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判決
Ⅰ 房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
你好,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家庭成員因為繼承房產而引發的糾紛。如果各方協商不成,就要通過法院進行民事調解,那麼一旦發生繼承房產糾紛法院如何判決?希望以下內容能夠幫到你。
一、針對房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
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准執行:
1、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1994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產繼承糾紛還有那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房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為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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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判決遺囑繼承法院怎麼執行
一、判決遺囑繼承法院如何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遺囑繼承糾紛作出判決後,由法院對判決進行執行,法院執行的措施包括扣押、凍結、劃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遺囑執行的程序如何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布;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Ⅲ 法院判決繼承
1、由於你沒有說當時打官司的訴求,所以不知道法院判決是否合理。如果你當初只是繼承,沒有要求過戶,那麼可能判決就沒有用了。
2、關鍵就是判決書的內容是否合適。
3、房管局只能等法院出協助函才能辦理。
Ⅳ 一般法院判決遺產繼承糾紛要多長時間
要注意一審案件是簡易程序審理還是普通程序審理
民訴法規定:一審案件即立案之日起,普通程序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序三個月內審結;二審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審判決送達當事人雙方後,再過十五日,上訴期滿生效,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Ⅳ 繼承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三與被告姜君世、姜林清、姜謐、吳蕙心、姜維財產權屬糾紛一案,本院於200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法官獨任審判。因案情復雜,本案於2006年7月19日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審判員劉法官擔任審判長,與本院代理審判員陳法官、郭法官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審理中依法追加丁某、周進江、林森、林淼、林效先、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武遷、劉俊輝、姜傑為本案共同原告,依法追加姜莘、關啾、關湫為本案第三人。原告王三及其委託代理人肖軍,原告周進選、林森、林淼、林效先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原、被告均表示不能提供第三人姜莘、關啾、關湫的下落,本院依法向姜莘、關啾、關湫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第三人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王三訴稱:位於北京市某區的房屋屬於祖遺產,姜錦已、姜錦瑞均系合法繼承人。政府於1984年發還私房時,遺產全部由姜錦瑞代位登記管理,原告方並未放棄繼承權,遺產始終處於一中共同共有狀態。我最近剛剛得知被告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故起訴要求確認我對位於北京市某區房產享有二分之一份額的所有權。周進江、周進選、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是父子、父女關系,故他們不應分得遺產。劉俊輝自稱於1980年與姜洵林結婚,此時姜洵林得房屋屬於婚前財產,故劉俊輝及姜傑沒有繼承權。原告丁某訴稱,我不願意再參與處理訴爭房產事宜,我同意將我應該分到的遺產份額全部贈與我的兒子王三。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武遷訴稱:位於北京市某區的房屋是姜錦己及姜錦瑞父母的遺產,二人均對上述房屋享有繼承權。姜錦瑞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行為屬於代理登記的行為,遺產一直處於由繼承人共有的狀態。姜錦己與武遷於1955年結婚,婚後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4個子女,姜錦己於1986年死亡,我們依法享有繼承姜錦己遺產的權利。我們一直不了解北京房產的情況,也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故現要求我們對於北京市某區的房產享有所有權。原告劉俊輝、姜傑訴稱:劉俊輝於1980年與姜洵林結婚,婚後生有一女姜傑,姜洵林於1988年死亡,我們依法享有繼承姜洵林遺產的權利。先要求確認我們對於北京市某區的房產享有所有權。原告周進選、周進江、林效先、林森、林淼未到庭參加庭審。被告姜君世辯稱:原告王三所述屬實,我同意由原告王三對北京市某區的房產享有二分之一份額的所有權。被告姜林清、姜謐、吳蕙心、姜維辯稱:姜錦己是姜墨江與其第一個妻子所生育的孩子,其第一個妻子死亡後,姜墨江於1917年與姜柳氏結婚,生有姜錦瑞、姜莘、姜專璀三個子女。姜錦己於20世紀二三十年代離開北京,一直未歸,未對長輩盡到撫養義務。且姜錦己於姜柳氏沒有血緣關系,也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無權繼承姜柳氏的遺產。原告對於房屋的權屬登記有異議,應當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應該採用民事訴訟的方法。姜柳氏於1951年取得訴爭房屋的產權,姜錦瑞於1983年取得訴爭房屋的產權,原告應當知道房屋產權的情況,其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姜莘、關湫、關啾未到庭參加庭審。經審理查明:姜錦己系姜墨江的長子,於1915年出生。姜錦己與席惠清(音)結婚後生有一子姜洵林。席惠清死亡後,姜錦己與周美錦結婚,婚後生有3個子女:周金秀、周進江、周進選,周美錦於2003年死亡。武遷及其子女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稱,武遷與姜錦己於1955年左右結婚,婚後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4個子女,並提供了其住所地居委會及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武遷與姜錦己系夫妻,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是武遷與姜錦己的子女,姜錦己於1986年死忘。姜洵林與丁某結婚後生有一子王三。庭審中,原告王三稱,姜洵林與丁某1970年左右離婚。1979年姜洵林與劉俊輝結婚,婚後生有一女姜傑,姜洵林於1988年5月死亡。周金秀於1988年死亡,周金秀與其丈夫林效先生有兩個子女:林森、林淼。