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調解
⑴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1)土地糾紛調解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
⑵ 如何土地糾紛寫調解書
土地抄權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XX縣百貨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佔土地四至范圍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XX縣百貨公司佔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願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後在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范圍內(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⑶ 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般分為四種解決方法的:
和解(協商)
和解是依糾紛主體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通常無須第三方的介入,無須嚴格遵守實體法規范和程序規范,和解協議也沒有強制力,這是一種最為平和的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非訴訟調解或民間調解)
調解,即糾紛主體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其協調、說服並幫助雙方進行協商交流,以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這是一種運用比較廣泛的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屬於這類調解的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鄉(鎮)政府的調解。
行政裁決及復議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依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爭議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即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不服下級行政行為的審查及決定行為。
訴訟
訴訟是解決土地糾紛的法律機制中最正式、最權威、最規范的一種方式。因土地糾紛引起的訴訟通常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例如,政府為公共利益征地、土地確權或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後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應為行政訴訟;而在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土地爭議引起的訴訟則為民事訴訟。相對於行政裁決與復議,訴訟更加客觀、中立和公正,也應當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⑷ 民事土地糾紛在哪裡調節
派出所。
⑸ 土地糾紛最佳解決方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⑹ 土地糾紛由誰調解
1、土管所。
2、政府國土局。
3、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版議,由當事人協權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⑺ 如何調解家庭土地糾紛
首先一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繼承!家庭承包經營的戶內如有人員死亡,那麼其承包土地仍由其家庭其他成員經營,如果整戶都去世(農村叫絕戶)則所承包土歸村集體另行分配;
其二:此處只看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權屬,應與1980年一輪承包脫鉤處理;
其三:土地的征地費用應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登記的承包者所有;
其四:如果張三、張四在1998年前婚出,但在婚入村未取得承包土地的,那麼,此被徵用土地中的征地費應有其份額。
其五;張某與其弟不在一個家庭承包經營戶內,另6人土地征地費應其弟戶內分配。如因地塊位置產生糾紛,應大家庭內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應已載明各家庭戶承包土地的所屬位置,怎麼可能還有糾紛??搞不懂!!
女兒婚出後,其土地收歸村集體統一分配!
⑻ 土地糾紛調解的內容是如何的
土地權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XX縣百貨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佔土地四至范圍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XX縣百貨公司佔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願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後在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范圍內(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⑼ 鄉村土地糾紛調解方法
土地是依法使用或者承包,而且一塊土地政府只能給一個家庭,非常明顯專有了兩個家庭就肯定屬是存在違法行為了,還是想想什麼地方違法吧,政府能夠處理違法行為。特殊情況是親弟兄之間可以存在糾紛,但是可以以合法的分家方式處理,也談不上調解,大不了能說是在政府的主持下依法分家,說調解有點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