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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發布時間: 2021-02-15 08:22:44

A. 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

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外觀專利侵權的條件 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比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對於其中某些相近似產品的細微差別,普通消費者往往會忽略掉,而專業人員則很容易分辨出來。那麼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呢?我們來講解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判定指南。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如果從專業人員的角度出發,對權利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准,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准。對於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產品,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則不構成侵權,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則構成侵權。以普通消費者為侵權判定的主體,並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去追求真正的消費者的意見,而是要求審判人員在判斷時,將所處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費者的水平線上,去認識、感知比對對象的異同。比對方法一:肉眼觀察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藉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比對方法二:直接對比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一定的間隔 .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比對方法三: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對比方法,類似商標近似判斷方法,目前較為認同的做法是將要部作為比較的重點,看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獨創部分。

B.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的權威性

各地區的高院意見對於該地區各級法院的辦案主要是起到指導作用,對於該地區之外的其它地區的法院,在一些疑難案件的處理上,有時還是會有一定參考作用的。但是,各地區法院之間的指導意見出現矛盾的也是不少。

C. 原則判斷專利侵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你好,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所謂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或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在包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些其他技術特徵,則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通過,2013年和2015年分別進行了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

缺點:

過分拘泥於權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圍常常不能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護。

二、等同原則

起源於美國,如今已經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同的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有人說它是對全面覆蓋原則的一種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不過是以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即等同特徵,則仍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缺點:

適用標准難以統一導致的權利濫用。

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適用的過程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對比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經歷了從整體比對到逐個技術特徵比對的過程。學界關於對比對象理論的兩種主要觀點分別為整體等同理論和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1.整體等同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進行等同侵權判定時,看被控侵權物從整體上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是否等同。

2.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全部技術特徵也被稱為逐一技術特徵(element by element),側重於對權利要求中每項技術要素進行比較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某些要素與權利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則可被判定為等同侵權。

全部技術特徵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由於對權利要求的擴大解釋而導致不確定性,從而提升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採用技術特徵等同理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一例,「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第一審法院採用的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法院的做法進行了糾正,採用了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三、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estoppel)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後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應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廣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後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後矛盾的差別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禁止反悔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重要的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獻原則

美國是最早適用捐獻原則的國家,在經典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訴Brass公司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於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要求保護某一種裝置,但對於從專利表面來看非常明顯的其他裝置沒有要求保護,從法律上看,沒有要求保護的就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並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缺點:

現階段,由於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方面的雙重欠缺,導致我國該原則的司法實踐困難重重。

五、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原則即先用抗辯權,源自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如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方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對先用權原則的適用也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先用人開發成功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准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在專利權人提出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該爭議技術成果應是自己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

使用范圍因素:

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是在原有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的范圍。所謂「原有的范圍」,包括「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的范圍和為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而進行「必要准備」的范圍兩個部分。

六、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現有技術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權,是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一般採用類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要適用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結合起來比對。如果一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一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差異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如螺栓換成螺釘)」或「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等,也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對於出版物公開,當事人須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使用公開,當事人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來舉證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及其公開時間。總之,抗辯人不但要證明現有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相同,更要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公開時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法律根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七、折衷原則

折衷原則是針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原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中心限定製對社會公眾有失公平,而周邊限定製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又不利,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曾採用中心限定製的德國和曾採用周邊限定製的美國,已轉向折衷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七條明確闡述了折衷原則: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准,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擴展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內容。

八、改劣發明原則

所謂改劣發明是指:「被控物以一個簡單的技術特徵來替換專利技術的個別必要技術特徵,而將其它必要技術特徵加以利用實施,大體上能實現專利技術的發明目的,但造成了專利技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變劣,降低了其技術效果」。

