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4條的理解
㈠ 符合合同法94條第二款要件還需要什麼可以解除合同
你不要再看《合同法》了,應該看昨天開始實施生效的《民法典》。
解除合同,可以雙方協商,不成的再起訴,合同是不會自動解除的。
㈡ 合同法94條法律規定的 第五點的其他情行是什麼
第五點的其他情形是指:1.贈與人對贈與合同有解除權;2.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有合同有解除權3.承攬合同之定作人4.貨運合同之託運人5.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以上幾種情形不需對方有違約行為,亦可享有解除權
㈢ 合同法94條和108條履行期限的對比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關於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條件為法律直接規定的,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為特別法定解除。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釋義】本條規定了預期違約。
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兩個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日期。也就是依據合同的約定,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的請求權發生的時間。
㈣ 合同法94條規定的內容有什麼
合同法第94規定的內容就是必須要把受害人的錢歸還給別人
㈤ 合同法94條法條分析該怎麼答啊
本來想給你寫兩句,結果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里對第九十四條的解析,已經寫得非常詳盡具體了,我就沒必要狗尾續貂了。該書在網路文庫里可以找到,詳見所附鏈接。
㈥ 合同法第94條,經催告,何為催告
指債權人或其代理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通知。
㈦ 合同法第94條第五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怎樣理解
你說的是這個吧: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情形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為了使合同法更牛b,它就加了這一條。
㈧ 《合同法》第94條"不可抗力"是指什麼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能預見,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測。對於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可否預見,因人的認知能力不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各異,預見能力必然有差別。因此,不可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准。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發生具有客觀必然性。不能避免,指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後,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後果。客觀情況,指獨立於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客觀情況。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是對不可抗力范圍的原則規定,至於哪些可作為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一般說來,以下情況被認為屬於不可抗力: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毀了購貨一方的工廠,使其不再需要訂購的貨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國都承認自然災害為不可抗力,但有的國家認為自然災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處理涉外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2.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於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於不可抗力。4.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後,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發布禁令等,有些國家認為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㈨ 勞動合同法第94條
違反抄《勞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招用勞動者」並不是負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只有招用勞動者,並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才是「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按照規定, 不管勞動者受到的損害程度的大小,只要受到傷害,那麼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就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勞動者的請求承擔責任。在勞動者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這種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形式是一種法定連帶責任,至於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二者之間如何進行責任的劃分,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但這屬於二者之間,不適用於勞動者對其的責任追償。
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於在民法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也就是說可以同時將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全部起訴,也可以只選擇其中的一個或幾個義務人作為被告。但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追加其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為共同被告。
㈩ 根據合同法94條第二項和108條,思考從履行屆至到履行屆滿期間,對方已明示或者默示不會履行主要義
你好,根據《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很明確,合同解除=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解除本身是個正規流程,在辦理流程間,清算雙方權利義務。要不要解除合同是自己選擇的。
我覺得你的真正問題可能是,針對你目前的情況,解除合同對你的利弊會產生哪些影響。
一旦合同解除辦理完成,雙方對等於陌生人。
按照你的描述,我想您可能已經和對方簽訂合同。可能與您簽訂合同的那一方有不履行或者「默示」(以行動方式表明)不會履行主要義務的。
但是只要合同已經簽蓋,一般情況下合同都會生效。對方不履行合同內描述的責任義務的時候,是屬於違約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
根據《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間的其他條款是針對具體的事件發生,權責的劃分方式。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劃分即可。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