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例子
❶ 醫療糾紛案例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醫務人員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醫患雙方協商不成,建議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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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醫療糾紛案例論文2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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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醫鬧的典型事例
一周內兩醫院被鬧
2006年6月日早上8點,昆明某醫院剛開門,「醫鬧」們就有組織的來了:數百名男女抬著一位患者涌進醫院,將患者放在導醫台上後,向醫院進行高達十餘萬元的索賠。在被醫院拒絕後,患者家屬居然將醫院負責人的胸骨打斷2根,砸壞醫院設施。場景非常混亂。在院門口,患者家屬還送來了4個大花圈,放在了醫院的顯眼位置,她的親屬還拉出了4條寫有「謀財害命,還我妻子健康」等字樣的橫幅。此次「醫鬧」事件共持續了3天,醫院實在無法忍受,只得賠償了幾萬元,這群人才離去。
東莞醫鬧現象愈演愈烈
就在事發後兩天,昆明另一家省級醫院也遭到了同樣的「醫鬧」,醫院為此一天損失了幾萬元。然而,在兩次向部分參與者了解情況時,他們卻不知道出事患者的名字,也不知道患者到底出了什麼事,只是說,他們都是患者的親戚請來的。
太平間外攬「生意」
「職業醫鬧」是昆明才出現的一個新興「職業」。一個曾參與過5次「醫鬧」的男子披露了整個「醫鬧」的操作內幕。
該男子名叫李兵(化名),他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他被朋友邀請參加一次對醫院的賠償糾紛,一天時間他獲得了300元回報。沒想到,到醫院胡鬧一下,就可以賺到這么多錢,於是,他由一名無業人員正式加入到了「職業醫鬧」行業。
李兵介紹,每個職業「醫鬧」團體都有幾個業務員,他們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各個醫院尋找醫療糾紛。其中,醫院的手術室、兒科、婦產科、心臟外科等高風險科室是醫鬧的主攻對象。李兵說,醫院的太平間是最好攬生意的地方,他曾毫不費力的從昆明一家醫院太平間外攬到了5萬元生意。當時,他在該醫院太平間外看到一對夫妻正在哭泣,一問得知,該夫妻的父親在治療時因過敏葯物導致死亡,這對夫妻多次向醫院索賠無果。於是,經這對夫妻同意後,他以死者親屬名義組織了20多人,舉著橫幅、穿著孝服來到醫院又哭又鬧,在持續了7個小時後,醫院終於同意支付5萬元的賠償費。就這樣,他輕松得到了6000元分紅。
遭到醫鬧要及時取證
昆明一深受「醫鬧」之苦的某醫院院長認為,醫院在發生暴力爭議時,應及時溝通、疏導,防範事態擴大,並主動利用攝像、錄音取證,保護醫院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聘請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參與醫療爭議及醫療案件應訴,來引導醫患爭議的解決走向理性化、合法化。 2014年3月22日,針對21日發生在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的持刀傷害醫護人員事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要求認真處理這起事件,理直氣壯地對各種行凶「醫鬧」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21日上午10時40分許,一男子在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門診大廳持刀行凶,致1名醫生頭部受傷、手指骨折,2名護士和1名保安頭部輕傷。
事件發生後,韓正立即要求上海公安和衛生管理部門拿出有力措施,切實維護全市所有醫院的正常秩序,保障醫護人員生命安全與合法權益。醫院的正常運行秩序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韓正表示,要認真處理這起事件,理直氣壯地對各種行凶「醫鬧」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❹ 典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體的案例及分,最好是當今的熱點醫療糾紛)
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於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凌晨3: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並未異常後,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採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於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於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於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後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託後,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並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託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並委託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❺ 求醫患關系案例
案情簡介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無誘因出現腹疼,到某市中醫院打針後緩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現腹疼,伴惡心、嘔吐、發熱,於當日由其親屬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就診,經值班大夫檢查後,診斷為急性闌尾炎?並告知患者家屬「可能是闌尾炎,已經有腹膜炎,可能會穿孔,需馬上手術。」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段某實施手術。第二日,患者體溫降至正常,腹痛減輕;第三日及其後腹痛逐漸減輕。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時體溫正常,無任何不適,復查血象正常,痊癒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醫院所做病理報告認為「闌尾乳頭狀胰腺癌待排除」,並建議其到上級醫院會診。
