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承包協議書
① 礦山開采合同範本
礦山開采承包合同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指定的花崗岩石材礦山開採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承包內容及規模
1、甲方應協助開采隊伍的生活設施保障,特別是提供乙方開采工人的住宿用房,乙方生活用水,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提供方便。施工用水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取水協調,甲方提供油罐水罐。
2、乙方應根據生產進度需要購置主要大型生產設備(裝載機、空壓機(燒山機)、鑿岩機,以及其他相關輔助設備等)。汽車吊租金由乙方負責,設備由乙方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3、小型工具及易耗品(包括柴油)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配合。
4、乙方在進礦區前需交押金一萬元,人員設備到場後甲方退還押金一萬元。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雙方約定
1、在開采期間,如遇國家政策及自然因素等甲方無法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開採的,甲方所定的開采任務完不成的,不追究乙方責任。
2、火工品由甲方負責批辦,所用爆破物由乙方負責。
3、在承包期間內由乙方負責招聘員工、發放工資等勞動待遇。生產安全由乙方負責,在生產過程中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擔。
4、乙方招聘的工人應在甲方建立檔案,乙方必須為招聘的工人繳納人員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
5、乙方必須接受國家安監部門的安全培訓和工作督導,特種崗位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同時乙方必須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規范作業。
6、甲方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在合理情況下要求乙方提高作業進度並督促乙方完成工作進度。
7、乙方在礦山開采過程中,應根據甲、乙雙方共同商定的年開采量,編制礦山開采設計方案,在甲方指定的開采區域編制月石材開采計劃,按計劃有序開采,報甲方備案。
8、乙方負責礦山荒料的吊裝工作,當年有剩餘的荒料待來年繼續裝運
9、乙方在礦區的荒料和廢料,必須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和拉運,費用由乙方承擔。
10、甲方對礦區開采方案及總平面整體規劃與乙方共同協商確定。
四、承包開采價格與驗收標准
1、考慮到礦區現有的開采環境和乙方的前期投入,雙方商定每立方米荒料開采價 元,此價格包括裝車費。雙方每月25日核對當月驗收合格量,根據核對數量計算開采費,開采費扣除乙方應承擔費用後凈額的90%,於次月10日前支付。當年12月25日前付至總額的95%,余額待第二年4月1日前結清。乙方職工社保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開采荒料應符合甲方下達的開采尺寸要求。荒料驗收標准:長度為30進位(最短不得低於130公分),高度扣10公分(最低處不得
低於68公分,85公分以下按60公分計算),寬度扣5公分(不得低於45公分),如小於以上尺寸的,每立方按300元/方計算。(但最小不得低於35公分寬)另註:實在太小先暫放有料單的再收。
3、如果甲方有工程料單,乙方必須按甲方規范開采。
五、違約責任
1、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工1 0天的,生產指標即下降100立方米,停工20天以上的,生產指標下降200立方米,以此類推。
2、在合同期內非國家政策或無法抗拒的自然因素,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承包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2、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上礦開采。
3、如甲、乙雙方另有協商條款,在不違反本合同內容前提下,雙方修改合同內容,修改後的合同內容與原合同內容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在礦區如發生任何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本合同(包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檔一份。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未盡事宜或甲、乙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奇台縣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裁決。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② 礦山承包合同法
在法律體系中沒有礦山承包合同法或礦山承包法,在礦山承包活動中適用於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規范,對於財務(經營)運行、礦山安全、土地(林地)的佔用與使用則服從於相關和專門法規范。
③ 石灰石礦山開采是否能承包給個人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則可以將開采工作承包給個人,相應地,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則相應的承包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讓以及其他變更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述規定表明,法律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對采礦權、探礦權證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以及合法轉讓的主體、條件、程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以承包形式將礦業權倒賣牟利,則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④ 礦山開采承包合同
合同的基本項目都差不多的……
承包合同樣本
______(村)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縣____鎮(鄉)______村村民:______,以下簡
稱乙方. > 為了調動社員發展農副業生產的積極性,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提高經濟效益,
為城鄉市場和出口提供更多的農副產品,根據中央(**),(**)一號文件
的精神,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
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
遵守.
一, 承包副業的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年,從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
三, 甲方的權利義務
⒈ 甲方有權對乙方承包的特定副業項目生產經營實行監督檢查.
⒉ 甲方必須合理分配給乙方國家下撥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化肥,農葯,專項貸款
和其它物資,合理安排乙方接受業務技術部門的培訓.
⒊ 甲方應該定期公布集體的財務帳目和副業生產提成費用的支出情況,接受乙方
的財務監督檢查.
四, 乙方的權利義務
______元(或上交____斤____,____
斤____),其中,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
斤____,____斤____);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
交____斤____,____斤____);・・・・・・.
(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成,乙方得____成.)
⒉ 對以上交承包款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權根據市場需求,自主調整生產經營項
目;對以特定副業項目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項目規定的任務之後,有權
自主調整經營項目.乙方在不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權自主決定生產和
經營活動.
⒊ 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的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化肥,農葯,專項貸款和其它物
資,有權接受發展副業的生產技術培訓.
五, 雙方的違約責任
⒈ 甲方如不按時,按量分配給乙方國家下撥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化肥,農葯,專
項貸款指標和其它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⒉ 乙方如不按時,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農副產品),應按其價值的
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六, 不可抗力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生產,經營的農副業產
品損失,經調查證實後,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承擔的義務.
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如
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合同執行期間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
承權.
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
更而變更.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
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大隊
(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鑒證,則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
・・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縣____鎮(鄉)____村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生產隊社員____(蓋章)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__日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