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案代理詞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訴訟中,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貳』 股權轉讓糾紛起訴狀怎麼寫的
民事起訴狀 原告: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專法屬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別:__年齡:__民族:__職務: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______元; 2、判令被告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元; 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被告雙方於____年__月簽訂原__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協議時,被告未告之原告該公司拖欠案外人____欠款______元的事實。該債務經__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由原告一次性償還____借款______元、利息_____元及案件受理費____元,此判決已生效。
『叄』 股權轉讓糾紛中存在哪些疑難問題
您好,
一、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
1、在股權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記備案的修改後公司章程,效力如何?
析:審核該公司章程是否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變更,如經過同意變更,則在公司內部產生效力,不產生對抗公司外部的效力。
2、股權能否轉為債權?能否由控股股東和某股東簽訂退股,即轉為借款關系,將股權關系轉為債權?
析:不能,如未經減資或內部股東會決議,通知債權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將股權轉為債權關系,將導致股東可以隨便退股,不利於公司內外部的穩定。
3、在原始取得的情況下,公司設立時即取得股權與公司成立後通過增資擴股取得的股權,工商登記備案對章程效力的影響?
析:前者具備發起人出資、章程、股東名冊,到工商登記備案後取得股東資格,此時工商登記備案是取得股東資格的生效條件,不備案,章程無效。
後者涉及出資是否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條件?出資是實質條件,目前分實繳出資、認繳出資。主流觀點以形式要件為主。形式要件即股東會決議、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證明其是股東即可。此時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未登記備案的,對內有效,不能否認章程中記載的股東的資格,登記備案僅是對抗效力。
4、繼受取得股權中,有償股權轉讓時,受讓人何時取得股權,即何時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
析:目前有意思主義、形式主義的不同觀點。主流觀點為形式主義,即登記生效主義,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權變動,需記載於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備案,或者提供變更的章程、存在股東會決議、以股東身份參與股東會等佐證時,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
5、特別提示
①公司負有向受讓人變更工商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義務。
②轉讓人負有向公司通知股權轉讓事宜的義務。
③如發生糾紛,受讓人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如轉讓人未完全履行轉讓合同,則可以公司和轉讓人為被告,而僅以轉讓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可能訴訟主體存在問題。
④關於公司內部事務上,如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股東名冊為准;外部事宜,如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應以公示公信原則,以工商登記為准。
二、瑕疵股權轉讓
1、瑕疵出資是否認可其股東資格?瑕疵股權能否轉讓?
析:以形式主義認可其股東資格。此時轉讓瑕疵股權屬於有權處分,即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瑕疵股權受讓人能否取得股東資格,是否應承擔股東義務?
析:主要存在有效、無效、可撤銷學說,主流觀點是先分析受讓人的主觀狀態,後確認有效或可撤銷。如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自甘冒險,則該股權轉讓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受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如受讓人被欺詐或從常理認為其不可能知道的,則屬於可撤銷合同。
3、瑕疵股權轉讓後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析:①對公司,應補足出資。因出資是股東法定義務,故不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未及時補足,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如公司大股東擁有2/3以上表決權,則因其屬於利害關系人,應不參與該股東會決議(實踐中能否實現,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可對瑕疵出讓股東權利進行限制。如在章程中或股東會決議,限制其股權收益權、清算解散時剩餘財產分配權、新增股份時限制其優先認購的權利等。
②對其他股東而言,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③對受讓人,應承擔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④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債權人可要求該股東在瑕疵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瑕疵股權轉讓後受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析:如受讓人為善意的,不知或不應知道受讓股權有瑕疵的,受讓人不承擔責任。如受讓人知道有瑕疵還受讓的,則其應和瑕疵股權的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5、能否對瑕疵股權受讓人的股權設置限制(如利益分配、財產有限分配等權利)?
析:依據後手取得的權利不能大於前手的理論基礎,可以追及至受讓人,但受讓人可不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名實不符時的股權轉讓糾紛
1、特別提示
①隱名和顯名股東的關系,可參考信託關系,依據信託原理來處理。
②顯名股東根據外觀條件,推定為股東。
③顯名股東取得了名義上的股權,但其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其股權處分權。
④隱名股東不享有顯名股東的法律地位,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人或實際投資人,可享有股份所帶來的權益(收益權等)。
2、隱名股東要求顯名,如何處理?
析:欲顯名,需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顯名。如其他股東事先不知道其隱名股東身份,事後也不同意顯名的,則隱名股東顯名不成。可依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解決。
3、實際出資的隱名股東轉讓股權,效力如何?
析:因實際出資人不顯示為公司股東,從外觀形式上不享有股權,不能使受讓人取得股權,公司可以股東名冊的記載或工商登記信息對抗該股權轉讓。
4、顯名股東轉讓股權,效力如何?是否為有權處分?
析:根據股權的外觀條件,應為有權處分。但法律規定,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顯名股東如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股權的,可參照《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能否取得股權,取決於受讓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肆』 公司六個股東間股權轉讓糾紛案
(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4號案和1015號案
兩個案件牽涉到一家公司六個股東間復雜的股權轉讓利益,兩案的兩個被告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未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續跳槽到另一家與公司有同業竟爭關系的公司擔任要職,依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股東離職後須依一定的標准無條件轉讓其股份,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司健康穩定發展。鑒於此,本律師接受四原告委託後設計了訴訟方案,首先依公司章程召開了股東會決議,依章程約定核算了離職兩股東的股權轉讓的價格,兩被告在收到股東會決議後不予認同,認為股權轉讓價格太低。考慮到兩被告的反映,本律師在起訴前就保存公證了兩被告離職後的同業竟爭證據,以此作為對抗對方的籌碼,同時,兩被告的股權轉讓價格是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而核算,股東會決議程序也合法有效,兩被告在收到股東會決議後也未提起瑕疵訴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故而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為了順利得到核算後的股權轉讓價,必須放棄不合理的主張,否則四公司可以主張同業竟爭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思維下,本案最終圓滿解決,兩被告的股權轉讓順利辦理,維護了四原告公司的正常健康發展。
『伍』 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中,該如何舉證
訴訟案件,證據的收集及出示,應當根據訴訟主張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