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婿協議書
Ⅰ 怎麼寫招女婿公正申請
《婚姻法》調整的是夫妻雙方的關系。那麼,《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的「登記版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權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應該是由夫妻雙方來約定,而不應該是他們的父母來替他們的約定。如果你替他們約定,則是侵犯了他們的婚姻自主權,而非法侵權行為,公證處是不能進行公證的,並且僦是公證了也會因為違法而導致無效,你這公證費不是白花了么。
應該說,人家公證人員比較客氣,不象我這樣直率地說你這是違法,但他們不給你作這個公證也是正確的。
明白了么,讓他們自己去約定吧。如果達成協議,可以由他們共同到公證處去公證。
如果你另有贈與給他們財產並以贍養為條件的想法,應該是與他們夫妻另立附條件贈與協議,然後到公證處公證,如果是房產的話還應該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當他們不履行所附條件的贍養義務時該贈與協議可以撤銷,你有權收回財產
Ⅱ 招婿協議書範本
招婿協議書甲方: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乙方: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甲___與雙方___,經雙方自由戀愛,即將登記結婚。婚姻法律關系除涉及人身關系之外,為了明確___和乙方婚姻存續期間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婚前財產的歸屬,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以資共同遵守。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簽協議書時要注意它的有效性。
Ⅲ 求招婿範文!
招婿協議書甲方: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乙方: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甲___與雙方___,經雙方自由戀愛,即將登記結婚。婚姻法律關系除涉及人身關系之外,為了明確___和乙方婚姻存續期間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婚前財產的歸屬,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以資共同遵守。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Ⅳ 親們:招女婿協議書怎麼寫
就當下的社會情形而言,這份招女婿協議書的核心內容就是必須對涉及到的婚姻財產做出明確約定。這也是針對招女婿的特點可能會導致婚姻關系不穩定而採取的消除未來隱患的一種防範措施。
Ⅳ 我家要招上門女婿協議書怎麼寫
問:
我家要招上門女婿協議書怎麼寫?
答:
招上門女婿協議書怎麼寫都違法。這內種協議書不受法容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招上門女婿的目的是為了老有所依,所以你們可以換一種方式進行約定。
你們可以簽訂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比如可以要求被贈與人(上門女婿)扶養老人,被贈與人(上門女婿)履行了扶養老人的義務就可以將房產贈與被贈與人(上門女婿)。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Ⅵ 一女招婿司法公證協議書怎麼辦理
帶雙方的戶口薄,身份證,到所在的公證處辦理。
Ⅶ 招婿為子協議書離婚了還有效嗎
關鍵女方還認可嗎?,雖離婚為子協議書尚存,應該有效。
Ⅷ 招婿書自己寫可以嗎
招女婿書自己可以寫嗎?招聘書其實也不用是自己寫完全可以通過親朋好友介紹你有想招新的意願。
Ⅸ 您好,我家有倆女,長女結婚是招女婿,現在我寫一份協議書包括相關財產分割和贍養老人的內容!
你寫的這份東西,最好是去公證處或者找一個有執業資格的律師見證下寫才會有法律效力的,否則你寫了也是沒用的。
Ⅹ 我家招婿一事寫的協意書有法律效益嗎
你好,因為您沒有提供相關協議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判斷。根據我個人看法,應該是版無效的權。原因如下:
1、一般來說,一個協議的有效與否,首先看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是否雙方都認可協議內容。
2、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招女婿實際上是一種身份行為,「贅婿」能否以自身為代價參與交易?一般來說,「身份」是不可買賣的。
3、不違反國家、社會和其他人和發權益及社會公德。「贅婿」是一種歷史遺留,現代社會很難得到更加充分的認可。更何況,可以想見,招女婿協議估計對「贅婿」一方身份、財產及孩子命名權等涉及個體尊嚴和切身利益的事項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從法律意義上說,難以得到支持。
個人淺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