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在相關部門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但調解協議存在因重大誤解訂立或者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Ⅱ 撤銷醫療糾紛調解協議訴狀咋寫
首先是抄要寫明雙方的襲基本情況。甲乙雙方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和個人信息,以及與患者的關系等等。其次要寫清楚整個過程以及達成的事項。甲乙雙方就患者(身份證號碼)於xx年xx月xx日因xx在甲方門診發生的醫療糾紛,乙方認為甲方造成本人醫療傷害,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多少xx元;第二,全免乙方在我院某年某月某日的醫療費用;第三,甲方在協議書簽訂後十日內,應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款項共計人民幣多少元,要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
Ⅲ 有關製作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
甲方:xx醫院
乙方:xx(患者或其家屬)
鑒於患者xx曾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甲方處住院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但均願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故,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雙方代理律師的參與下,經充分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確認以下事實:
1、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的規定,雙方確認本病例構成X級丁等醫療事故,乙方對應的傷殘等級為x級。
2、在事故發生後,乙方在甲方處治療時間為××天,另行xx手術治療的預計住院時間為x x天,手術出院後康復時間為X×天。
3、在事故發生後,雙方協商處理階段時間為××天,參與處理的相關家屬人數為×人。
4、乙方住所地×X市至××市往返差旅費為:×××元/人,乙方及家屬每人按x次往返計算。
第二條 相關數據及來源:
1、××市200 x年度職工平均工資:x元;
2、××市200×年度居民平均生活費:x元。
3、X 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x元
以上數據來源於X X市統計局。
第三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以下賠償:
1、今後手術住院醫療費:x元;
2、誤工費:x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x元;
4、陪護費:x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x元;
6、被撫養人生活費:x元;
7、交通費:4000元;
8、住宿費:5700元;
9、家屬誤工費:10013.76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以上合計人民幣:x元(大寫: )。
第四條 甲方減免乙方自×年×月××日至×年X×月×日在甲方處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乙方同意自行擇期並選擇醫院進行肺段切除手術治療,並自行承擔因手術延誤、取消及手術而產生的相應風險。
第六條 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款x元(大寫:x萬元整)。
在乙方辦理出院手續後當天,甲方一次性支付餘款。
第七條 在甲方依本協議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因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醫院 乙方:
日期: 日期:
Ⅳ 向派出所申請了住院醫療費。派出所調解協議書醫療費各自負,當時對方沒有醫療票據
不管你們怎麼樣,都是以派出所所調解的協議中處理的。如果不滿意的話可以要求派出所再次進行調解。不要覺得自己怎麼吃虧了,但是以處理好事情為准。
Ⅳ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中的見證人應負什麼責任
見證人的作用是:證實該協議及其內容的真實性。
見證人並非擔保人,並不承擔擔保責任。
Ⅵ 患者簽訂了《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還能反悔嗎
原則上是不能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在一年內提出撤銷之訴。
Ⅶ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一般應該在怎麼寫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醫患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補償或者分擔問題達成和解協議,患者對醫療損害人身賠償之債的處分,消滅了彼此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醫療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醫方清償債務而消滅的是實體請求權,而程序請求權並不消滅,患者及其家屬仍有醫療損害人身賠償請求權的程序請求權。所以,醫患雙方在履行了私了協議後,是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如患者一方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查明醫療損害人身損害賠償之債因醫方清償債務而消滅的事實,則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經過審理,發現該"私了協議"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時,該協議無效或被撤銷,進而可以認定患者的醫療損害人身賠償實體請求權並未消滅,患者可以依據該實體請求權獲得相應的賠償物質或精神損害賠償。如果該協議屬於可變更的情形,則醫患雙方可以變更部分條款,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此後,患者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另行向人民法院主張醫療損害人身賠償。
Ⅷ 醫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還能反悔嗎
現實困惑
農民佟某因做完手術後紗布被醫生誤縫在體內,要求醫院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而醫院只同意賠償5000元,還說如果佟某不同意,連這5000元也得不到。後來雙方達成協議,由醫院一次性賠償佟某5000元,此事就此了結,雙方均不得反悔。拿到賠償款後,有朋友說佟某要少了,這種情況是明顯的醫療事故,他至少可以拿到3萬元的賠償。於是佟某到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3萬元。醫院辯稱雙方已達成協議。那麼,醫療糾紛中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還能反悔嗎?律師點評
發生了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在事實不清、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以「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司法實踐中,若醫患雙方已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當初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本案中,在醫療事故發生後,佟某與醫院達成醫療糾紛協議,該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與佟某所遭受的損失相比顯失公平。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因此,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經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撤銷,佟某可以要求醫院按照醫療事故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特別提醒
雙方在自願公平的條件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然具有效力,但是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示公平的情況,則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或者變更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