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錠合同法
㈠ 房屋租賃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租賃房屋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_出租給乙方。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租金_____元/月。
第二條 租賃期限為___年___月,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准,將出租的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
第三條 付款方式為__付一次。在本合同正式生效當日內一次性交清第一次租金共計人民幣_____元。另一次性交押金_____元整。租賃期內,每季度租金需提前七天支付。
第四條 其它費用:合同期間內,乙方承擔水、電、閉路電視、寬頻及煤氣物業管理等租賃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房屋,應按延遲期間內乙方應交租金的_%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維修由甲方負責,如租賃房發生重大自然損壞或有傾倒危險而甲方又不修繕時,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繕,並可以用修繕費用收據抵消租金。
3.租賃期間,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須提前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計算。
第六條 乙方的責任。
1.乙方依約交付租金,甲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乙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應按延遲期間內乙方應交租金的__%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__月以上,甲方可以從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並可收回出租之房屋,並追究違約責任。
3.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_%計算。
4.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乙方如需裝修牆窗,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5.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後_日內房屋裡如仍有餘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6.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必要時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屋內設備:空調掛機 __台,洗衣機__台,彩電__台,油煙機__台,燃氣灶__台,電熱水器__台,冰箱__台,微波爐__台,寫字桌__,沙發__,餐桌__,椅__,床__,衣櫃__,電視櫃__ ,茶幾__,鞋櫃__等設施。
第十一條 備註:(合同期滿歸還,遺失照價賠償)
煤氣卡__張 門卡__張 鑰匙__把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房管部門調解或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出租人: 聯系電話:
承租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我認為第七條對你有利,也希望你從中找到對你有利的條款。你要和房東積極協商,合理的增加房租。
㈡ 租賃與合同法
樓主你好,希望我能幫你解答此問題。(1)、甲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甲之前的做法,即要求乙維修未得到答復之後,自己請人維修加固。屬於無因管理行為。房屋所有人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所以甲請求扣除維修費用的行為合法有效。(2)、甲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由於出租人一方不予支付無因管理的相關費用,且房屋有倒塌的危險,無法正常居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㈢ 《合同法》怎樣規定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法中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專門條款只有第230條和第234條兩條。其他的內容基內本都是包含《合同法》第容十三章「租賃合同」自第212條至第236條之中,條款內容一般稱為租賃物,同樣適用於房屋租賃的情形。
司法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㈣ 《合同法》對租賃合同是如何規定的求答案
1.租賃合同的內容
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1)租賃物的名稱。即租賃合同的標的,須為有體的、特定的、非消費的。
(2)租賃物的數量。明確數量可使合同的標的特定化。
(3)用途。租賃合同中的用途條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條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4)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2.租賃合同的形式
所謂租賃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或者終止租賃關系的表現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②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②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③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④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⑤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4.承租人對租賃物有佔有權、使用權,但沒有處分權5.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承租人的通知義務
按《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②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㈤ 租賃合同的主要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主要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5)租錠合同法擴展閱讀
簽到租憑合同注意事項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
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租賃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賃物的相關證件;
(2)共有租賃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的。
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
3、為了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租賃物的基本信息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格、質量、數量等。
二、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三、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五、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影響。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愛護並合理使用租賃物,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七、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八、其他事項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風險和順利履行,並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㈥ 《會計准則》與《合同法》對租賃的幾種劃分
依據《合同法》上文對租賃合同和融資資租賃合同的定義,不難看出,合同法上的租賃和融資租賃至少存在以下區別:
1、租賃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當事人,而融資租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當事人。
2、租賃僅涉及法律規定的租賃合同這一類有名合同,而融資租賃涉及法律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這兩類有名合同。
3、租賃涉及的租貨物的所有權在整個租賃過程中(包括租賃前、租賃期間和租賃後)自始至終都確定歸出租人,而融資租賃涉及的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然在租賃期結束前確定歸出租人,但是在租賃期結束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需要依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約定,至於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租賃期結束前的任何時候,包括租賃開始日之前、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間。不過,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結束後的所有權歸屬沒有約定,那麼,依據《合同法》第250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無權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而融資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出賣人有選擇權。
二、《會計准則》及相關解釋、講解對租賃的劃分
《會計准則》第2 章對租賃進行了劃分。依據《會計准則》第2章第4條第1款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據此,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會計准則》第2章第6條規定了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即「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些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前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會計准則》第2章第10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最終不轉移給承租人,租賃視界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選擇退租或續租,但是不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對此,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下載)第2條第2款明確釋明: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融資租賃、租賃、經營租賃、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的關系
《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不等於《會計准則》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法》規定的租賃不等於《會計准則》規定的經營租賃,經營性融資租賃也不等於經營租賃。《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的范圍大於《會計准則》規定的融資租賃的范圍,也就是說,《會計准則》規定的部分經營租賃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據此,經營性融資租賃的范圍小於《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因為《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還包括《合同法》定義的全部租賃。
融資性融資租賃等於《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融資性融資租賃的范圍小於《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的范圍。實際上,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是依據《會計准則》有關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劃分對《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的劃分。據此, 明顯可以獲知,《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的范圍要大於《合同法》定義的租賃的范圍,也就是說,《會計准則》規定的部分經營租賃是《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即經營性融資租賃。依據《合同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按《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但是,依據《合同法》簽訂的融資租賃合間,既可以按《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按《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具體應當依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約定。
《合同法》定義的租賃、融資租賃,《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融資租賃,以及依據《會計准則》有關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劃分對《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劃分出來的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功能和風險防範點等都是不同的。例如,租賃、經營租賃和經營性融資租賃具有表外融資功能,而《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即融資性融資租賃,不具有表外融資功能。
㈦ 合同法,在農村租地合同法規定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租村集休土地栽樹三十年司法能公證嗎
㈧ 關於房屋出租的合同法
因為那個二房東是未經房東同意擅自轉租,所以房東是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你搬出去的,但也內應該給你容合理的准備時間。當然,你可以要求二房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你的損失。
至於你補充的那個問題,可以這么理解。如果你和轉租人存在特殊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他允許你來暫住,這屬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當然是合法的。否則的話,其實是一個變相的轉租行為,所以個人認為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