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補償
⑴ 競業協議沒有賠償標准有效嗎
這種類型的競業協議效力待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版釋規定,競業協議應當補權償標准作出約定。
沒有約定補償標準的,雙方可以補償協議;如果達不成補充協議的,競業協議無效。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協議,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或者不超過在職時工資標準的30%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補償金的,可以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支持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⑵ 競業協議補償金怎麼算的
建議你查看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協議的規定,勞動者在職的,那麼單位必須返回勞動者經濟補償,而且勞動者退休的,那麼經濟補償從簽訂競業協議之日起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⑶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准
競業限制補來償費用國家雖未作明源確規定,一般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只要是合理的數額,便會受到法律保護。如雙方在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此發生爭議的,一般按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0%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競業協議補償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⑷ 和公司簽訂了一年的競業協議,離職後可以找公司補償嗎
1、在這1年的競業限制期間,該用人單位應該按月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金,並且不得低於你本人工資的30%,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2、如果該用人單位未支付,你也遵守了該競業限制的約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3、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4、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開庭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4)競業協議補償擴展閱讀: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競業限制補償金有關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 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 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