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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特徵

發布時間: 2021-02-14 20:21:20

侵權責任的特點有哪些

侵權來責任是指民事主自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侵權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當然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點,但其又具有不同於其他民事責任的特點:

(一)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為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必然法律後果。

(三)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於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為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四)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⑵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關注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侵權責任形態所關注的不是行為的表現,而是行為的結果,即侵權行為發生並按照侵權責任構成要求符合構成要件之後,所應當由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行為的後果。它與侵權行為類型不同,侵權行為類型研究的是行為本身;而侵權責任形態研究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同時,它也與侵權責任構成不同。侵權責任構成研究的是依據什麼樣的准則,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則是責任構成之後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二、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體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責任形態表現的是侵權行為後果由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侵權行為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即損害賠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是經過法律所確認的。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理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四、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③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④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⑤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著作權具有權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點,包含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又包含復制、表演等十多項權利。上述權利既可獨立行使,也可結合行使。相應地,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也會表現出這些特點:一是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二是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此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還包括合同債權,如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一是對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根據委託關系而獲得著作權的權利人,即作品使用權利的受讓人,如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人。這些都是與著作權有著直接或間接聯系的特定主體。
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允許;二是使用他人作品無法律根據,包括不按著作權法規的使用條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一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兩人或兩人以上因共同過錯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形式。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除這兩種形式外,還存在第三種狀態,即由數個行為人分別對同一權利人進行的侵害。
二、發生著作權侵權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出版物侵權的賠償責任與出版者的過錯大小有直接關系。
當權利人向出版單位提出某一作品侵權時,出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權利人,及時與投稿者取得聯系,查明具體情況。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出版單位應當立刻停止侵權,並向權利人返還侵權所得利潤。
如果權利人以出版單位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出版單位應當積極應訴,對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進行舉證,從而盡可能的降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
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達到一定程度之後,可能會觸犯《刑法》,但此時具體該如何對行為人定罪處罰,還要結合具體的侵權行為,先確定具體的罪名,然後在考慮到侵權情節、數額等因素,在《刑法》規定的量刑標准中作出最終的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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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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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特徵具體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法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是十分重視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很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出現,當然,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而具體的行為人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但在此之前,哪些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體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⑸ 侵權行為的特徵是怎樣的

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要 造成損害。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既有金錢 等物質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還有精神上的損害。只 有存在損害才能體現出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他人

的人身權利確實受到侵權行為侵害的事實。

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一般包括三 種:一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 為,簡稱侵權行為,是由侵權責任法來調整;二是違反
合同
義務的 行為,簡稱違約行為,是由合同法來調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義 務的行為,即既不屬於侵權又不屬於違約的其他民事違法行為,如 取得不當得利有義務返還而不返還,接受遺贈而又不履行遺囑所 附義務等,目前這些行為由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調整。

第三,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是絕對權利。絕對權利是指權利 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權利人無須經義務人實 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自身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都 是絕對權利。由於絕對權的實現不需要他人行為的配合,也並非 基於特定當事人請求基礎上,所以,這類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 過本法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來獲得保護。這就與違約行為侵 害的對象有明顯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合同債權,是一種相對權, 也就是權利人實現權利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這種權利 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請求保護。但是,對於第三 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由於侵權責任法中既沒有明確表示認可,也沒 有明確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如果在將來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 釋中,明確債權也可以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其就是侵權行 為侵害對象為絕對權利的一種例外。

第四,除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權 行為一般是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侵權行為一般以行為人主觀 過錯為構成要件。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也造成了損害,但 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之所以要把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是因為過錯本身包括了行為 人的主觀狀態的不正當性和應受譴責性。當然,無論是侵權責任 法還是民法通則都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的例外,即在某些場合,即

使不存在過錯,行為人也要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但這需要以法律 明確規定為前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任何機關、個人都不能認定 無過錯的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並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是法定責任。因侵權行為而要求 行為人承擔的責任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或其他特別法律的明確規定 而不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責任。何種行為構成侵權行 為、應當承擔何種相應的法律責任都是由法律規定產生的。這也 與違約行為有質的差異。違約行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產生的, 即違約責任產生於法律支持認可的當事人雙方的約定。

⑹ 論述侵權行為的特徵

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回權益,依法應當答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其特徵:(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2)侵權行為的對象是絕對權;(3)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⑺ 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徵

(1)主體為復數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必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這也是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的區別。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需要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間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民事責任具有連帶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7)侵權行為的特徵擴展閱讀:

中國大陸民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0條。這個條文的內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簡明、准確,幾乎是無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話,就是規定得太簡單了,沒有規定具體的規則,也沒有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正是由於這三個條文的規定,就在本來簡單明了的《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問題上,極大的復雜化了。其主要引起的問題是: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的界定應當選擇哪種立場?究竟選擇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的立場?如果選擇客觀主義的立場,應當用什麼標准確定?

對此,《民法通則》在第130條中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一直堅持的是主觀主義立場,即數人共同致人損害,只有具備共同過錯的要件,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第二,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應當怎樣界定?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是不是還有必要規定第三種侵權行為的形態?如果需要規定這樣的侵權責任形態,應當怎樣確定它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態?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增加了一個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叫做准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做法是不是妥當?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究竟應當作出怎樣的規定?

第三,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的規定是必要的,但是對於免除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責任的條件應當怎樣規定?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否可行?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採取的立場是「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般的立場上,認為共同危險行為本來就不是共同侵權行為,在所有的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其實只有一個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責令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來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時真正加害人又確實存在於他們之間,只是由於為了保護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才不得已作了連帶責任的推定。

第四,連帶責任的規則應當怎樣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規則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改變了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受害人對於共同加害人必須同時起訴,否則就視為原告對不起訴的共同加害人賠償權利的放棄,因此不得主張對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⑻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關注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侵權責任形態所關注的不是行為的表現,而是行為的結果,即侵權行為發生並按照侵權責任構成要求符合構成要件之後,所應當由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行為的後果。它與侵權行為類型不同,侵權行為類型研究的是行為本身;而侵權責任形態研究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同時,它也與侵權責任構成不同。侵權責任構成研究的是依據什麼樣的准則,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則是責任構成之後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二、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體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責任形態表現的是侵權行為後果由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侵權行為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即損害賠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是經過法律所確認的。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理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四、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③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④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⑤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⑼ 侵權行為的特徵

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⑽ 侵權行為法的特徵有哪些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二)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三)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四)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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