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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收儲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15 11:52:13

㈠ 機關單位與收儲中心簽訂土地補償協議是土地轉讓還是劃撥性質

  • 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 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人將土地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 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哪個好,不能籠統的來說,因為兩者各自有各自的優點,相對比較來看,如果要選擇則要看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那麼你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讓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是不補償的,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就不一樣了,土地和附著物都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就可以轉讓。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區別以及比較兩者」的分析了,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㈡ 協議收購的收購程序

1、擬訂收購協議。
2、獲得批准。收購協議的各方應當獲得相應的內部批准(如股東(大)會、內董事會等),收購協容議達成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3、委託中介機構保存股票與存放資金。並將用於支付的現金存放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4、過戶。

㈢ 公司收購的簽署協議及手續事項

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並通過收購實施預案。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後的債務償還事宜。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在達成轉讓協議後,收購方應該盡快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東發生變更的,應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動產等特定資產所有權變動的,也需要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才可以取得物權。在收購談判中,收購方應該盡量爭取在轉讓協議中約定轉讓方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過程中承擔的義務,避免轉讓方在收到轉讓款之後故意拖延辦理手續的時間,或者是藏匿部分辦理手續所需要的文件。

㈣ 補償不到位或者不簽訂收儲協議土地證是否可以強制注銷

不可以的,是要經法定流程的,國家也不能任意為之。

㈤ 什麼叫項目收儲土地

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
項目收儲土地就是當地政府准備把這個土地用於什麼項目。

㈥ 土地收儲的步驟

為保障市區土地收儲工作的順利進行,依照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流程。 土地收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計劃、規劃先行的原則;在徵收補償工作中,堅持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市區范圍內的舊城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區改建及其他需要進行土地收儲的項目,適用本流程。 (一)舊城區改造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公益事業項目,下同):轄區政府或有關部門對擬實施項目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報項目基本情況登記表後,納入土地收儲項目庫,經篩選後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二)城中村改造項目:轄區政府對擬實施改造的城中村項目編制年度計劃,經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核後,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三)危陋住宅區項目: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擬改建項目編制年度計劃,向市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市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報送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市土地儲備中心匯總提報的土地收儲項目,編制土地收儲計劃(草案),並與市規劃局對接調整,由市規劃局出具摸底紅線圖。土地收儲計劃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抄送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及各轄區政府。對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項目,按規定上報納入。
土地收儲計劃每半年調整一次,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年終尚未實施完畢的項目可轉入下年度計劃。

㈦ 簽訂收購合同的注意事項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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