得無法律根據,只有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張某才可能取得利息,而請求A銀行支付利息也是合同債權的組成部分,利息的損失當然也是合同債權不能實現的損失。李某實際佔有10萬元及其利息財產之前,財產權(10萬元及其利息財產的所有權)屬於A銀行。由於李某對上述財產的佔有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此對銀行而言,李某構成不當得利。
(2)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儲蓄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A銀行簽發的存單便是合同的表現形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儲蓄章程和規范(見上述關於存單提前支取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規定存儲蓄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這些條款雖然只是銀行單方的意思表示,但如果儲戶自願地把錢款存入銀行,便是儲戶全部接受了已經擬就的合同條款,儲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般而言,合同義務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有的應從事或不從事特定行為的義務,當事人只有切實履行其應負有的義務,才能使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得以實現,義務人不履行其應負的義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但義務的來源又不限於當事人的約定,還包括法定義務和依據誠實信用所產生的注意、保護、忠實、保密、協作等附隨義務。就法定義務而言,當事人可以就法律的任意性規范作出特別約定,但如果當事人未作特別約定,則法律規定的應由合同當事人負有的義務自然構成合同的內容,也就是說,法定義務成為合同義務。
本案即涉及此種情況。張某到A銀行存款,便與A銀行發生儲蓄合同關系。儲蓄合同的內容都是由法規和規章加以明確規定的,除了其中某些任意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特別約定排除外,其他內容都應自然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上述存單提前支取的有關規定雖然屬於行政規章的規定,但由於它是國家金融管理機關針對儲蓄合同當事人雙方所作的規定,而不是對銀行內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紀律的單方面規定,因此,它當然構成儲蓄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違反該條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A銀行在無張某身份證和張某委託他人代取的依據的情況下,未按有關規定為李某辦理提前支取手續,致使張某的存款被非存款人李某支取,顯然已違反上述規定,屬違約行為,並應承擔違約責任。
那麼上述責任是否存在競合呢?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是民法學上數百年來爭論不休的著名問題,至今仍無定論。王澤鑒先生認為,相關理論大致分為三類: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與請求權規范競合說。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從本條規定來看,兩次出現的「要求」即「請求」之謂,其實是承認受損害方可以有兩個請求權,這一點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解釋七」的標題「請求權競合」更是反映得明白無誤。關於責任競合,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內容:(1)責任競合也就是請求權競合。(2)一個事實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別發生兩個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是相互獨立的存在,原則上彼此不生影響。同時基於合同法第122條允許競合的規范目的(保護請求權人而非允許他濫用權利),不允許請求權人分別處分兩個請求權,或讓與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個而將另一個讓與他人。(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4)請求權競合的所有請求權是指向同一給付的,而對這一給付,只能請求一次。如果其中一個請求權得到滿足而消滅,由於它和其他請求權在內容上是重疊的,則其他請求權亦隨同消滅。(5)我國法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並不意味著完全放任當事人選擇請求權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只能產生一種責任,排除責任競合的發生,那麼就應遵守法律的這種規定。
上述關於責任競合的分析表明,構成責任競合為:(1)一個具體事實,具備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的要件;(2)多個獨立的請求權權利主體為同一債權人,多個獨立的請求權共同指向同一債務人。本案雖然李某對張某構成侵權,A銀行對張某構成違約,雖然存在兩個獨立的請求權,但不構成責任競合,因為:(1)兩個獨立的請求權的產生根據不是基於同一事實。侵權責任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是李某對張某的侵權行為,違約責任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是A銀行對張某的違約行為。兩個獨立的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是兩個獨立的事實。(2)兩個獨立的請求權指向兩個獨立的債務人。張某基於李某的侵權行為,從而享有對李某的侵權責任請求權,基於A銀行的違約行為,從而享有對A銀行的違約責任請求權。因此,本案張某對李某的侵權責任請求權和對A銀行的違約責任請求權不存在競合。
3、A銀行是否構成對張某的侵權?
