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侵權責任法
1. 誰有侵權責任法的歷史發展的論文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回可以從詞源答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2. 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沖突,比如產品問題的歸責緣由生產者與銷售者在兩法就不一樣,以哪個
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解決侵權責任問題分別承擔普通法和特別法的作用,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於特別法,在滿足適用條件的情況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如果兩法有差異,且都可以適用,則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 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同用嗎
1,《侵權責任法》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可以同用。
2,《侵權責任法》頒布時間晚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依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有沖突時,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
3,《侵權責任法》屬於法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屬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效力上《侵權責任法》高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應當優先適用。
4,在《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的情況時,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4. 侵權責任法的法律規定與國家賠償法的法律規定有沖突,人民法院該依從哪部法律規定,
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因為《國家賠償法》是一部特別法,《侵權責任法》是一部普通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
5. 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行為法實施之前應使用舊法還是新法
適用舊法,侵權責任法不溯及以往。
6. 我國最新的侵權責任法和以前的侵權責任法中關於產品責任法的區別以及對承擔責任的影響
一、明確「產品責任」的性質為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學者一般認為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不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法》首先規定了生產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法也規定了銷售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比《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侵權責任」與「違反合同的責任」不同,它不以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而是基於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這一事實而產生的,它是對法定義務的直接違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無論是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用戶,還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賠償。從舉證責任上講,只需要證明產品的缺陷、損害、使用有缺陷的產品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未規定排除適用「產品責任」的情形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生產者三種排除產品責任的情形,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等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侵權責任法》對這三種排除情形未作規定,從立法進程來看,最終頒布的法律成文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依據法律,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內容。也就是說,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只要產品缺陷確實造成了他人損害,生產者都不能免責。從法律適用的原則來說,同一層級的法律規定,「新法」優先於「舊法」。因此,從這一條款來講,無論是否投入流通,生產者必須承擔產品缺陷引起的侵權責任,加大了企業的責任,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的意識。為了平衡受害人與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銷售者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有力補救措施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款也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據。相比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發現嚴重缺陷採取措施,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更高層次的保護,更加符合產品質量狀況「符合性標准」達標、「可靠性標准」不符合的新形勢,鼓勵企業在發現產品存在缺陷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三、第三者過錯造成產品缺陷可追償
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直接規定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產品責任,但是該法明確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第三人責任的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一新的規定明確了造成產品缺陷第三人的過錯責任,保護了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對「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等規定的發展,體現了民事責任歸責的新要求,符合當今產品生產製造分工日益復雜多樣的實際情況。
四、「產品缺陷危險」可以預先介入
「產品缺陷危險」是指產品缺陷可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後果,但尚未發生損害後果的情形。《產品質量法》僅對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規定了救濟措施。《侵權責任法》除了對已造成損害的情形進行調整,還對產品缺陷危險規定了承擔責任的形式。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通過及時排除、消除缺陷產品損害的危險,防範於未然,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五、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產品責任」
懲罰性賠償,是由法院所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於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的功效。《侵權責任法》新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在對消費者給予補償性賠償之外,還對責任人處以懲罰性賠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一規定,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獲取賠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樣板作用,懲罰過去的行為遏制未來類似的行為。這無疑對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經營者產生巨大威懾作用,使他們不敢肆意妄為。相比較之前我國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於因欺詐產生退一賠一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侵權責任法》的新規定作為立法的亮點,引發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很大關注。從操作性上看,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關於「缺陷」的界定還要更謹慎,如何證明生產者或銷售者「明知」,值得思考。
六、「產品責任」作為侵權責任應當優先
《侵權責任法》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確立了「侵權責任優先」的原則,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實踐中,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可能同時產生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而有時數種法律責任又不能相互取代,當這些法律責任都要以財產支付為內容時,可能出現違法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全部財產責任的情況,這時應當優先承擔產品責任。這是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延續和發展。《食品安全法》也體現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精神。產品責任優先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以人為本,以消費者為本,以受害人為本的法治理念。通過違法者的損害賠償彌補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真正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七、「產品責任」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產品責任也適用這一精神損害賠償規定。侵害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如果侵害了財產權益,就要根據財產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責任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還比較原則,比如「嚴重精神損害」的標准,需要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或通過案例指導進一步具體明確。然而,這一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明確規定將對追究產品責任產生積極的影響。當人們由於產品缺陷受到精神損害時除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獲得救濟外,受害人也可以請求經濟賠償來救濟和撫慰。精神損害賠償兼容了撫慰性、補償性和懲罰性,既是對受害人精神權益的民事權利救濟,同時也對侵權人彰顯了一定的經濟懲罰性,以示制裁和訓誡。因此,精神損害賠償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消費者的精神權益,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7. 侵權法以前發生的侵權,在侵權法生效後起訴,是適用以前的法律還是適用侵權法
你這是民法的東西,民法是沒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說現在的法對以前的行為沒有效力,你這個還是適用以前的法律
8. 侵權責任法第35條
《侵權責任來法》是自2010年施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是03年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這里的「相關法律規定」當然不包括《侵權責任法》。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而且《侵權責任法》屬於立法,位階高於司法解釋,兩法有抵觸的,按侵權法,無沖突的認可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 致人損害賠償——接受勞務方承擔 自身損害責任——過錯分擔
9. 侵權責任法 適用 時間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容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10. 請問誰有舊版的侵權責任法啊我百度都找不到,求救啊
不好意思 侵權責任法目前就一部 就是當下這一部什麼叫舊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