1917年,姜墨江與金同是結婚,婚後生有姜錦瑞、姜莘、姜專璀三個子女,姜墨江於1944年死亡。姜錦瑞於2003年12月死亡,其有4個子女,分別為:姜航澄於2004年5月9日死亡,姜航澄與其妻子吳蕙心生有一女姜維。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提出姜專璀與其丈夫已死亡,姜專璀有兩個子女關湫、關啾,但均表示不能提供姜莘與關湫、關啾的地址等情況。北京市東城區房地產事務所檔案記載,1951年8月,姜莘、姜專璀、姜錦瑞、姜洵林向有關部門出具了一份同意書,內容為滋有內三區汪家胡同一號後門姜墨江名下房地產一所,姜墨江已於1944年4月死亡,子女姜莘等4人同意產權由母親姜柳氏一人繼承登記。姜莘、姜專璀、姜錦瑞在該同意書上簽名,姜洵林代姜錦己在同意書上簽名。1951年9月,姜墨江名下的房產登記到姜柳氏名下。姜柳氏於1971年2月死亡。1983年6月,姜莘、姜專璀、姜錦瑞在北京市某城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內容為:查被繼承人姜柳氏於1971年2月在北京死亡,死亡後在北京市原第三區橫街汪家胡同1號後門遺有房產一所,共8間。死者生前無遺囑。其父母及丈夫均於解放前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死者姜柳氏的遺產,應有其子女共同繼承。現其長女姜專璀、次女姜莘均聲明放棄繼承權,故上述應由其子姜錦瑞繼承。1983年9月,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橫街5號的8間房屋由姜錦瑞繼承,登記到姜錦瑞名下,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2003年2月,姜錦瑞在北京市東城區公證處辦理了(2003)京東證內字第735號公證書,將其名下的房屋贈與姜航澄、姜君世、姜謐、姜林清,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姜航澄死亡後,其妻子吳蕙心,女兒姜維繼承了姜航澄名下的房屋,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庭審中,被告提供了姜莘、姜專璀、姜錦瑞於1983年6月在北京市東城區公證處辦理(88)京東證北字191號公證的卷宗材料,其中有姜莘及姜專璀的書面聲明,內容為:我決定不繼承先母姜柳氏所遺留的房產。關於我應繼承的部分,全數歸我弟姜錦瑞繼承,由他全權處理。原告王三提供了周進選及丁某所書寫的書面意見,二人均在書面意見中表示其應當繼承的份額贈與給原告王三。被告提出姜墨江與姜柳氏結婚時姜錦己尚未成年,在家中生活,但由一個保姆負責照顧,其於姜柳氏未形成撫養關系,且姜錦己於20世紀二三十年代離開北京,在家中再無任何聯系,未對家庭盡義務,認為原告方沒有繼承姜柳氏遺產的權利。同時提出,姜洵林對於房屋產權的變更情況一直都了解,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原告王三提出姜洵林一直照顧姜柳氏的生活,其一直不了解北京房產的產權情況,在2006年4月才知道房屋產權變更的情況,之前登記在姜錦瑞名下屬於代理登記的行為,其訴訟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劉俊輝、姜傑表示同意王三的意見,亦表示一直不知道該房屋產權變更的情況。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寶環、姜尚伍、武遷表示一直不知道北京房產的情況,之前登記在姜錦瑞名下屬於代理登記的行為,其訴訟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Ⅵ 遺產繼承經過法院判決後,還得不得去公證
1、如果有繼承人不願意去公證,那隻能向法院起訴,通過繼承糾紛訴版訟解決繼承問題。權
2、公證機關不會僅就部分財產出具公證書。
3、關於房屋,持法院的判決書可以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4、關於公司股權的繼承,想特別提醒你:公司的股權,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可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股權資格的獲得,還要看公司章程中是如何約定的,如章程規定繼承人只能取得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而不能成為股東,或規定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能成為股東等。但你可先通過繼承糾紛訴訟確定四個繼承人之間的份額,然後再依據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繼承人具體是獲得公司股權,還是相對應的財產價值。
Ⅶ 遺產繼承糾紛法院判決後執行難怎麼辦-
申請執行後,法院6個月內沒有執行完畢,到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法內律依據《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Ⅷ 有誰知道民事繼承案件判決書內容是如何的
關於遺產的民事判決書怎麼寫的問題應按照以下程序書寫:
1,關於 x x x 遺產的專民事判決書屬
2, 訴訟當事人(誰與誰訴訟關系)
3,訴訟過程(說明白事情的原尾)
4,法院認為事情應該的理由(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要有針對性)
5,判決由下:
1)乾脆簡單明了
2)不說過程就是表白怎麼辦,尤其談到錢的時候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6,執行時間以及結束時間
7,標明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名稱
8,判決日期
Ⅸ 遺產繼承糾紛案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Ⅹ 遺產(房屋)繼承糾紛,終法院判決雙方共有,用法院的判決書是否可直接辦理共有房產證
可以的。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話,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實施法定繼承順序。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10)繼承糾紛判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繼承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其中遺囑繼承又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等,但不論何種遺囑都應當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書原件(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格式);
2、當事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3、如由委託代理人辦理,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房地產權證原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一式兩份;
6、契稅完稅證(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後提交;
7、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8、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9、其他有關文件。
各地對上述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精簡或不同要求!並基本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