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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代位追償

發布時間: 2021-02-14 05:34:41

Ⅰ 追償權與代位追償權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實現的方式與程序是不同的,屬於有限區別。
保證內人追償權又容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代位追償權保險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力。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Ⅱ 關於代位追償

代位追償有2種:

一、權力代位: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二、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1、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2、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3、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4、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5、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2)侵權代位追償擴展閱讀:

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Ⅲ 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主張侵權人賠償,保險人還有代位追償權嗎

第一,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是基於被保險人將其追償權轉讓而形成的,如果被保險人未轉讓權益,保險人是不具備追償權的
第二,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如存在追償問題,被保險人在權益轉讓後,應當配合保險公司追償。被保險人單方面放棄對侵權人索賠的,則追償權益轉讓不成立,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主張權益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某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被第三人侵權導致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了追償權。第三人不肯賠付,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這時候,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賠付給被保險人,但獲得了向第三人的追償權。如果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後,協助保險公司追償,那麼即便第三人無力賠付,保險公司都不得向被保險人追索權益。但如果被保險人拿到保險賠償金後,放棄對第三人的索賠,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追償的,那麼保險公司可以起訴被保險人,追回保險賠償金。

Ⅳ 侵權損失賠償後可否代位追償

代位追償權產生復原因主要有三制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因此 可以代為哦

Ⅳ 代位追償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權。
相關規定:《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Ⅵ 民法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代位求償權是這樣規定的: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保險代位權的發生事由:

就代位求償權的實質來講,它當屬請求權,是一種債。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債的發生事由自然應當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發生原因。因此我們可以對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做一個匯總,具體如下: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產品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及信用保險的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Ⅶ 你好:我如何行使代位追償權

什麼案件的代為求償?是合同糾紛還是保險糾紛,對方是什麼態度,第三方又是什麼態度?如果是對方怠於履行向第三方的債權,而第三方又有承擔能力,僅僅是對方不願意,你可以提起代位求償,直接向法院起訴即可。

Ⅷ 代位追償是什麼意思

代位追償指的是因第三方責任人發生的事故責任,其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墊付賠償,版然後受害人將賠權償權交於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要求賠償的行為。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8)侵權代位追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Ⅸ 什麼是代位追償

代位追償

一、權力代位: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二、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原因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性質

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該說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第60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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