出院後,患者家屬將病理切片及組織蠟塊到上級某軍隊醫院(本案第二被告)會診,某軍隊醫院對該切片的報告為「闌尾高分化乳頭胰癌並急性炎症」,患者姨夫孫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軍隊醫院腫瘤科副主任醫師)將此結果向其同事某軍隊醫院普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進行了通報,結論認為應就近治療。
同年5月7日,經孫某某聯系,邀請某軍醫院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內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結腸切除術」。術中見「盲腸及闌尾無異常」,闌尾呈盆位,長約8CM,直徑0.5CM,右輸卵管缺如,其殘端貼子宮角表面有一結扎線,(右)卵巢及韌帶無異常。左輸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徑約4CM大小囊腫。因原切除組織病理報告為「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但術中發現闌尾完整存在,術者經與在手術室內觀看手術的孫某某商量,決定修改術前制定的手術方案,將切除「右半結腸」改為切除「包括右子宮角少部分(漿肌層)連同輸卵管殘端,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並行左側卵巢囊腫開窗術及闌尾切除術。術後病理檢驗報告為「(右側卵巢)卵巢白體形成,可見卵泡;(右側宮角)子宮內膜呈增殖期改變,周圍平滑肌組織未見特殊,間質可見炎細胞浸潤,合並出血;(闌尾)闌尾組織未見特殊」。
後經多方檢驗,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醫院手術後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其第二次手術後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卵巢組織;血管、脂肪、平滑肌組織;慢性闌尾炎」。
原告訴請
原告向法院起訴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包括兩次住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復印費、殘疾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律師代理費、繼續治療費、三次鑒定費、訴訟費共計739050.41元人民幣。
被告辯稱
患者與我院分別建立了兩次不同的合同關系——第一次為急診手術,此次手術治療,解除了患者痛苦,達到了治療目的,我院對患者不構成侵權;第二次手術中,無論是依院外的診斷要求其到我院就近治療,並自請外院大夫手術,還是手術操作都不是我院進行的,因此,我院不應承擔責任。
鑒定結論
本案經過三次醫療事故鑒定,分別是縣級市的醫療事故鑒定、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省級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分別為:
縣級市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此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第一次手術把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誤認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切除,是術者對病變組織的辯認錯誤。但化膿性輸卵管炎有手術適應症,治療符合原則,達到了治療目的,而第二次手術切除切下的闌尾病理證實無明顯急性炎症;第二,第二次按照「癌症」實施手術是錯誤的病理診斷造成,給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但卵巢系雙側器官,切除一側,保留另一側卵巢不會導致功能障礙。因此,本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根據患者病史、症狀、體征、輔助檢查及術後病理報告結果,診斷: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並發腹膜炎。應予手術治療。患者右下腹部疼痛、惡心、嘔吐,全腹壓痛、反跳痛,血常規檢查白細胞升高,診斷「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第二,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術者違反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第三,闌尾和輸卵管的組織形態在顯微鏡下是容易區分的,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的病理切片分別作出的「闌尾乳頭狀腺癌待排除」和「闌尾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伴急性炎症」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四,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錯誤的診斷導致了不正確的治療方案,是患者病情所不需要的。當術中所見與術前診斷不符合並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內科工作的孫某某醫師商量治療方案,錯誤的切除了患者正常的組織器官右側子宮角和右側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因此,本例醫療糾紛屬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查明後認為:原告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入住某市人民醫院,即與該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原告因患有「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並發腹膜炎」而右下腹疼痛、惡心、嘔吐等,被某市人民醫院當時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原告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所以原告第一次手術切除部分輸卵管而構成九級傷殘要求的傷殘者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的撫養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違反手術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存在過錯,應