如果A銀行的行為構成侵權,有兩種可能:一是A銀行單獨向張某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A銀行與李某構成對張某的共同侵權。
(1)A銀行對張某的單獨侵權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就侵害財產權的行為而言,其客體主要是指現有財產和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合同債權。本案中,A銀行的行為只造成了對張某合同債權的侵害,並未造成對其現有財產所有權的侵害[具體理由見上文2(1)有關分析],不存在侵權的客體,因而不能認為A銀行構成一般侵權。
(2)A銀行不構成侵害債權的特殊侵權行為。從本案來看,A銀行未按規定為李某辦理提前支取手續,乃是一種過失行為,其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債權、加害於原告的故意,不符合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且A銀行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並不是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符合侵害債權的客觀構成要件[見上文2(1)],因此認定A銀行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是沒有根據的。張某的債權客觀上受到侵害,是因為A銀行的行為違反債權合同(存單)的約定,所產生張某對A銀行所享有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後果,A銀行的行為性質屬於違約而非侵權。
(3)A銀行與李某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一方面,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說,數個行為人之間必須具有共同的過錯,正是由於他們之間具有共同過錯,才使其行為聯結為一個整體,並因此成為受害人損害的共同原因。從本案來看,A銀行與李某之間,就非法佔有原告財產而言,既不存在著意思聯絡,也不存在共同的行為指向。A銀行的行為雖有過錯,但其主觀上並不希望他人非法佔有其儲戶的財產,因此認定A銀行與李某之間具有共同過錯,理由是不成立的。另一方面,從客觀上來說,A銀行的過錯行為只是造成了張某合同債權不能實現,並沒有直接實施侵害張某現有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由於不能認定A銀行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也不能認定A銀行與李某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
4、A銀行與李某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即前者與後者分別基於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而負同一內容的債務,彼此之間並無連帶關系,但其中之一履行債務後另一方的債務也因債權的滿足而歸於消滅。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判例學說發展而來的民法制度,各國立法並無明文規定,但各國均承認此項制度。即使在理論上存有歧見的國家(如德國),肯定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觀點仍為通說。由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有著異於連帶債務的獨立存在的價值,且已形成處理此類問題的成熟的精巧的科學方法,這種理論和制度無疑已成為人類優秀民法文化的一部分。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迄今為止尚未引起我國民法理論的重視。既然我國廣泛存在著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案例類型,借鑒西方國家處理此類問題的成熟做法無疑會收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對同一債權人之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的一種,與狹義的請求權競合不同。狹義的請求權競合是同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同一法律後果享有數個請求權,債權人可擇一行使。不真正連帶債務則是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對於數個債務人分別單獨地發生請求權,因一請求權的滿足而使余者均歸消滅。不真正連帶債務特徵如下:(1)債務必須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必須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產生。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各項債務均是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分別存在的。本案中,A銀行因對張某構成違約,應對張某負違約責任,而李某因對張某構成侵權,因而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二者產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在這方面與一般的連帶債務是不同的,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是同一的,如基於合同約定或某種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連帶債務。(2)不真正連帶債務沒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單一的目的,各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發生在主觀上也無聯系,給付的相同純屬於相關的法律關系偶然性發生巧合。本案中,A銀行與李某並無共同的故意,亦無任何意思的聯絡,更無共同的約定,其對張某所負的債務聯結在一起,是偶然形成的。(3)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是相同的。本案中,A銀行與李某對張某所負的責任內容是相同的,即返還10萬元存款及利息。(4)債務人為多人,債權人享有數項請求權,如果債權人實現了某一項請求權,就不應再向債務人提出請求。也就是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盡管債權人對各個債務人享有分別的請求權,但因為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是相同的,債權人的一項債權實現後,其利益已得到實現,因而不應再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所以,在本案中,既然張某對A銀行和李某享有的是不真正連帶債權,因此,一旦張某向A銀行或李某其中任一方請求承擔責任而使其債權完全得到實現以後,其享有的對另一方的債權即應發生消滅。只有在張某向其中一方提出請求後不能保護其利益時,才能向另一方提出請求。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在涉訟時能否作為共同被告?由於債權人與各債務人之間有不同的法律關系,其訴訟標的並非同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的規定不能作為必要的共同被告。當債權人與各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同種類(如同為違約或侵權行為)時,才按非必要共同訴訟處理,債權人同時起訴各債務人時可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當債權人與各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同種類(如本案中一為違約行為,一為侵權行為)時,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幾個債務人,為簡便程序,也可按非必要共同訴訟對待,因為此時各訴訟的目的在客觀上相同。當然,即使將此類訴訟作為非必要共同訴訟合並審理,也應當對不同的債務人分別作出判決。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之一履行判決而使債權得到滿足時,其他判決也因目的達到而喪失執行根據而終止執行。
綜上所述,本案張某可將A銀行和李某列為共同被告同時起訴,請求A銀行和李某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A銀行或李某其中任一方履行債務而使張某債權完全得到實現以後,張某享有的對另一方的債權即應發生消滅。
⑷ 什麼叫單獨侵權行為
單獨行為是一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相對應的是共同行為,共同行為是多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意志實施的行為;有時,法理上還區分出一種「非共同意志」的數人行為,數人行為多個行為人非基於意思聯絡卻產生同一的行為。
比如: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根據致害人人數的多少,可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特殊情況下,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對數人侵權細分為共同侵權、間接結合的數人侵權、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
詳細的法理太復雜了,我的畢業論文就是寫共同侵權的,寫了幾萬字,顯然不可能這樣回答你。
我舉例方便你理解吧:
一,單獨侵權行為很簡單,比如:甲毆打乙,致害人甲實施的是單獨侵權行為。
二,基於共同意志的共同侵權行為,比如:甲與丙一起毆打乙,致害人甲與丙存在共同的傷害乙的意志,共同實施了對乙的侵權行為。
