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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投資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5 06:30:58

❶ 返還原物糾紛法律依據

依據是《物權法》。
行使物權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其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無權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規定。但由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系依物權產生的權利,如果物權消滅,則返還原物請求權隨之消滅;若原物滅失,則返還物權請求權隨之喪失。
一、返還原物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
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
二、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返還原物與返還財產並不完全相同。返還原物是指物的返還,返還財產是指財產的返還,財產的形態既包括物也包括權利。所以,返還財產的范圍要大於返還原物的范圍。返還原物是指對物質形態的物的返還。
三、返還原物糾紛訴訟的管轄
返還原物糾紛區分返還物屬於不動產和動產而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返還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返還糾紛,則根據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請求權基礎法律關系確定管轄,如因合同關系佔有動產的,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處理,如因不當得利返還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
四、返還原物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這類訴訟是指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在多數國家,這類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不佔有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負擔。不少國家的民法規定,對物的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均未承認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但從審判實踐看,物品的佔有者在舉證責任問題上也是處於有利地位的。這是由於未佔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他首先必須證明作為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即證明對所爭執的物品享有合法權利的事實。如證明對該物品享有所有權,享有佔有權等。如果原告主張的引起權利發生的法律事實得不到證明,而被告也未能證明對該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人民法院通常也會依據被告外觀上佔有物品的事實,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判。

❷ 退還合夥投資款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原告羅A、被告蔣B及劉C、朱D、蘇E五人達成口頭合夥協議,約定共同出資300萬元購買RR公司52%的股權;

其中羅A投資10萬元,劉C投資40萬元,朱D投資30萬元,蘇E投資10萬元,其餘款有蔣B全投資,此五人內部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從RR公司獲取的利潤。

2010年6月,被告蔣B與RR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蔣B全一次性投入300萬元資金購買RR公司52%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持有,也可以有名義投資人和隱名投資人。公司股份工商登記的持股人不一定是實際持股人,本案中,被告蔣B名下的52%的公司股份,實際是原、被告及其他三個合夥人共同持有的股份。

合夥一旦成立,如果參與合夥的合夥人需要退夥,不是直接退還投資資金,而是要對合夥財產進行結算,按照合夥比例退還財產。

❸ 返還出資款糾紛屬於什麼案由

你好,一、屬於贈與合同糾紛。父親出資為女兒購房,一定程度上可以評價為對回女兒的贈與,可以答以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撤銷贈與,要求女兒返還購房款。二、由於出資時你並沒表明是贈與,也可以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要求女兒返還借款。要看出資時的具體情節和雙方的意思表示。能有相關資料佐證更好。本人建議走民間借貸糾紛。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❹ 返還財產糾紛

房子還是你父母的。
至於你說結婚的時候他們說給你,但是房產證一直沒有辦變更登記,所以對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❺ 返還原物糾紛的案件受理費要交多少呀 有什麼依據

受理費標准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非財產案件標准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❻ 股東投資糾紛可以要求被告夫妻一起退還投資款嗎

最高人民復法院關於適用《中制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了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原則為:一般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書的兩個特例由夫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可以關注有事找律師在線聯系律師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❼ 返還原物糾紛案

1、案情介紹

重慶某某公司與重慶某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本案涉及到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法律沖突問題(買賣不破租賃還是買賣破租賃問題),並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沖突問題(司法查封與租賃權、強制拍賣與優先購買權),還涉及到民事訴訟的既判力(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審查權)等諸多法律問題。

上訴人重慶A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上訴人重慶市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原審被告重慶A商貿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A分公司)、原審第三人重慶C房地產開發有限司(以下簡稱C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6日作出( 2013)中區民初字第03510號民事判決,A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嚴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法院認為,A與C產公司於2008年2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於2012年3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但,A公司能否依據上述《房屋租賃合同》 以及《補充協議》的約定,主張其對訴爭房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以及B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後,B公司是否仍應受《房屋租賃合同》的約束,則為雙方當事人存有爭議之處。現就上述爭議問題以及A公司在上訴中提及的其他問題分別評述如下:

一、就本案訴爭房屋而言,A公司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以及B公司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優先購買權」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本案中,B公司系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競拍取得的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且已依法辦理了《房地產權證》。在A公司未舉證證明B公司非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情況下,對A公司要求主張其對本案訴爭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在B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後,B公司是否仍應受《房屋租賃合同》約束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柙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巳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從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訴爭房屋的抵押登記分別為2002年11月21日和2004年11月30日,A公司和C房地產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則為2008年2月1日,抵押在前,出租在後。而B公司能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正是基於XX江北支行實現其抵押權才導致訴爭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動。B公司要求A公司將訴爭房屋騰空返還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充分,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抵押人將巳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巳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根據這一規定,若C房地產公司未書面告知A公司訴爭房屋已抵押的情況並因此造成A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A公司可另案訴訟予以解決。......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法律分析

關於租賃權與抵押權的沖突問題

本律師認為本案中抵押權設立在先,租賃關系設立在後,上訴人主張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觀點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

(一)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二)抵押權設立及存續:

本案訴爭房屋抵押登記的時間分別為2002年11月21日和2004年11月30日,抵押注銷時間均為2013年2月,在此期間訴爭房屋上均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權(見附件1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房屋基本狀況及限制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三)租賃關系設立

上訴人與第三人重慶C有限公司簽訂訴爭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2月1日。(註:租賃合同簽訂時間在抵押權設立之後)

(四)代理人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有兩層含義:第一,財產先出租後抵押的,以及財產先抵押但未登記後出租的,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第二,財產先抵押並登記後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理論依據在於:租賃權雖然在立法上有物權化的傾向,但租賃權從根本上講是一種債權,不是物權,而抵押權是物權;不論是保護權利在先的角度看,還是從「物權優於債權」的角度看,在抵押權的存在於租賃權之先時,均不應再機械的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此,應當保護在先的權利抵押權。並且,由於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公示性質,承租人應當知道抵押權的存在,從而自願接受因抵押權的實現而使租賃關系解除的風險。

由此可見,租賃關系的建立時間均晚於房屋的抵押登記時間,而且是在抵押權存續期建立的租賃關系,因此本案訴爭房屋系抵押後再出租,依據前述法律規定,作為受讓人的被上訴人在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後,依法不受上訴人與第三人C公司之間租賃關系的約束,也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是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鑒於上述緣由,即使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有效的,且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合法取涉案房屋完整物權的基礎上,上訴人亦應將涉案房屋返還給被上訴人。

3、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騰空房屋並交付給被上訴人)

4、律師建議

「買賣不破租賃」作為一個法律原則存在例外之處,因此,簽訂重大租賃合同時,需對租賃物的現狀進行調查,並應對租賃物上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情況進行調查,如抵押、查封在先租賃在後,則可能會導致「買賣破除租賃」的法律後果。




❽ 涉及房產的返還出資糾紛的管轄權

這個不適用專屬管轄,直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❾ 侵佔財產要求返還什麼案由

侵佔財產要求返還的,應定案由為返還原物糾紛。但是如果原物已經損壞而要求賠償的,則案由應該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民事上有返還原物的法律義務,所以,如果是要求侵佔人返還原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案由應該定為返還原物糾紛。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9)返還投資糾紛擴展閱讀:

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

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

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

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❿ 不當得利返還糾紛

B應該屬於不當得利糾紛的被告,承擔返還義務,C第三人。
第三人的返還義務是以受領人的返還義務被免除為前提的,如果受領人仍有返還義務,第三人則無須承擔此義務。如受領人為惡意受領人時,由於其返還義務並不因受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無須負返還義務,但受領人無資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須負返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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