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協議書
A. 打架賠錢協議書要怎麼寫
所要簽訂的這樣一份打架協議書,就是有組織犯罪的證據。一旦出現社會性違法問題和人身傷害問題,任何一方都逃脫不了法律責任。
B. 民事賠償協議書怎麼寫
民事賠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此事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 元。
二、付款時間及辦法: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內部自行安排分配和處理處分,其分配處理處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或者補償費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和義務。以後因此次賠償事故的結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以任何理由糾纏。如違約的,除由違約方賠償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外,還應承擔違約金 元。
七、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法律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算完全滿意。
九、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一、協議附件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二零一 年 月 日
附上一篇工傷賠償協議:
工傷一次性賠償協議書樣本
核心內容:本工傷事故賠償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碼: 家庭住址: 電話:
乙方: 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鑒於甲方於 年 月 日在石家莊工地由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受傷一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石家莊地方法規等有關規定,雙方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否屬於工傷及其處理結果均已清楚的了解。為解決甲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達成協議如下:
一、賠償金額:
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於2016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兩次住院醫葯費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還已支付甲方停職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部分賠償款¥ 元。
2、在本協議第一條確認金額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項賠償金(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勞動關系之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醫療費、後續醫葯費、醫療器具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整。 甲方自願放棄其他請求,雙方從此無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協議第一條第2項確認的款項,在本協議簽定之日即付人民幣 2016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幣 餘款人民幣 於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項,甲方的銀行賬戶為: .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四、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自願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五、甲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六、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任何糾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責任。甲方自願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後所享有的仲裁、訴訟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餘款,並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八、以上條款雙方均自願遵守。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負責人)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2)賠錢協議書擴展閱讀:
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准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
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
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