在當今侵權方法日益多樣化的趨勢下,對改劣發明的理解和法律適用的明確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改劣發明是否構成侵權,美國和英國的態度截然相反,在我國專利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也同樣尚存爭議、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主張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主要理由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都希望使自己的專利保護范圍盡可能的大,同時又能順利通過審查;或保證日後專利權不會被宣布無效。一般專利權人都會將效果好的技術方案寫進權利要求,而放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但在侵權判定的時候,卻又主張將專利權人放棄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給予法律保護,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效果差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市場來進行淘汰,這應該適用的是市場的規律,而不能強行通過判定侵權對其進行禁止,這對社會公眾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專利侵權審判指南》給出了明確支持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規定,顯然至少在北京地區,該項原則是適用的。

法律依據:

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接下來要介紹的多餘指定原則和反向等同原則,一個正在遠去,一個尚未到來!

九、多餘指定原則

最高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次修改,將第十七條第一款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必要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修改為「全部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這不僅是與2009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規定的全面覆蓋原則一脈相承,也被認為是對司法實踐中曾經使用過的多餘指定原則的終結。

多餘指定原則又稱「排除非必要技術特徵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權物中不含有該項多餘特徵,仍可以認定被告侵權。

對於是否應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適用這一原則,世界各國意見不一。英國法院承認這一原則,但認為法院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必須衡量這項特徵在權利要求中的作用,並且推定撰寫人在權利要求中加進這項技術特徵的用意。美國在歷經多年的曖昧和搖擺後,終於在Hilton案中明確否定了這一原則。

目前在我國的專利司法審判中已經不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因此,專利申請人在撰寫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時,應依據在先技術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申請專利保護的范圍,切忌為了獲得較好的授權前景而將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

十、反向等同原則

反向等同原則又稱為逆等同原則,該原則尚未在我國確立,但是隨著科技與法律的發展,這個原則正逐漸受到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領域的重視。

所謂反向等同原則指的是當被控侵權物再現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時,如果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相比,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是以與專利技術實質不同的方式、實現了與專利技術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則不應被認定為侵權。

反向等同原則是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確立起來的,最初見於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Westinghouse v.Boyden Power Brake Co.案。本案中,法院認為Boyden的裝置已經為Westinghouse專利的字面范圍所覆蓋,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絕判定侵權成立,「……被控侵權物即便不在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內,侵權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過來也一樣。專利權人可以證明被控侵權物落入了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但如果被控侵權物在原理上已經發生了重大改變,使得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與專利權人的實際發明之間出現了脫節,那麼被控侵權物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沒有侵犯專利權。」該表述也成為了反向等同原則最初的雛形。

以納米技術為例,康奈爾大學的研究者所研發的一款「納米吉他」,該款吉他的弦由激光拉制而成,大約只有100個原子的寬度,其可以產生高於人類聽力所及頻率十七倍的音色。如果在這之前存在一種普通的六弦樂器,其權利要求十分廣泛,且並未限定器械的大小,則權利人很有可能宣稱上述「納米吉他」與其產品是等同的,換言之利用納米技術的技術方案很可能與傳統的同類技術方案形成字面等同。但是實際上這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方案。納米級的器械具有不可思議的微小尺寸,其電子結構、傳導性能、靈敏程度、熔點以及機械性能等都顯著區別於與其相同的在先產品。可見隨著科技的進步,反向等同原則的適用也許並不遙遠。

D.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關於對所主張的權利要求如何進行技術特徵的劃分

1取暖器,2加熱體,3取暖器主體,4第一頂蓋,5冷卻水腔,6第二頂蓋,7通孔,8幾個主要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

E. 最高法2017專利侵權判定指南能適用其他高院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第五條規定:最高人專民法院發布的司法屬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最高法2017專利侵權判定指南能適用其他高院,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時候,必須依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做出判決。

