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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實際履行地

發布時間: 2021-02-13 19:13:35

① 訂立合同時履行地指什麼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② 合同實際履行地,協議中未約定合同履行地該如何認定法院管轄

而不能依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觀點二:民間借貸屬於合同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糾紛可依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在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合同未實際履行時才有適用餘地。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在確定管轄時適用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11]筆者所指的債務履行地是指法定履行地(比如《合同法》規定的各類性質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
轉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確定問題實務探討, 案例二: 甲與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載明履行地上海。後乙公司下達了遷京通知,要求上海員工向北京轉移。甲法律實際上默認了企業派員工出差的行為,只要這種行為不是對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徹底變更。 在案例三中,雖然丙與丁公司
關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變更, 為了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法院不得不審查合同履行地、合同的性質、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等實體法概念,這導致法院對包括主合同履行地,從合同履行地,隨附義務履行地,還有書面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口頭約定的履行地、實際履行地等等,
合同履行地確認, 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民間借貸合同」以合同履行地為管轄法院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③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簽定地嗎

合同履行地不等於合同簽訂地,沒有這樣的司法解釋。

購銷合同的雙方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權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④ 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合同簽訂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合同或者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 合同履行地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交貨地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怎麼約定合同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
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⑥ 民訴解釋18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進行了規定。那麼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地,但已實際履行,如何確定履行地

合同未約定的,按實際履行地。

⑦ 合同的履行地點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
1、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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