適當賠償原告第一手術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原告再次到某市人民醫院就診,即與某市人民醫院第二次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被告王某某、被告孫某某到某市人民醫院為原告實施二次手術是經某市人民醫院的許可,其二人行為應視為某市人民醫院的行為,由於某市人民醫院在對原告進行第一次手術後,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切片所作出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是原告病情不需要的,並且在實施手術的過程中,因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工作的孫某某商量治療方案,錯誤地切除了原告的組織器官,所以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二次手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某軍隊醫院由於所做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其行為和原告所受損害的後果有關聯,所以應承擔第二次手術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的次要責任,被告孫某某和王某某對原告實施手術代表的是某市人民醫院。所以被告孫某某、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
❻ 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的目錄
第一章醫療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案例1何玉國訴某醫院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的關系
案例2蔣某訴嘉興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院誤診引發的繼續治療費用應否賠償
案例3林某某訴深圳市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醫療單位延誤診斷的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4湯亞輝訴達川地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是否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患者權益
案例5劉亞芳因輸血傳染丙肝醫療糾紛案
——在輸血醫療糾紛中可否適用產品侵權責任
案例6毛某與無證游醫吳某醫療損害糾紛案
——無證游醫由於過錯造成患者損害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案例7孫某某訴某市計生指導站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應如何適用法律確定損害賠償
案例8劉某某訴李某某及天津市某醫院將硝酸銀當麻醉劑滴入耳內造成鼓膜和面部灼傷賠償案
——退休醫生的非職務行為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9張某訴南京某醫院醫療廣告欺詐案
——醫院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患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10王某訴江某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生使用私配葯物須擔「雙責」
第二章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歸責原則
第三章醫院耒盡注意義務的醫療糾紛
第四章未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
第五章醫療糾紛中的鑒定問題
第六章醫療糾紛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七章醫療糾紛中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八章人身損害賠償
第九章美容引起的醫療糾紛
第十章醫療合同引發的醫療糾紛
第十一章醫療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
第十二章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
❼ 關於醫患關系的著名事件
緹縈上書救父:
公元前167年,臨淄地方有個小姑娘名叫淳於緹縈(緹縈音tíyíng)。她的父親淳於意,本來是個讀書人,做過太倉令,因為喜歡醫學,經常給人治病,出了名。
有一次,有個大商人的妻子生了病,請淳於意醫治。那病人吃了葯,病沒見好轉,過了幾天死了。大商人仗勢向官府告了淳於意一狀,說他是錯治了病。當地的官吏判他"肉刑"(當時的肉刑有臉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要把他押解到長安去受刑。
淳於意幾個女兒都低著頭傷心得直哭,只有最小的女兒緹縈又是悲傷,又是氣憤。她提出要陪父親一起上長安去,家裡人再三勸阻她也沒有用。
緹縈到了長安,託人寫了一封奏章,:"我叫緹縈,是太倉令淳於意的小女兒。我父親做官的時候,齊地的人都說他是個清官。這回兒他犯了罪,被判處肉刑。我不但為父親難過,也為所有受肉刑的人傷心。一個人砍去腳就成了殘廢;割去了鼻子,不能再按上去,以後就是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情願給官府沒收為奴婢,替父親贖罪,好讓他有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漢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這個小姑娘,又覺得她說的有道理,就召集大臣們,對大臣說:"犯了罪該受罰,這是沒有話說的。可是受了罰,也該讓他重新做人才是。現在懲辦一個犯人,在他臉上刺字或者毀壞他的肢體,這樣的刑罰怎麼能勸人為善呢。你們商量一個代替肉刑的辦法吧!"
大臣們一商議,擬定一個辦法,把肉刑改用打板子。緹縈就救了她的父親。
這起醫患關系的著名事件直接導致了漢文帝廢除肉刑。
❽ 有哪些經典的醫患溝通案例
普外的主任帶的學生要出科了,委婉表示自己還沒上手過闌尾炎手術。主任說,行專,這兩天你屬們在急診守著,有疑似闌尾炎的病人打電話給我。當晚,電話很快就響了,學生興奮的聲音從電話里傳出來:老師!這兒有個疑似病人,右下腹疼痛,症狀很典型!主任趕過去一看,一個十六七歲女孩子腹痛不止,面色蒼白,由其母親陪著過來的。母親+少女急腹症 任何問診的醫生看到這種組合都得在腦海中亮紅燈的。主任也不例外。他盯著女孩子的面部表情和眼神,細細盤問了女孩子有無性生活史,月經史等,即使女孩子母親在一邊暴跳如雷:「大夫你瞎問什麼呢?!我閨女才多大啊!她這都快痛死了,你們還不趕緊該手術手術,該治療治療,問什麼呢老不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