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書名侵權
❶ 書名重名算侵權嗎
第一、內容不同、作者不同的情況下,書名由於太短而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內的獨創性,故一容般情況下僅僅只有書名重名尚不能認定為侵權。
第二、但是如果暢銷書的書名知名度非常高,之後的書名與其相同,涉嫌攀附暢銷書的知名度,那麼書名相同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❷ 引用作家的某一句話算侵權嗎
標明出處的不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
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
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
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
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
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❸ 引用他人作品只標注了作品名稱算侵權嗎
根據下面條例,如果沒有商業營利目的,並且註明出處,不損害作者名譽、財產、權利,則屬於合理使用,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徵:
1、合理使用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須支付報酬。
2、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人身權,即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合理使用方式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❹ 怎樣引用書上的話 才不算侵權
不算侵權, 需註明出處即可 著作權法列舉規定了具體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❺ 出版圖書圖片引用上,是否註明出處就不算侵犯版權
1、對於原創作品,需取得原創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若其中涉及使用其他出版物相應內容,除客觀事實外(著作權只保護客觀事實表達方式,不保護客觀事實本身),必須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要件,並註明文獻資料的來源;涉及圖片類的,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2、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提問者所涉及的引用,目前法律規定除了需要註明作者和文獻來源外,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❻ 用別人姓名作書名算不算侵權
用別人名字做書名,算不算侵權?用別人的名字做書名,從理論上講是屬於侵權的
❼ 盜用書名算不算侵權
要看對方有沒有申請保護。
❽ 問下如果我在百度知道里回答問題時引用了某本書里的很多話,但註明作者和書名了,這樣算侵權嗎
你又沒有拿去獲得什麼商業利益,所以通常不構成侵權。
❾ 使用他人的書名算不算侵權
當然屬於侵權.只要他的書(不管是網路還是圖書),只要你的書先出來的,他就屬於侵權.
❿ 如果在自己寫的書里引用別人著作里的話,算不算侵權
你必須註明你引用哪裡的
這屬於合理使用范圍,是無需通知著作權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