F. 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61、審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首先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及其設計要點、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及其訴訟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在專利申請程序中提交的樣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62、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授權文本中沒有設計要點的,專利權人可以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外觀設計的獨創部位及其設計內容。63、當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專利產品外觀設計發展變化的相關證據,可以在確定保護范圍時予以考慮。64、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區分使用狀態參考圖與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使用狀態參考圖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對在簡要說明中未寫明外觀設計產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開發的產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確的產品無法進行分類時,為了便於對該產品正確分類而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的視圖。使用狀態參考圖不能用於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但是可以作為確定產品類別的因素。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應當作為確定產品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依據。65、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訴侵權產品相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綜合對比。66、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專利權人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或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必要時,應當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審查檔案中的色彩進行核對。67、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結構,應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68、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各個獨立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基本設計與其它相似設計均可以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相似外觀設計,是指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中,應當指定一項作為基本設計。相似基本設計與某一相似外觀設計之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69、成套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與組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外觀設計均已顯示在該外觀設計專利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權利保護范圍由組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或者該成套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成套產品設計,是指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外觀設計申請提出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

G. 外觀專利侵權要如何判斷有哪些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比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對於其中某些相近似產品的細微差別,普通消費者往往會忽略掉,而專業人員則很容易分辨出來。那麼外觀專利侵權要如何判斷?有哪些方法?我們來講解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判定指南。外觀專利侵權要如何判斷?有哪些方法?外觀專利侵權要如何判斷?有哪些方法?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如果從專業人員的角度出發,對權利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准,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准。對於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產品,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則不構成侵權,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則構成侵權。以普通消費者為侵權判定的主體,並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去追求真正的消費者的意見,而是要求審判人員在判斷時,將所處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費者的水平線上,去認識、感知比對對象的異同。比對方法一:肉眼觀察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藉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比對方法二:直接對比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一定的間隔 .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比對方法三: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對比方法,類似商標近似判斷方法,目前較為認同的做法是將要部作為比較的重點,看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獨創部分。當然關於外觀專利侵權判定方法不是一概而論,也需要根據審判的實際情況而定的,在此建議大家對於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還是尋一位專業顧問做代理,隨時跟進及修改,完善外觀專利的申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要如何判斷?有哪些方法?這一問題小編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H. 如何來判定發明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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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大匯總

司法審判原則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正如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的那句話"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世界上也不存在絲毫不差的兩起案件,但這些並不妨礙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找出相同類型的社會關系和法律事實從而適用相同的審判原則,最終獲得相對的司法公正。

這樣看來,公平適用司法審判原則的關鍵還在於法律人的主觀能動性、相同的職業思維過濾以及相同的職業技能加工。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所謂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或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在包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些其他技術特徵,則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通過,2013年和2015年分別進行了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

缺點:

過分拘泥於權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圍常常不能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護。

二、等同原則

起源於美國,如今已經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同的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有人說它是對全面覆蓋原則的一種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不過是以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即等同特徵,則仍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缺點:

適用標准難以統一導致的權利濫用。

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適用的過程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對比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經歷了從整體比對到逐個技術特徵比對的過程。學界關於對比對象理論的兩種主要觀點分別為整體等同理論和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1.整體等同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進行等同侵權判定時,看被控侵權物從整體上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是否等同。

2.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全部技術特徵也被稱為逐一技術特徵(element by
element),側重於對權利要求中每項技術要素進行比較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某些要素與權利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則可被判定為等同侵權。

全部技術特徵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由於對權利要求的擴大解釋而導致不確定性,從而提升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採用技術特徵等同理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一例,「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第一審法院採用的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法院的做法進行了糾正,採用了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三、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estoppel)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後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應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廣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後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後矛盾的差別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禁止反悔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重要的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獻原則

美國是最早適用捐獻原則的國家,在經典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訴Brass公司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於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要求保護某一種裝置,但對於從專利表面來看非常明顯的其他裝置沒有要求保護,從法律上看,沒有要求保護的就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並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缺點:

現階段,由於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方面的雙重欠缺,導致我國該原則的司法實踐困難重重。

五、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原則即先用抗辯權,源自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如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方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對先用權原則的適用也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先用人開發成功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准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在專利權人提出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該爭議技術成果應是自己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

使用范圍因素:

