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履行合同
『壹』 什麼是"實際/強制履行,請簡要說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適用實際履行的情形
您好,實際強制履行的表現形態表現為:
1、限期履行應履行的債務
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諸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即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修理、重作、更換
如果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債權人仍需要的,則可以適用修理、更換或者重作(參照《合同法》第111條),可稱為「補救的履行請求」(其對應的概念稱「本來的履行請求」),屬於《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採取補救措施」的一個組成部分,並屬於強制履行范疇。
二、強制履行不適用情形
對於金錢債務,不存在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於非金錢債務,依《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1)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2)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台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氦觸份吠莓杜逢森撫緝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旅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於債務人未免不公。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貳』 繼續履行合同能否成為執行的內容
被告泉州市貝拉瑪盧娃化妝品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泉州中級人民法院,泉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07)泉民終字第350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原告廈門特拍拍賣有限公司向惠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告泉州貝拉瑪盧娃化妝品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該案法院受理後,如何執行判決內容成為承辦法官一個難題,經過合議討論,出現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的判決內容模糊不清、不具有明確性,不能成為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原告廈門特拍拍賣有限公司應再次起訴被告泉州貝拉瑪盧娃化妝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理由是:判決主文只是對原被告雙方的合同效力進行確認,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並沒有針對合同如何履行,怎樣履行做出明確的規定;如果被告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違約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也沒有做出確切規定。該份判決屬於無執行給付內容、執行標的不明確,執行機構無法確定標準的案件,合議庭法官建議,裁定不予執行,撤銷該案,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判決屬於可以執行的范圍內。該案判決已經明確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被告泉州貝拉瑪盧娃化妝品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原告廈門特拍拍賣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本案應該由承辦法官根據案情及判決所確定的內容,運用自由裁量權,裁定強制執行被告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或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違反合同約定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評析: 筆者認為,第一種的意見比較可取。本案的判決屬於無執行內容,既無可執行的財產,又無可執行的行為,判決雖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無法採取合適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措施,應該裁定不予執行,撤銷該案,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原因如下: 一,所謂的民事執行是指當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執行名義確定的民事義務,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依法採取民事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活動。根據上述的執行概念,本案不屬於執行的范圍。民事執行要求的確定的民事義務,本案的判決內容不明確,不具有操作性,判決內容沒有明確被告泉州貝拉瑪盧娃化妝品有限公司的義務,只是籠統地規定了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如何履行,怎樣履行沒有明確做出,承辦法官無法採取民事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判決內容對於原告的民事權利內容也沒有做出確切的規定,在執行當中從哪個方面保障原告的民事權利,要實現原告什麼樣的民事權利不得而知。 二,執行階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針對的是所採取的執行強制措施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力,採取何種強制措施例如凍結、劃撥、扣押、拍賣、變賣、拘留等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並不是對執行內容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力。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拘束性,非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隨意更改。執行法官只能是依據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進行執行,不得改變法律文書的規定權利義務,隨意改變執行對象。第二種意見中,認為運用法官自由裁量,裁定應當如何履行合同、怎樣履行合同,是對執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錯誤理解,這種裁定超出執行法官的權力,缺乏法理依據。 三,在執行階段直接裁定被告賠償原告因違反合同約定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屬於對執行內容的任意修改,除了違背執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外,還違法民事訴訟程序,未經法院審理判決,直接確定原被告的權利義務關系,將直接導致了被告喪失了救濟權利。執行法官在執行程序中對執行的具體標的給與確認,則實質上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終局確認,使當事人喪失了一、二審救濟的權利。在沒有對違約行為、損失范圍開庭審理舉證質證,進行實質審查,直接裁定原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嚴重剝奪了被告訴訟救濟權利。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案的判決沒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缺乏執行操作性,不是執行的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撤銷該案,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洪新民)
『叄』 我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該怎麼做
繼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違約方應當承擔的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責任。依據合同法規定,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合同法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准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合同法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肆』 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
一、強制履行通常是一種較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更能契合當事人締約初衷的救濟方式,原則上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
強制履行在《合同法》上稱繼續履行,當事人訴請法院判令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一種違約救濟方式。在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後,另一方不願意解除合同,而堅持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一般不增加違約方本應依約承擔的合同義務,但它能憑籍司法裁判的強制執行力使得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因此,與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進行損害賠償等方式相比,這種違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守約方的締約目的,故在尋求司法救濟的過程中常被守約方優先選用。當事人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約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當事人當初的締約目的,從鼓勵商事交易和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在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予支持。
二、但若合同強制履行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為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合同法》賦予合同守約方採用強制履行救濟方式的選擇權,但要求強制履行非守約方保護其利益的唯一選擇,而且有關強制履行的訴訟請求若要獲得法院支持,亦必須具備強制履行的構成條件,尤其要符合履行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即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且繼續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由此可知,盡管強制履行是一種較能契合當事人締約目的的違約救濟方式,但如果強制履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要求,從妥善平衡合同各方權益和貫徹經濟理性原則等角度出發,法院亦不應支持守約方提出的強制履行的訴請。
綜上所述,如法院針對房屋買賣合同作出了繼續履行的生效判決後,違約一方拒絕依法履行生效判決,例如出現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的問題,則勝訴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會依法通過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的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壓,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伍』 法院會如何強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內九種。查詢、凍結容、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對於勞動合同的強制履行,一般會通知限期安排勞動者工作,如到期不安排可以對單位進行罰款,如果判決繼續履合同,因單位原因不實際參加工作的話,單位也要支付工資。
『陸』 如何判斷繼續履行合同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復《民事訴訟法制》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對於勞動合同的強制履行,一般會通知限期安排勞動者工作,如到期不安排可以對單位進行罰款,如果判決繼續履合同,因單位原因不實際參加工作的話,單位也要支付工資。
『柒』 只是付了定金,能向法院申請只是強制履行合同嗎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定金分類很多,但違約定金是最常用的,參考:
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3.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於給予合同當事人於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3.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
定金違約金
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捌』 什麼是強制履行如何適用
強制履行又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 強制履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基本方式就是讓債務人仍然按照原約定繼續履行義務。雖然債務人所承擔的履行義務的內容和原債務完全相同,但性質卻截然有別,強制履行是藉助法院的強制力予以實施的一種責任形式,是在法院強制手段的督促下進行的,不同於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的自動履行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0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由此表明一方不履行金錢債務,另一方可以在任何情況下,請求對方強制履行。換言之,金錢債務可以在任何條件下請求強制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相對於非金錢債務適用強制履行這種責任形式時,除必須具備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如下特殊要件: 須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即按原標的履行不為法律所禁止且債務在客觀上能夠繼續履行。如果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則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強制履行。例如,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解除 ,此債務在法律上即不得繼續履行。再如,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已經毀損滅失,則債務已在事實上不能按原標的強行。
『玖』 什麼是不可強制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回合約定的,答
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