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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11:30:54

1. 合同的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指即運用對話的方式締約。其他形式是旨合同除了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外,還可以有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而是僅用行為向對方為要約,對方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從而使合同成立。

2. 合同有哪些形式

(1)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常採用的合同形式,特別是在設計或其他建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落實的情況下(計算條件應明確),而以後又需增加工程內容或工程量時,可以按單價適當追加合同內容。在每月(或每階段)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的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可調單價合同。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3. 什麼是合同形式,合同形式主要包括哪幾種類型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4. 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和手段,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於方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於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
①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②格式合同。
③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3] 。

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合同形式(二)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原《經濟合同法》(現已廢止[1] )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
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採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並可作如下分類:

合同形式(三)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採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書信和電報等。後者指行為人除採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後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規定:「下列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一)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以及這些組織同公民間的法律行為;
(二)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
(三)公民之間的、而法律要求遵守書面形式的其他法律行為」。美國《統一商法典》也規定:「買賣契約價金在500美元以上的,應以書面形式訂之。」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採取自願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5. 合同形式有哪些,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有,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建設工程合同;
(六)委託監理合同;
(六)技術開發合同;
(七)技術轉讓合同。
(八)擔保合同;
(九)土地承包合同;
(十)政府采購合同;
(十一)專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十二)信託合同;
(十三)民用航空器買賣;
(十四)勞動合同。

6.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於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於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於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因此,對於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公證:當事人約定公證和法律規定公證(如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中的抵押貸款,企業須與中國銀行簽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須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
審批: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合同、技術引進、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
登記: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
一般情況下,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都是有效的,但有兩種情況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對於某一種合同特別規定應當用書面形式。如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1992年的《海商法》第165條規定:海上拖航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還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
關於合同形式與合同效力的關系,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而當事人又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既不能一概認定無效,也不能一概認定有效。應當以無效為原則,以有效為補充。如果一概認定無效,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成立一般情況下意味著生效。(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買賣等。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發生爭議後不易舉證。所以,對於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後,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後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於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後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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