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是在原有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的范圍。所謂「原有的范圍」,包括「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的范圍和為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而進行「必要准備」的范圍兩個部分。

六、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現有技術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權,是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一般採用類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要適用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結合起來比對。如果一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一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差異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如螺栓換成螺釘)」或「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等,也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對於出版物公開,當事人須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使用公開,當事人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來舉證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及其公開時間。總之,抗辯人不但要證明現有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相同,更要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公開時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法律根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七、折衷原則

折衷原則是針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原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中心限定製對社會公眾有失公平,而周邊限定製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又不利,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曾採用中心限定製的德國和曾採用周邊限定製的美國,已轉向折衷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七條明確闡述了折衷原則: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准,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擴展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內容。

八、改劣發明原則

所謂改劣發明是指:「被控物以一個簡單的技術特徵來替換專利技術的個別必要技術特徵,而將其它必要技術特徵加以利用實施,大體上能實現專利技術的發明目的,但造成了專利技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變劣,降低了其技術效果」。

在當今侵權方法日益多樣化的趨勢下,對改劣發明的理解和法律適用的明確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改劣發明是否構成侵權,美國和英國的態度截然相反,在我國專利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也同樣尚存爭議、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主張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主要理由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都希望使自己的專利保護范圍盡可能的大,同時又能順利通過審查;或保證日後專利權不會被宣布無效。一般專利權人都會將效果好的技術方案寫進權利要求,而放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但在侵權判定的時候,卻又主張將專利權人放棄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給予法律保護,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效果差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市場來進行淘汰,這應該適用的是市場的規律,而不能強行通過判定侵權對其進行禁止,這對社會公眾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專利侵權審判指南》給出了明確支持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規定,顯然至少在北京地區,該項原則是適用的。

法律依據:

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接下來要介紹的多餘指定原則和反向等同原則,一個正在遠去,一個尚未到來!

九、多餘指定原則

最高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次修改,將第十七條第一款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必要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修改為「全部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這不僅是與2009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規定的全面覆蓋原則一脈相承,也被認為是對司法實踐中曾經使用過的多餘指定原則的終結。

多餘指定原則又稱「排除非必要技術特徵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權物中不含有該項多餘特徵,仍可以認定被告侵權。

對於是否應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適用這一原則,世界各國意見不一。英國法院承認這一原則,但認為法院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必須衡量這項特徵在權利要求中的作用,並且推定撰寫人在權利要求中加進這項技術特徵的用意。美國在歷經多年的曖昧和搖擺後,終於在Hilton案中明確否定了這一原則。

目前在我國的專利司法審判中已經不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因此,專利申請人在撰寫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時,應依據在先技術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申請專利保護的范圍,切忌為了獲得較好的授權前景而將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

十、反向等同原則

反向等同原則又稱為逆等同原則,該原則尚未在我國確立,但是隨著科技與法律的發展,這個原則正逐漸受到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領域的重視。

所謂反向等同原則指的是當被控侵權物再現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時,如果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相比,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是以與專利技術實質不同的方式、實現了與專利技術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則不應被認定為侵權。

反向等同原則是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確立起來的,最初見於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Westinghouse v.Boyden Power Brake
Co.案。本案中,法院認為Boyden的裝置已經為Westinghouse專利的字面范圍所覆蓋,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絕判定侵權成立,「……被控侵權物即便不在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內,侵權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過來也一樣。專利權人可以證明被控侵權物落入了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但如果被控侵權物在原理上已經發生了重大改變,使得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與專利權人的實際發明之間出現了脫節,那麼被控侵權物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沒有侵犯專利權。」該表述也成為了反向等同原則最初的雛形。

