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權
❶ 什麼是合同履行中的拒絕權
你說的是合同履行抗辯權吧?合同履行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版人請權求權的權利。單務合同由於不存在有對價關系之義務,故無所謂抗辯權可言。合同履行抗辯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之分,詳見合同法66,67,68條
❷ 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先後履行抗辯權、全面履行抗辯權和不專安抗辯權。
《合同屬法》: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
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
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
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❸ 什麼是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版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台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❹ 什麼是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回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答。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❺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一、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二、先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三、不安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❻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權利
1.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為債權債務人,因此就只列出債權人的權利
債權人版的債權有三大權能:一是給付請權求權——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完滿債權;
二是受領保持力——已經依約給付的,債務人不得追回;
三是強制執行請求權——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然是符合強制執行的法定情形才可以)
同時債權人負有一是配合債務人的給付,即時受領的義務,以及在損害出現時採取積極行動減輕損害的義務,但這兩種義務的違反,並不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只能是減弱債權人向債務人的債權,比如不得就因為消極不行動而導致的擴大了的損失請求債務人的賠償等
2.再單務合同中,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通常是債務人主動負擔義務的,因此通常債務人的責任更輕,而且債務人還有解除權
❼ 什麼是合同履行的權利,有哪些權利
現今社會,人們法律意識越來越成熟,合同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不僅作為雙方意願達成而且是約束履行相應法律。但是我們很多人對合同履行的權利並不太清楚。如果您准備或已經簽訂了合同,不妨先來了解清楚合同履行的權利。
1、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關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並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2、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權利的基本思想在於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於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於債權人。
3、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4、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合同債權,並且不論發生先後均以同等地位並存。在債務人財產被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執行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依債務人的總財產數額,在數個債權人之間按各個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但租賃權因其物權化而有優先性,期房債權因其登記備案而具有優先性。
5、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所謂請求力,是指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訴請履行的效力。
所謂執行力,是指債權人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後,得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
所謂依法自力實現,是指在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或妨礙,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時請示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債權人自行救助,拘束債務人,扣押其財產的效力。
所謂處分權能,是指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
所謂保持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的效力。
具備上述效力的債權為完全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過,在有的情況下,債權會欠缺某項效力,例如,債權因罹於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某畫家不履行其為乙畫像的義務時很難被強制執行;某公司被宣告破產時無處分破產財產之權。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叫做不完全債權。
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於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合同債權,而不得適用於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科以信賴利益的賠償損失,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
❽ 合同履行抗辯權的內容
合同履行抗辯權主要包括了三大抗辯權,具體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為了幫助大家正確了解合同履行三大抗辯權的內容,小編搜集了有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你作介紹。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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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辯權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優點
合同履行抗辯權
❾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