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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合同工種

發布時間: 2021-02-13 22:52:59

A. 簽勞動合同時崗位工種填的家政服務就是幹部還是工人

你簽的勞動合同工種為家政服務,很明顯你所在的單位是家政公司,家政公司的人基本上都屬於工人范疇。

B. 勞動合同合同上寫崗位工種及其他合法嗎

1、在勞動合同中,是有規定員工的崗位的,但是在普通員工入職時簽回訂勞動合同,答並不能確定員工將來會具體做什麼崗位,那麼可以寫大點的范圍是沒有錯的。只要員工同意都是沒有問題的。
2、如果在入職時和員工已經確定崗位,那麼可以在合同上寫明崗位名稱。
3、一般公司都會規定風險,在合同上的工資寫最低工資標准,職位寫作業員或者職員之內的崗位,比較廣泛,但是也是合法的。

C. 合同工種與實際工作不一樣怎麼辦

所謂「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版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權系的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你與公司簽定的合同,只要內容合法且是你自願,是合法的,盡管你的工種與工資不一致。但建議你應該補簽一個你的現在工種與工資關系的協議作為附件,以便作為將來發生糾紛時的一個權利證明

D. 填制參加社會人員增加表 上面的 錄用工種是什麼意思 單位編號 是不是指營業執照上面的編號 合同

是《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嗎?
工種就是合同工、試用工;編號就是單位社保編號;合同類型就是固定期限(一年、三年、五年)或者無固定期限(長期)

E. 實際工作崗位與合同規定的工種不同是否違反合同法

是否違反合同法,要作具體分析。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明確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就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於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未經勞動者同意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工作崗位,但勞動者經培訓不能適應其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這種調整不違反勞動合同法;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這種調整不違反勞動合同法;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這種調整不違反勞動合同法。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錄)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F. 勞動合同里的職務和工種應該怎麼填

勞動合同里抄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具體從事什麼工作,就填什麼工種,至於職務,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主要管理崗位。
1. 員工職業是具有一定特徵的社會工作類別,它是一種或一組特定工作的統稱。我們以往經常使用「工種」「崗位」等概念,實質上就是將職業按不同需要或要求進行的具體劃分。一般,一個職業包括一個或幾個工種,一個工種又包括一個或幾個崗位。因此,職業與工種、崗位之間是一個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
2. 工種是根據勞動管理的需要,按照生產勞動的性質、工藝技術的特徵、或者服務活動的特點而劃分的工作種類。目前大多數工種是以企業的專業分工和勞動組織的基本狀況為依據,從企業生產技術和勞動管理的普遍水平出發,為適應合理組織勞動分工的需要,根據工作崗位的穩定程度和工作量的飽滿程度,結合技術發展和勞動組織改善等方面的因素進行劃分的。

G. 勞動合同上的工種有多少種,是夠需要明確

應該明確。
勞動合同可以自擬格式,我國法律沒有強調勞動合同的統一格式。但是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因此,勞動合同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制定。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刪去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同時增加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業病危害防護等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H. 勞動合同工種寫什麼,職務和工種應該怎麼填

勞動合同里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具體從事什麼工作,就填什麼工種,至於職務,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主要管理崗位。
1. 員工職業是具有一定特徵的社會工作類別,它是一種或一組特定工作的統稱。我們以往經常使用「工種」「崗位」等概念,實質上就是將職業按不同需要或要求進行的具體劃分。一般,一個職業包括一個或幾個工種,一個工種又包括一個或幾個崗位。因此,職業與工種、崗位之間是一個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
2. 工種是根據勞動管理的需要,按照生產勞動的性質、工藝技術的特徵、或者服務活動的特點而劃分的工作種類。目前大多數工種是以企業的專業分工和勞動組織的基本狀況為依據,從企業生產技術和勞動管理的普遍水平出發,為適應合理組織勞動分工的需要,根據工作崗位的穩定程度和工作量的飽滿程度,結合技術發展和勞動組織改善等方面的因素進行劃分的。

I. 勞動合同工種有哪些分類

勞動合同里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具體從事什麼工版作,就填什麼工種,至於職務,權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主要管理崗位。

1.
員工職業是具有一定特徵的社會工作類別,它是一種或一組特定工作的統稱。我們以往經常使用「工種」「崗位」等概念,實質上就是將職業按不同需要或要求進行的具體劃分。一般,一個職業包括一個或幾個工種,一個工種又包括一個或幾個崗位。因此,職業與工種、崗位之間是一個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

2.
工種是根據勞動管理的需要,按照生產勞動的性質、工藝技術的特徵、或者服務活動的特點而劃分的工作種類。目前大多數工種是以企業的專業分工和勞動組織的基本狀況為依據,從企業生產技術和勞動管理的普遍水平出發,為適應合理組織勞動分工的需要,根據工作崗位的穩定程度和工作量的飽滿程度,結合技術發展和勞動組織改善等方面的因素進行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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