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追償權糾紛
A. 被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起訴,貸款人無力償還能不能拘留貸款人並要求其還錢
以法院判決復後,被執行人制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任何履行能力,法院不能拘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B. 擔保追償權糾紛 和 確認還款行為無效糾紛(確認擔保人的還款行為無效)的訴訟標的是不是一樣
標的當然不一樣,擔保追償權是債權請求權,確認無效是廣義請求權,比債權請求權寬泛多了。只能說標的物一樣。
C. 共同侵權行為人在承擔責任後享有追償權,其行使追償權向法院起訴的案由是什麼急
應定追償權糾紛。《擔保法》第31條,《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9條,都規定了在連帶人履行義務後,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享有追償權。也就是說追償權在法律上是有相應的規定的,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在承擔義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權利。本案的性質其實就是趙某在承擔責任後行使追償權,所以該案應定追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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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證合同糾紛與追償權糾紛有什麼不同
保證合同糾紛是因 保證合同履行、解釋、變更、解除等由爭議而產生的糾紛。
追償權糾紛 是對追償權的 成立、行使 等存在爭議而產生的糾。
E. 什麼是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合夥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
F. 什麼是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神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專
擔保責任追償權,屬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根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擔保法》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於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擔保法》第57條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第三人作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擔保法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子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尤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G.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怎樣行使追償權
一、保證人行使預期追償權。
二、保證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三、保證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H. 追償權有時效嗎
追償權是有時效的,一般時效為2年。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回保證人向債答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行使,同時要主要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如保證人自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二年內未行使追償權,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8)擔保追償權糾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