三,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法律依據是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黃松友先生在其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直接結合"作如此定義:"所謂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後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了損害。
比如:某食品生產廠家向數個銷售商提供不符合食品衛生檢驗標準的食品,銷售商將此食品銷售給消費者,結果,消費者食用後患病住院。這樣,生產者與數個銷售者之間雖然沒有侵害消費者健康權益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由於生產、提供與銷售行為緊密而直接地結合,共同導致了消費者患病住院的損害後果,因此,生產者和數個銷售者雖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仍對消費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生產者的生產、提供行為,與銷售者的銷售行為相對於損害後果來說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兩行為直接結合,才共同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這種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為新司法解釋擴大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
四,間接結合的數人侵權,解釋的第三條第二款,"其中的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並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發損害結果。"
比如:施工後未清理的木屑並不會直接導致火災的發生,致使鄰人財產遭受損害,但卻在事實上為失火創造了條件。
因此,雖然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在多種原因上都具有偶然性,但間接結合所強調的是"多因"的鬆散性和偶然性,而直接結合強調的則是"多因"的緊密性和關聯性,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所以承擔責任的方式也就不盡相同。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單獨行為是很簡單的,數人行為、共同行為是比較復雜的,特別是在民法侵權領域。在刑事領域,數人行為如果不是共同意志一般不是共犯,如果是共同行為,可以構成共犯。
⑸ 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含義是什麼有什麼例子
一、含義
1、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託乙保管一台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舉例說明
⑹ 民法里的數人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如何通俗的來區分在線求答案。
共同侵權行為是數人侵權行為的一種,數人侵權行為包括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回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答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區別點是行為人之間是否共同過錯。
共同侵權行為舉例,甲乙兩人往山上搬重物,兩人討論後覺得不會有危險,結果重物掉落砸傷了經過的張三,甲乙有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沒有共同過錯,甲乙分別搬重物上山,都掉落下來,砸到經過的張三的身上,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准共同侵權行為,是各行為人單獨實施完成了危險行為,無意思聯絡。
舉例:甲超速,乙逆行,兩車相撞。飛出的輪胎砸到了路過的張三。
望採納。
⑺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7)共同侵權舉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⑻ 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意思請舉例說明
按份之債就是多個債務人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比例為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兩人只對自己的五千元債務負責。
連帶之債就是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為全部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丙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還清一萬元的債務。債務還清後,甲乙兩人之間的債務自行解決。
(8)共同侵權舉例擴展閱讀
要件
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里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系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夥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
⑼ 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子
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般認為,此條是典型的過錯推定。
過錯責任原則最早產生於羅馬法中,後來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狀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
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應在普通人的一般認識水平上,結合行為人本身的具體情況以及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予以確定。
(9)共同侵權舉例擴展閱讀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賠償損失解釋》中,採納了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分擔損失為原則,平均分擔為例外的主張。
⑽ 分別給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舉個例子
連帶責任的案例:
乙和丙將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機,以6000元賣給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請求甲支付6000元的權利。又或者A將一天拖拉機,以6000元賣給B,C兩人,B和C各自都有對A支付6000元的義務。
這裡面的兩個買賣案例,其實都是連帶責任,一個是連帶債權,一個是連帶責任。
其共同的特徵正如概念里所說的,2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在履行完債務使債務消滅後引起了內部債務關系。
即丙,乙不論誰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後還需要依照約各自獲得拖拉機收益,而B和C不論誰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後也都有責任按照事前約定按比例分擔自己相應債務。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案例:
如甲在購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買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後發現乙利用個人虛假身份欺騙了甲,房子多處出現滲水現象。
這樣的情況下中介公司雖然沒有和乙共同侵權,但是它也義務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對甲進行賠償,隨後可以向乙索求賠償。
(10)共同侵權舉例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徵:
(一)連帶責任
1.各個侵權人之間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
2.各個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性,即共為一個行為,即便是表面上的數個行為,也是直接結合成同一個行為,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外在責任的整體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間有潛在的內部責任份額關系,依據這種關系,共同加害人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
1.數個行為人基於不同的行為造成一個損害。
2.數個行為人的行為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這個責任就救濟受害人損害而言,具有同一個目的,因此分別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責任的目的都是救濟該同一損害,而不是救濟各個不同的損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擇一」行使,或者向僱主或者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是分別行使各個請求權。
4.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