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債轉股框架協議
『壹』 債轉股協議格式和規范
格式和規范
『貳』 該債轉股協議是否有效
陳天揚 張善華 鄧 波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給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鋼材,房地產開發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貨款58萬元,建材公司經多次催要未果,後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協議約定:建材公司58萬元的債權轉換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權。協議訂立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建材公司認為該協議對其不利,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給付貨款58萬元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立即支付貨款。 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實質上是以債權作價入股(出資),而我國公司法不允許以債權作為公司的出資形式,且雙方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故該債轉股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雙方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實質上是以股抵債,這種償債方式並不違法,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該協議應當認定有效,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可以補辦。 第三種觀點認為:雙方確定的債轉股協議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權變動,只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該協議才能生效。評析 債轉股協議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股權用來抵償債權,房地產開發公司從現有股權中轉讓給建材公司,同時債權消滅。另一種是建材公司的債權轉為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投資,從而增加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注冊資本。第一種形式只發生股權及股東的變動,並不改變公司股本總額,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由此達成的債轉股協議應認定為有效。第二種形式屬於增資擴股,即債權人享有的某項債權轉為對債務人新的投資,從而增加債務人的注冊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卻未明確是否可以債權作為出資入股。但鑒於我國法律並未禁止以債權作為出資形式,且從各國立法來看,各國對這一問題也有不同的規定。因此,這種以增資擴股為目的的債轉股協議,不宜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其無效。 綜上,債轉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債抵股,還是增資擴股,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訂立的債轉股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其有效性。至於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審理時不應以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而認定股權轉讓無效。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可以責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辦。因而,該案中的債轉股協議有效,當事人應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從而,建材公司的債權歸於消滅,其成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東,取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叄』 債轉股協議訂立的條件
毒丸
poison pill 公司發行新認股權證或對優先股授權,使收購公司的成本極大,從而阻止不友好的收購兼並企圖。
在所有反收購案例中,毒丸(poisonpill)長期以來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計劃是美國著名的並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Lipton)1982年發明的,正式名稱為「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簡單,就是目標公司向普通股股東發行優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購,股東持有的優先股就可以轉換為一定數額的收購方股票。在最常見的形式中,一旦未經認可的一方收購了目標公司一大筆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時,毒丸計劃就會啟動,導致新股充斥市場。一旦毒丸計劃被觸發,其他所有的股東都有機會以低價買進新股。這樣就大大地稀釋了收購方的股權,繼而使收購變得代價高昂,從而達到抵制收購的目的。美國有超過2000家公司擁有這種工具。
「毒丸」計劃一般分為「彈出」計劃和「彈入」計劃。「彈出」計劃通常指履行購股權,購買優先股。譬 如,以100元購買的優先股可以轉換成目標公司200元的股票。「彈出」計劃最初的影響是提高股東在收購中願意接受的最低價格。如果目標公司的股價為50元,那麼股東就不會接受所有低於150元的收購要約。因為150元是股東可以從購股權中得到的溢價,它等於50元的股價加上200元的股票減去100元的購股成本。這時,股東可以獲得的最低股票溢價是200%。
在「彈入」計劃中,目標公司以很高的溢價購回其發行的購股權,通常溢價高達100%,就是說,100元的優先股以200元的價格被購回。而敵意收購者或觸發這一事件的大股東則不在回購之列。這樣就稀釋了收購者在目標公司的權益。「彈入」計劃經常被包括在一個有效的「彈出」計劃中。「毒丸」計劃在美國是經過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決才被合法化的,由於它不需要股東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實施,故在八十年代後期被廣泛採用。
毒丸計劃是為了公司不被人強行收購的一種計劃,事先由各大股東簽好協議,一旦有不被認同的人收購一部份股權,就自動增發未被收購股權的股份,使收購者的股權立即被稀釋而達不到控股的目的.但因其會同時損害大股東的利益,所以稱為毒丸計劃.
具體方法有增持股份、尋求大股東聯盟及收集中小股東的投票委託書、找第三方公司充當外援、高報價求購狙擊手的股份、制定有針對性的股東權益計劃(即「毒丸」)等。方正集團在應對裕興收購戰時,就採用了前幾種辦法。搜狐則利用了「毒丸」計劃,具體的方法是給予股東大量的優先股購買權,當並購發生時,這些優先股可以轉化為普通股,從而令收購方股份稀釋。這個計劃不僅使青鳥無法順利收購,而且可能嚇跑潛在的有收購意向的機構,令青鳥難於高價轉讓套現。
如果收購方現金吃緊,則可能面臨以下尷尬:要麼再花費大量現金行使普通股認購權;要麼就只能放棄認股權,只佔有稀釋後的、比重不高的股權。「毒丸」也有變種,如兌換毒債,即公司在發行債券或借貸時訂立「毒葯條款」,依據該條款,在公司遭到並購接收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贖回債券、清償借貸或將債券轉換成股票。這樣,目標公司可能得在短期內償付大量現金,導致財務惡化;或者因債轉股,增加不少股票,令收購難度加大。「毒丸」計劃令現有股東掌握更多的主動權,但同時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國,因為公司不能發行優先股,也不容易發行債券,很難私下形成借貸關系,所以「毒丸」計劃在國內資本市場目前還沒有多大的實用性。
我國的相關法規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購》對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有具體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前者主要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比方說,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若持有A公司30%股份,且有意收購,便須發出要約。這時,所有的其他股東均可以按同等的價格將股票賣給我,我不能不買。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若達不到75%的比例,則全面收購失敗,若干時間內不能卷土重來。記得香港股市也有類似規定。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收購者如果能以30%以下的股份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則不願意進一步增持,以免付出更多現金。
協議收購方式比較簡單,指收購人依法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並作出公告,公告後方可履行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證券法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因此,我國的股份公司很難也很少操作股票回購。《公司法》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在收購實踐中,倘若碰到此類情形,收購方便無法受讓發起人及管理層的股份。
『肆』 央企去杠桿進入實操階段債轉股工作結果如何
國資委將多舉措助推國有企業去杠桿,降低央企負債率。下一步,國有企業將在控制債務規模,降低金融杠桿方面做出表率。作為國企「去杠桿」改革的重要
組成部分,市場化債轉股正在提速,多家國企與銀行密集簽約債轉股協議。隨著債轉股的持續推進,更多的債轉股資金將陸續到位,助力企業處理不良資產、降低債
務負擔。
此次的八名投資人中,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分別以債轉股的形式向大船重工與武船重工進行增資,投資金
額合計
70.34億元,其中信達資產出資50.34億元,東方資產出資20億元。中國國有資本風險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華寶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國華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夥)則以現金對兩家進行增資,
投資金額合計148.34億元。
此外,中國寶武、中國一重等一些中央企業的債轉股工作已經取得積極成效。地方國企也紛紛通過債轉股降低杠桿率。山西國資委、建設銀行、潞安集
團、晉煤集團
今年上半年簽署總規模200億元的市場化債轉股合作框架協議,促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廣東省政府5月明確要求積極推動廣晟資產經營
有限公司150億元和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200億元的債轉股工作,並積極推動廣州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100億元的債轉股工作。
事實上,對於國企高負債率的關注度近年來不斷提升,今年7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更是明確表示,要抓好處置「僵屍企業」工作,降低國企杠桿
率。專家指出,國企降杠桿應該從源頭上提高防範,從體制機制上加強監管,在化解債務的同時將降杠桿和企業改革、提質增效結合起來。
國企一直都是這樣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