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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勞動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14 20:00:10

1.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流程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這叫一裁二審。
對仲裁裁決專不服的,可以自屬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程序:帶著仲裁裁決書到基層法院立案科填寫立案申請書和起訴書,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同意立案,會給你同意立案回執。然後你就等待法院開庭傳票了。這期間,你要准備好開庭陳述詞和被告可能提出的問題的應答預案。當然,最關鍵的還是證准備好證據。開庭後,先由原告陳述,再由被告陳述,然後交換證據,接下來就是法庭辯論。最後,法官調解,調解不成,法官會出判決書。
起 訴 狀(法院現成的)主要內容

原告 姓名 男 漢族 年 月 日生 住址: 電話:
被告 名稱 法人代表: 住所: 電話: 所有制 注冊資金:

訴 訟 請 求
事 實 與 理 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些

一、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以上內容是在不同情況下,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勞動者可參考以上內容,看看自己的案件,是否屬於其中後,再雇請律師,以免不必要的開支。當然,勞資糾紛的處理程序是仲裁前置的,大家應該首先進行勞動仲裁。

3. 法院受理勞動糾紛案件嗎

我國對勞動爭議採取的是仲裁前置的方式,即,有了爭議必須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才能到法院起訴,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4. 有沒有有起訴勞動仲裁法庭的案例

1、發生勞動糾紛,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程序,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後,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才可以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這屬於仲裁前置程序;
2、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後,如果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3、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5. 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撤訴 時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7〉61號規定:當事人撤訴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從撤訴之日重新計算。

6. 法院應當受理哪些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7. 勞動糾紛,民事案件

勞動法明文規定:
如勞動合同到期前 用人單位應該續約或者書面給予解聘,版如果沒有解聘或權者沒有出具書面解聘,仍然在原單位工作崗位上,那麼已經構成用工事實, 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仍然享受合同期的一切權利

如果 用工單位企業或公司(個體戶不算)用人滿試用期不作出解聘仍然使用該員工的要簽署法律規定的用工合同和繳納勞保和醫保,,,如果沒有簽訂合同,那麼要從 上班之日起 11個月內的雙倍工資給予該員工賠償,這個是無可厚非的~~~

他說寫錯了就行嗎?當然不行,法院要看事實說話,,簽了那一日就是那一日,他說寫錯了就寫錯了嗎?那麼合同還叫合同嗎,合同一旦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放心,法院沒有理由改判
再說了,如果是筆誤,那麼為什麼你在他那上班這么久不提出來,反而等你告他的時候說是筆誤,這個不符合邏輯,你說對不,完全是在說謊。。如果你還在工作崗位上的時候向你提出日期簽錯了,你一定會同意更改,已經到法院了,這個時候說誰能信

至於上訴是他的權利,等二審判決下來他就無話可說了,二審下來就沒有法子在上訴了。。他就是故意拖你,你看不出來嗎,他明知道必敗,

8. 在哪裡能找到法院關於勞動糾紛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勞動仲裁時的請求事項都是什麼,但從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和通知金」的請求看,似乎你的主張有問題。 正如你已經意識到的那樣,盡管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8個月的工作實踐已經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隨意調崗降薪,以及最後的口頭通知不讓上班等,都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提起勞動仲裁的請求事項應該是: 1、裁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需提供單位不讓你上班的證據); 2、支付被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工資單或存摺)。 由於補償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時才向勞動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勞動關系沒有結束」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請求,而裁決向你支付相應生活費的做法,也許並無不妥。簡言之,還是要看你的主張是什麼?證據有多少? 同樣,你對裁決結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你的權利,但訴訟請求是否得當,仍然是你能否勝訴的關鍵,需要你慎重考慮。 至於你所需要的案例,網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類似「網路」等網站鍵入「勞動糾紛案例」即可參閱。

9. 由人民法院錯判的勞動糾紛案怎樣索賠

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如果其不上訴,就說明其對判決結果認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判決有誤,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判決,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當事人必須按照程序辦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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