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㈠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歸責原則的聯系與區別
4月27日 13:47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有聯系又有區 別,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不內可替代。
首先,歸容責原則是立法者根據社會實際需要而確定的責任由誰承擔的標准,而構成要件則是在歸責原則的指導下產生的認定侵權行為的條件。因此,歸責原則是構成要件的基礎和前提,構成要件是歸責原則的具體體現,其目的在於實現歸責原則的功能和價值。
其次,歸責原則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規則,是對侵權行為法基本規范的高度概括,因而它只是認定責任的一般性規則,而構成要件則是明確的、具體的法律依據,是審判人員在具體案件中確定責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依據。
再次,歸責原則決定了構成要件的內容,不同的歸責原則其構成要件不同。
㈡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倆則之間的區別
您好,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准和原則確定行版為人的侵權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准則。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
歸責原則是侵權後認定用哪種方式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的條件,沒有歸責原則,那麼構成要件也難以確定。
希望能幫到您。
㈢ 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互有損害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比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與歸責原則無關。是適用過錯相抵。即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㈣ 簡答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麼為什麼
1.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依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抑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准,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2.
原因:(1)從侵權法的發展史來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當只是就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的,即只有損害賠償責任作為確定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依據,並非以其他民事責任的承擔作為確定歸責原則的依據。
3.
(2)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在古代社會表現為結果責任(即加害責任),在羅馬帝國後期表現為過錯責任,法國民法、德國民法則繼承了這種過錯責任,20世紀出現了無過錯責任。無論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都是依據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定歸責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而致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此後制定的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作如是規定。
㈤ 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僅僅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免於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採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㈥ 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麼原則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分析以上學說,可看出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存在著三個問題: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准,因此,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歧極大: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非法行為,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沒有過錯的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3)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也有兩個要件的: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