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三
❶ 合同法第51條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是不是沖突
合同法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兩者解析:不矛盾。在買賣合同中,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要其隨後取得標的物的處分權,合同即為有效,買受人不得以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出讓人因未取得處分權而導致標的物無法專一的,買賣合同的目的既無法實現。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則買受人可以行使該權利要求賠償並解除合同。
❷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司法解釋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必須按照嚴格《憲法》、《立法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同時因為法律在制定(人、文化、政治、當時的歷史環境)、表述(語言的多義和語言的局限性、語義的變化性)、適用的社會等等的介子因素在不斷的變化不定,為了適用於這變化的對象,對法律的解釋是必然的。對法律的理解有分歧,就需要進行法律解釋。
❸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❹ 合同法司法解釋(三)
❺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並處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❻ 如何理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和合同法132條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無權處分者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這樣更有利於維護買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導致不能交付出賣標的物,轉移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買受人此項權利必須建立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符合法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規定。
標的是指法律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包括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有時指物,在買賣合中買或者賣的某物就是標的,在這種情況下,標的就可以稱為標的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附著所有權,所以標的物的買賣即是所有權買賣。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於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後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後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3條也規定,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無權處置與該合同相關聯之財產的事實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後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也未取得處分權時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指,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了標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有的學者認為,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無權處分,卻在交易市場出賣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應當受保護的,其原理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買賣人在交易市場購物,無需調查該物的所有權。只有該物屬於追贓物,物的所有權人方有權可請求買受人返還,但也應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買受該物的價款。
❼ 如何理解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抄三條規定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三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
買賣合同違約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釋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
❽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如何解讀
該條款系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來適用的。合同法是鼓勵交易的原則。所以如果按照合同法是有效合同,而按照合同法之前屬於無效合同也應當認定屬於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