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協議書和聘用協議書有什麼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專勞動者簽定勞務屬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那呢?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一個勞動關系。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一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希望採納
⑵ 委託合同與僱用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與僱用合同都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但二者是不同內的,其區別主要容表現在:(1)僱用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而不在於實現僱用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僱人利用自己的勞力為僱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託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託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2)受僱人依據僱用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僱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受託人雖然須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但一般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3)僱用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的情況;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⑶ 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
區別在於:適用主體不同、特點不同、種類不同。
1、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2、特點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單一性、諾成雙務;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
3、種類不同: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合同;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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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
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准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⑷ 勞動合同、聘用協議、勞務合同三者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回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答規范。
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屬於公法調整范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3、對象不同
勞動合同的對象,是指未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者、成年人、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勞務合同的對象,是指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且被同意兼職的、學生實習、退休返聘的人員;聘用協議,這是現在用得比較少的形式,對象是指以上所有人員,只是內容上有不同。
⑸ 聘請合同與聘用合同有什麼不同
朋友您問聘請合抄同與聘用合同有什襲么不同?
答:1、聘請合同,是指這個聘請人還沒有來之前,用這個合同文本;
2、聘用合同,一般是指聘請人已經被聘過,續簽合同用這樣的合同文本;
但是兩者區別不是那麼明顯,有時通用也不為錯。
⑹ 勞動合同和聘任協議書有什麼區別
你好:
崗位聘用合同,是你與單位行政簽訂的聘用你到某個崗位的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一旦你不能勝任該崗位,合同期滿,企業可以讓其他人通過競聘到該崗位,你只有選擇其他崗位競聘。
勞動合同是你與企業簽訂的勞動關系合同,合同約束你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終身勞動合同一般是工作15年之後,企業與你簽訂的一直到退休的勞動關系合同。就是勞動法規定的無限期合同。
簡單說,簽訂終身勞動合同確保了你是該單位終身員工,享受你的基本工作和企業福利、三金保險。
簽訂崗位合同,意味你在某崗位工作,享受該崗位的崗位工資,崗位合同根據自身能力和企業選擇,可以隨時變化和重新簽訂。
⑺ 勞動合同中的僱傭和僱用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學理上,一般認為,僱用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
2.僱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向僱主提供勞務,而僱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3.侵權責任規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雙方主體均為自然人的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僱傭關系中,僱主對雇員因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顯然,僱主的責任要重於接受勞務的一方。
4.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只規定了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責任,並不涉及提供勞務的一方的責任。
但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在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情形下,雇員與僱主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雇員的責任也要重於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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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僱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
事實上,所有財富都是由被僱傭者的貢獻。在一個實體內部,組織機構(法人)即為僱主;內外的一切活動通過法人代表來管理和體現,此時的「法人代表」即為一般意義的「老闆」,但是實質上法人代表也是「被僱傭者」。
被僱傭者被僱傭者是指被雇請的任何個人,如工人雇請做各種雜活,法律顧問、律師、會計、攝像師服務業等其他類別的工人等。
被僱傭者分為很多階層,如藍領和白領,企業的管理層和普通工人,政府高官和普通公務人員,大學教授和普通助教,餐廳有經理和服務員(侍者)等等。
僱用
1、出錢讓人為自己做事。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釋諺·長隨》:"今俗所謂長隨,則官場僱用之僕人。"巴金《家》十五:"接著 何嫂 、 張嫂 等幾個女傭又過來請安,這都是他們本房僱用的。"
2、租用。
胡繩 《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緒論第二章:" 英國 的東印度公司的第一次到 中國 的船還是為 葡萄牙 人所僱用的,這是在 明 朝 崇禎 八年(1635年)。"
3、 僱人供使用。
鄒韜奮《萍蹤寄語·伯納夫教育專門學校》:"她因忙於學業,特僱用了一個女僕照料這孩子和整理房間。"
⑻ 僱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嗎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嗎
勞動合同屬於提供勞動而形成的合同;承包合同不存在勞動務關系,而是一種經版營的委託關權系合同書。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承包合同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