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夥協議
㈠ 我們合夥做生意沒簽協議可以嗎
合夥做生意不管關系多好,最好就是簽協議,因為是合夥做生意,虧損應該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簽訂協議會產生很多糾紛,具體如下: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以上通則都是在維護各個合夥人的權益的,產生糾紛可以有法律依據解決。
㈡ 辦營業執照前沒簽合夥協議,後期能補辦嗎
辦營業執照前沒錢合作協議,後期是可以補辦的。只要雙方願意,什麼時間都可以簽合夥協議,如果不通過營業執照變更股東,就雙方簽署協議就可以,如果需要列為股東,那就營業執照需要做股東變更。
㈢ 最高法院:未簽合夥協議,可否因投資經營認定事實合夥
最高法判例:雖復然無有效的制書面合夥協議,但雙方共同投資、經營的,應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夥關系。
各地法院在裁判時均認為,雖然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的書面合夥協議,但具備合夥的實質性特徵的,即可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個人合夥關系。但何為具備合夥的實質性特徵,各法院的裁判觀點卻不盡相同。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對當事人之間無書面合夥協議時如何認定合夥關系規定了嚴格的認定標准。但從實踐中,合夥關系的認定標准有所降低。
主要裁判觀點如下:
1、部分法院在裁判時認為,具備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中的兩個以上特徵即可認定成立事實上的合夥關系 。
2、實踐中亦存在法院僅根據共同出資這一特徵即認定成立事實上的合夥關系 。
3、實踐中,僅有極少數法院在裁判時認為,不僅需同時滿足合夥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特徵,且需要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才能認定合夥關系成立 。
㈣ 個人合夥未簽訂書面協議,合夥關系成立嗎
您參抄考如下法條
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51.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㈤ 雙方沒有簽協議,合夥人要退股怎麼處理
對合夥事宜進行協商,並全程錄下錄音,作為證據。另外,當時入伙時,投入的是現金、動產還是不動產,需要收集相應證據,配合錄音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鏈,以防萬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5)沒簽合夥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㈥ 沒簽合夥協議 現在合夥人要單方面散夥怎麼辦
入伙退夥要按照協議約定辦理,協商解決,如有糾紛也可以訴訟解決,商不成或不能協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建立公司了,散夥只能轉讓股份,總之應該公平合理。
合夥企業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㈦ 沒有簽訂合夥人協議 的合夥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這種情況你應該沒有責任的,因為你已經拿出自己的錢來補貼給客戶了,而你的合夥人版卻沒有拿出權錢來補貼客戶,就算到了工商局也好,法院也好,,也會判定你 毫無責任的,你不用擔心,更何況你們並沒有簽訂合夥人協議。當然了,口頭的約定也算了,而且你該做的已經做了,也就是說仁至義盡了,至於和法院或者工商局怎麼判,應該跟你無關的!
㈧ 合夥做生意協議沒簽會怎麼樣
如果每次都他都抽頭的話,那你其實挺虧的,他其實可以明著和你說要抽一部分利潤的嘛,沒內必要那麼隱晦。建容議你還是跟他簽個協議,明確大家到底應該怎麼做,以及你的退出機制,需要條款咨詢及草擬服務,請找我詳談,[email protected]或網路短消息
㈨ 沒有簽訂合夥協議,如何證明合夥關系的存在
你們是因為什麼緣由進行合夥的呢?合夥經營什麼事務了?你們是共同出資還是一人出資一人出勞務,還是共同出資共同出勞務啊?你們之間不至於連個資金往來的證明都沒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