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侵權責任
❶ 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後車主有責任嗎
看具體情形,正常情況下車主沒有責任。
對於車主來說,借車給別人用最怕的就是出事故。車子受損不說,如果出了人員傷亡還會扯上一大攤子事。甚至還有的人說,借車給人出了事故,車主也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這讓很多車主覺得冤枉,車不是我開的事故不是我造的,憑什麼要我賠啊?
一、對方有合法駕駛證的,車主無賠償責任:
其實,在以前只要把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無論如何都有連帶賠償責任的。但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明確規定:借車給他人使用後出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和駕駛員承擔,車主如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是車主無過錯呢?要符合3個條件:
1、借車的人有駕照且未吊銷和過期。
2、駕照類型符合駕駛車型,例如c2類型的駕照就不能開c1類型的駕照。
3、對方借車時是否有酒駕、毒駕等法律禁止行為。
如果車主在明知對方喝過酒的情況下把車借出,最終造成事故的,那車主要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三、借車人肇事後逃逸後,
車主無賠償責任:
有些車主比較倒霉,車借出去了,肇事後還逃逸,受害人還找上門索賠了。怎麼辦?這種情況,車主也無需賠償。同樣是《侵權責任法》規定,車輛借出後駕駛人肇事逃逸,由保險公司在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四、借車人無賠償能力,車主要墊付,這個責任不輕啊,千萬注意:
如果事故造成的損失較大,導致肇事司機賠償不了。法庭會判決車主墊付賠償金,但墊付金額不會超過汽車自身價格。事後,車主可以向肇事司機或者其家屬追討墊付的金額。這個就倒霉了。
五、
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保險賠不賠?以下兩情況,不賠償。
1、未經車主同意2次轉借的,保險不賠:
在保險的免責條款當中,有一條明確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對方駕照不合法、駕照類型不符、酒駕的,
保險不賠:
跟前面的法律責任一樣,如果你在明知對方無駕照、過期、吊銷,或者駕照類型不符合、酒駕醉駕的情況下把車借給對方。出了事故保險也是可以拒賠的,這個在保險的免責條款當中同樣有明確的規定。
建議:
車要麼不借,要麼借給靠譜的人。
1、新手和無證人士不借;
2、性格小氣和暴烈的人不借;
拒絕借車的最好方法,其實就是簽個君子協議,這個協議可以列印多份備用:如果你實在是受不了別人老來借車,讓對方借車時填寫一張借車協議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因為會有相當一部分人,會覺得填這個麻煩而不再找你借車。就算真有人死皮賴臉的來借,協議上也清楚寫好了責任和義務,這樣自己也就不會吃虧和背上責任了。建議:免除自己的責任,同時可以把車受損後,要求對方賠償的條款等統統寫上,這本來就是應當的。
❷ 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
四種情況下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商業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大多數情況下是車輛所有人)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
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2)借車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鍾某將自己所有的無牌二輪摩托車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董某。董某與唐某一起喝酒後,因醉酒不能駕駛,董某便將摩托車交由同樣沒有駕駛資格且醉酒的唐某駕駛,董某乘坐在摩托車上。
唐某駕駛摩托車行駛過程中與段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唐某、董某受傷,後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段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董某無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無果,董某父母將段某、保險公司、唐某、鍾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鍾某雖出借摩托車,但其借車時董某並未飲酒,而事故是因董某將車輛轉交唐某後唐某醉酒駕駛造成的,故鍾某出借摩托車的行為與本案事故發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董某借到摩托車後,摩托車即處於董某控制下,其在明知唐某醉酒、無證的情況下,仍放任唐某駕駛摩托車,且乘坐摩托車,其應對其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酌情認定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董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鍾某明知涉案摩托車未按規定辦理車輛牌照,屬於依法不得上路行駛的車輛,而仍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證的董某,具有明顯的過錯,且該過錯與本案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鍾某作為涉案摩托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董某作為乘客,雖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本次交通事故無責任,但其明知唐某醉酒且無駕駛資格證,仍將自己借用的摩托車交由唐某駕駛且乘坐該摩托車,其應對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綜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鍾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剩餘15%的損失由董某自己負擔。
❸ 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
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商業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大多數情況下是車輛所有人) 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借車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❹ 把車借給他人出現事故車主有連帶責任嗎
《侵權抄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襲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此情況下,只有車主存在過錯的,如車輛存在缺陷、借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的等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
(4)借車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
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
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
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❺ 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要承擔責任嗎
人民網:車主借車給人出事可能要擔責。
據福田法院霍雲波審判長介紹,《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商業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大多數情況下是車輛所有人)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簡而言之,朋友借車出了事故,車主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賠償款超出了交強險的范圍,保險公司是不會出錢的,這個錢只能落在駕駛人頭上了。
(5)借車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法官就機動車保險糾紛案的特點,提醒車主們平時使用車輛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車輛要及時年檢。
二、不要掛靠「大客戶」買保險。法官告訴記者,省小錢吃大虧,「搭車」保險難獲賠。保險公司對於大型運輸企業等「大客戶」往往有保費打折優惠。近幾年,有的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托關系通過與自身沒有實際關系的「大客戶」作為被保險人購買車輛保險的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也就是說一旦出現事故,保險公司將可能以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不存在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償,從而引起糾紛。
三、車主不要單方委託評估。發生保險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而單方委託評估的結論難認可。
四、加強證據收集和保存意識,方便日後理賠和維權。車主要加強風險和證據意識,比如對於保險公司承諾的特別條款應另外標記,發生保險事故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事故現場證據要固定和保存,委託評估機構公估需書面發函通知保險公司等等,確保自身權益等到有效保護,維權才能有理有據。
❻ 車借給別人開出事,車主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6)借車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在借車的情況下,屬於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後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復中作出了說明。
1、《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
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從以上內容看,對於車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基本上採納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准來判斷。
即: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