以納米技術為例,康奈爾大學的研究者所研發的一款「納米吉他」,該款吉他的弦由激光拉制而成,大約只有100個原子的寬度,其可以產生高於人類聽力所及頻率十七倍的音色。如果在這之前存在一種普通的六弦樂器,其權利要求十分廣泛,且並未限定器械的大小,則權利人很有可能宣稱上述「納米吉他」與其產品是等同的,換言之利用納米技術的技術方案很可能與傳統的同類技術方案形成字面等同。但是實際上這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方案。納米級的器械具有不可思議的微小尺寸,其電子結構、傳導性能、靈敏程度、熔點以及機械性能等都顯著區別於與其相同的在先產品。可見隨著科技的進步,反向等同原則的適用也許並不遙遠。

I. 「專利權司法保護條文」解讀

「專利權司法保護條文」解讀「專利權司法保護條文」解讀(2)「專利權司法保護條文」解讀(3) 我國的《專利法》是一部主要與專利申請和審查有關的法律,在《專利法》的八章中,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專利權的保護,其中還包括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這兩條保護途徑的內容。除了第一章的總則以及第八章的附則外,《專利法》的其他章節分別涉及授權的條件、專利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以及強制許可。而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八章中,也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專利權的保護。其他的七章分別是總則、專利申請、專利申請審查和批准、復審與無效宣告、強制許可、針對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以及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章的專利權的保護也僅僅涉及專利權的行政保護,而非專利權的司法保護。綜上,在法律層面上,有關專利權司法保護的條文只有《專利法》第七章中的若干原則性規定。法院處理專利侵權案件的主要依據是最高院的三個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下稱《專利糾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侵權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侵權解釋二》)。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也具有相當於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也有人將指導案例稱作零售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各地方法院也出台過一些專利侵權相關的文件,例如北京高院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上海高院的《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指引(2011)》以及2018年廣東高院的《關於審理標准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等。在行政領域,201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台過《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試行)》。由於這些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本文不贅言。本文通過《專利法》、最高院的上述三個司法解釋以及與專利相關的若干指導案例,對專利權司法保護的概要進行梳理。關於專利權的效力不同於著作權這種完成即自動產生的權利,專利權是由國家行政部門授予的。無論是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都需要我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被認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同時,如果任何人認為授予的專利權不合法,根據《專利法》45條,只能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來進行解決。復審委針對專利權做出有效、無效的決定也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另外,為了符合WTO的要求,我國在入世之後引入了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換言之,絕大多數的行政行為的結果不再具有終局性,其合法性、合理性需要接受法院的審查。但是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77條,法院僅能改判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或者對款額認定錯誤的行政行為。因此,復審委的管轄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復審委的決定,而只能判決讓復審委重新作出決定。換言之,我國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能直接判定專利是否有效,只有復審委的管轄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其上級的北京高院在行政訴訟中能夠審查復審委的決定是否合法,從而間接地認定專利權的效力。在專利侵權訴訟這一民事程序中,所有法院都只能在推定專利權有效的基礎上進行裁判,包括原被告在內的訴訟參與人不能質疑專利權的效力。如果侵權訴訟中的被訴侵權人認為涉案專利不合法,那麼作為應對手段,被訴侵權人可以另行向復審委提出專利無效的請求;並且/或者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不侵權抗辯。換言之,被訴侵權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不合法、專利應該被無效是一種無效的抗辯。

J. 怎麼判斷外觀專利侵權

怎麼判斷外觀專利侵權?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須滿足兩個條件 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比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對於其中某些相近似產品的細微差別,普通消費者往往會忽略掉,而專業人員則很容易分辨出來。那麼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呢?我們來講解關於外觀專利侵權判定指南。如何判斷外觀專利侵權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如果從專業人員的角度出發,對權利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准,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准。對於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產品,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則不構成侵權,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則構成侵權。以普通消費者為侵權判定的主體,並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去追求真正的消費者的意見,而是要求審判人員在判斷時,將所處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費者的水平線上,去認識、感知比對對象的異同。比對方法一:肉眼觀察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藉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比對方法二:直接對比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一定的間隔.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比對方法三: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對比方法,類似商標近似判斷方法,目前較為認同的做法是將要部作為比較的重點,看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抄襲、模仿了外觀專利權利人的獨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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