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回購協議
1. 什麼是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產主要是證券。在發達國家,只要資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資產都可以回購。而我國回購協議市場交易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回購交易等。
由於回購交易雙方都有風險,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機構之間進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可以規定在所提供的資金數額與所提供的證券的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定的差額。
回購協議有兩種最常見的交易方式。一是證券的買賣和回購使用相同的價格。協議期滿時,按約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費用;另一種是回購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而不同的是即時融資提供者的合理回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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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的特點:
1、資本收益和流動性的結合增加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供資安排,自由與借款人簽訂"次日"或"連續合同"回購協議,以增加資金的回報,但條件是資金可隨時為其他目的收回。
2、提高了長期債券的流動性,避免了證券持有人因出售長期資產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有強大的安全。回購協議的一般條款較短,並有100%債券作為抵押,因此投資者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變化及時提取資金,以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長期回購協議可用於套利。如果銀行以較低的利率通過回購協議獲得資金,然後以較高的利率放貸,則可以獲得利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回購協議
2. 回購協議融資與抵押貸款融資的區別
證券回復購是指證券買賣雙制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證券回購的主體一般而言均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地的國債服務部,以國債或者金融債券,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國債作為回購的證券。
從這些特徵我們可以看出,證券回購的實質就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之間進行
3. 從本質上說,回購協議是一種抵押貸款,抵押品為證券.對還是錯
回購協議的實質是質押,回購協議指的是商業銀行等金融在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的同時,與金融資產購買商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買方也承諾日後將買人的證券售回給賣方。
表面上看,回購協議是一種金融證券的短期買賣,但實際上是以金融資產為質押品而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證券的賣方以一定數量的證券進行質押借款(出售證券所得即借款額),條件是一定時期內再購回證券,且購回價格高於賣出價格,兩者的差額即為借款的利息。回購協議交易對於金融資產的買方(即資金貸出方)而言稱作「逆回購交易」。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轉移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行責任的擔保。
在質押法律關系中,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將財產轉移給質權人佔有而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出質人。當出質人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出質人不履行責任和義務時,質權人有權依法將質押物折價或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進行的交易。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土地、房屋、有價證券和商品等。
作為貸款的擔保品,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價格比較穩定,市場價格波動較小。2.變現性較強,有廣大市場。3.易保管,不易變質、損失。4.易於進行價值鑒定。由此商品最適於做抵押物,有價證券次之,不動產最差。
4. 銀行貸款回購
銀行把自己放出去的貸款權益打包賣給另外一家銀行或其他機構,獲取資金,然後承諾在過後一段時間再還錢,把貸款買回來。
5. 什麼是回購協議,舉例說明回購過程
回購協議:指的是在出售證券的同時,與證券的購買商達成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從而獲取即時可用資金的一種交易行為。 1.回購協議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 金融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後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 金融資產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息。 2.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 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3,回購協議分為債券回購和股票回購兩種。兩 種形式都是融資的手段,而且一貫都被認為是比較安全且回報高而快的方式。 4。回購協議有兩種:一種是正回購協議,是指在出售證券的同時,和證券的購買商簽訂協議,協議在一定得期限後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出售的證券,從而及時獲取資金的行為; 另一種是逆回購協議(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是指買入證券一方同意按照約定期限和價格再賣出證券的協議。 5.回購協議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見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長的。此外,還有一種「連續合同」的形式,這種形式的回購協議沒有固定期限,只在雙方都沒有表示終止的意圖時,合同每天自動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終止為止。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①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②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③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④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在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利率一般以聯邦儲備資金拆借市場的利率為基準,但經常會略低一些。回購協議作為重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已越來越受到重視。
6. 回購協議通俗的解釋是什麼
回購協議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
金融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後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
金融資產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
息。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
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回購協議分為債券回購和股票回購兩種。兩
種形式都是融資的手段,而且一貫都被認為是比較安全且回報高而快的方式。
7. 回購與直接貸款的本質區別在哪裡
兩者區別如下:
1.股權回購型信託,表面看屬於權益性股權投資信託,但實質上是一種結構版性信託融資安排;權
2.信託投資公司在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之前,實現與資金需求方簽署一個股權回購協議,在規定期間內(通常是在信託計劃終止時),由信託資金的使用方或者其關聯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諾按照一定的溢價比例,全額將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持有的股權全部回購,進而確保委託人信託財產的歸還和信託收益的實現;
3.2009年,股權+回購型的信託已經被叫停。目前比較多使用的是股權收益+回購的模式;
4.直接貸款從性質上屬於債權,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