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侵權糾紛
依據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鄉土地所/縣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
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宅基地有糾紛怎麼辦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系。1998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范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00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並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了「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持。
3. 宅基地侵權糾紛該找哪個部門處理
土地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抄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不是侵權,光動嘴糾纏一下不過是故意搗亂,如果採取實際行動侵佔宅基地,是違法佔地,政府可以按照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處罰
4.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如果情況符合相關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5. 宅基地侵權糾紛怎麼起訴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並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後,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後,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一
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二
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6. 這起鄰里宅基地侵權糾紛如何解決
問:近日,村民張某來到縣國土資源局,稱其本人在村內只有一處新中國成立初期祖上留下的宅基地,上有3間平房,沒有建圍牆。1990年翻建成3間新瓦房,一直也沒錢建圍牆。1998年張某和妻子一起外出打工,舉家居住在外。今年張某返鄉並准備長期居住時,卻發現鄰居李某在自家房屋前宅基地上建了兩間房屋。張某要求李某拆除房屋退還宅基地,李某以佔用的是空閑地為由拒絕了張某。後經村委會和鄉政府調解無果,張某要求對李某非法佔地行為進行查處。經了解,張某的宅基地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只有1955年父輩分家時的分單。那麼,李某的行為是侵權還是非法佔地?
答:處理此類民事糾紛應當秉持一個宗旨,即有利於穩定、有利於民生。張某、李某之間的土地爭議或者土地糾紛,在農村是普遍存在的。村民之間會因為幾厘米的地盤打得不可開交,因此,處理此類事情既要依法依規,又要考慮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張某的宅基地源於新中國成立初期留下的私有土地,農民私人土地所有制被集體土地所有制代替後,其宅基地的使用權一直保留下來,但因種種原因一直也未進行土地登記,更沒有土地使用證,這種情況在農村也比較普遍。但在農村都有一個傳統的習慣,就是每家每戶都有一個院落。雖然張某並沒有土地使用證,但其歷史上形成的權利應當得到基本的尊重。可以找一些年長的村民,證明他們家的小院范圍到底多大,四至界線到底在哪。經調查,如果李某家蓋的房子確實佔用了張家的小院,就應當退還或給予一定經濟補償。這需要在村委會或當地政府主持下,由兩家本著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精神加以解決。
至於李某的房屋是否屬於違法佔地,這是另外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應當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事實和法律處理,這與李某、張某之間的土地糾紛沒有直接關系。
7. 宅基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系。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范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00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並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了「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持。
8. 宅基地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