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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用工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5 10:14:49

㈠ 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該怎麼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的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最後由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協商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㈡ 勞務派遣工遇到勞務糾紛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該派遣單位有諸多違法之處: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派遣單位和你應該簽訂至少2年的勞動合同,1年合同是不對的;2、06年上半,08年8月才入保險,該行為是違法的;3、連續上24小時班,沒有身體損害費爐火費,和用人單位沒有同崗同酬,此類行為是違法的。
參見法規:
1、《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法》以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二、維權方式:首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勞務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約定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且必須簽定合同,如果待遇差不多就可以,假如只為了個保險和正式員工的待遇,建議參考一下其他正式員工的待遇、福利,如差別和工作內容甚遠,才提出相關要求或至當地勞動部門、工會組織投訴、反應情況。假如待遇僅超出最底薪資標准,才能有勝算的籌碼(工作待遇還算過得去的話,又在試用期,省的為了一千幾百快補償,而失去了一份工作),好好和公司商榷轉正事宜。
具體法令如下;
勞動法規定;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雖然這個只是法則,但實際上有沒有對你產生損害還得看工作性質的定性,這個關繫到對你的補償數額,按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准+社保+基本工時(工作內容)=你現在的收入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如果公司一個月之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公司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藉此你可以就公司違反勞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大概標准為: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的不滿一年,按一個月算,不滿六個月補償半個月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注意保留好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比如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或者同事的證言;

㈣ 勞務用工的糾紛調整參照什麼法律法規

企業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全和企業用工有密切聯系的無非三部法律:1,《勞動法》勞動法(labour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2,《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㈤ 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首先對貴企業解決糾紛的態度贊一下,可以看出貴企業是一家負責任的公司,不似一些無良的企業,違法侵害員工利益還百般抵賴。
一、工資賠償的標準是以員工每月綜合工資的標准計算的,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從該員工入職滿一個月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資的標准,進行差額補償;
2、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帶通知金,此項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3、根據該員工於公司工作的期限,貴公司還應給予員工辭退補償,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此項同樣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二、公司需書面通知辭退,做好通知備忘錄,將上述公司的賠償詳細列明。並限定員工於公司要求的期限內交接工作,逾期員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辦理交接,可視員工自動離職,放棄相關權利(代通知金和辭退補償部分),同時公司可追究員工離職未做交接的相關責任。

特別注意事項:上述處理方案,需確保通知該員工,並做好相關已通知的備忘錄。

㈥ 公司與員工的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種情況下,建議直接選擇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因未簽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賠償。

㈦ 什麼是勞務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是農民工同包工頭之間一般就務工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約定,由此在雙方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後因糾紛到人民法院訴訟的情況越來越多,其特點也在不斷變化,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根據您的勞務合同,造成的損失最多按當月工資的20%賠付。對方強行要求賠付,可申請勞動仲裁。

(7)勞務用工糾紛擴展閱讀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勞務合同中,僱主處於支配地位,雇員則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雖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僱主與雇員之間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由於勞務合同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未明文規定,勞務合同糾紛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調整。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存在著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系,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僱主的義務不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

(4)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兩類糾紛的區別注意參考勞動合同糾紛案由部分的內容。

㈧ 農民工工資與勞務糾紛能混為一談嗎

1、范抄圍不同

工資糾紛是勞務糾紛的一種,勞務糾紛還包括工傷,經濟補償、社會保險(醫保、失業、生育、養老),勞動合同等糾紛。

2、矛盾不同

工資糾紛時因工資引發雙方的矛盾,而勞務糾紛不一定是工資引發的矛盾,也可能是工傷引起的,經濟補貼引起的,保險引起的,糾紛矛盾點不同。

(8)勞務用工糾紛擴展閱讀

解決勞務糾紛,一般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勞資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可以上訴到法院。

㈨ 急~關於勞務工與用人單位的糾紛 ~謝謝

我也遇到了和你相同的問題,勞動法規定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回本人,因為答你和用人單位沒有合同,所以就是和用人單位沒有關系,根據勞動發規定,合同到期如果對方不在續簽,應當賠你一定的經濟賠償,勞物公司就是騎驢公司,騙子公司,也是用人單位的一個手段,明年一月就要實行同工同酬了,這樣一來你和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只是派遣的關系,所以不可能和你同工同酬,像這樣的勞物派遣公司盡量不要和它有什麼關系,打官司都贏不了 合同沒到期可以得到補償,但是很少

㈩ 勞務工資糾紛。

1. 你首先要確定一下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協議,這個很關鍵。
2. 如果是勞務協議,你不提供工作地回點、工具,只由對方承擔一定的勞務工作,對方沒有按約定完成勞務工作的,你可以主張不支付勞務費用。
3. 但看你所說,你們雖然沒有簽勞動合同,但是約定了保底工資,對方也是到你提供的勞動場所,用你提供的勞動工具工作,應當是勞動合同。
4. 如果是勞動合同,你應當在對方實際工作30天和對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30天不簽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應當自對方工作滿30日起支付每月的雙倍工資,不給工資,如果對方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你會輸官司。
5. 盡快收集、固定對方在工作期間無理和別人打架,擾亂工作秩序的相關證據,如果對方提起勞動仲裁,你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合法解除合同。
6. 即使你是合法解除合同,也應支付他提供實際工作當月的工資。如答果他只上了18天班,就支付18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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