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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確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3 16:18:26

① 借款糾紛案引發的房產確權案,我起訴了我的債務人,並對其房產進行了訴前保全,但這個房產是我的債務人的

首先,你是適格的案外人,可以對該調解書提出撤銷之訴。

其次,你要向法回院說明,你的債務答人和他的親屬是惡意串通,要求對之前的證據進行質證。
最後,不動產如果未做抵押登記,是無效的,你僅僅能要求債務人歸還欠款,並不具有對房屋的優先權。

綜上,盡快提出撤銷訴訟,對證據進行仔細的質證,調解結案的證據有可能是偽造的;這個房子上到底有他親戚多少產權還不知道。

② 如何進行債權債務確認

原告一般會提交有被告本人簽字、單位蓋章或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的借條、版借據、欠條、收貨權條、收貨收據、出庫單、入庫單、結算清單等證據,被告認可的,即視為原告的主張合法有據,如果被告否認,法官會要求被告提交申請,進行字跡、公章真偽的司法鑒定,如果鑒定意見認為是被告所簽的字,即使被告否認,法院也會依法判決被告承擔還款義務。

③ 海事債權登記後債權人一定要提出確權訴訟嗎

不是抄,權屬明確的,不需要。對襲尚未確權的債權,可以比照破產程序,採用簡易的登記確權辦法一攬子解決,所作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海訴法》第116條規定:債權人提供其他海事請求證據的,應當在辦理債權登記以後,在受理債權登記的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海訴法》第116條規定,涉及到債權登記的資格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曾存在不同意見:

1、一種意見認為,准予登記的應僅限於已確定的債權,其債權證據須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對尚未確定的債權請求,應不予登記。

2、另一種意見認為,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角度講,應當准許所有債權人在規定期間內辦理登記。但應責令未經法律程序確權的債權人,在登記後及時提起訴訟和仲裁,以盡快明確其債權,便於參加受償程序。

3、第三種意見認為,對尚未確權的債權,可以比照破產程序,採用簡易的登記確權辦法一攬子解決,所作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最高法院審委會討論時認為第三種意見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因此,「草案」採納第三種意見。

④ 我的房產在別人名下,通過法院判決確權後,是否還會受到別人的債務糾紛

會,你最多屬於一定意義的產權人。但法院要講究的很多。你所謂的那人如果有債版務糾紛,債權人要去起權訴他名下的財產,這套房子就會被凍結。你到時候要是後知後覺的,還有可能將成為第二保全人。最好還是花個幾萬塊過到你名下最安全。

⑤ 對債務額有爭議債務人可以起訴債權人嗎起訴如果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1、對債務數額有爭議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權人,申請法院確認版債務數額。符合立案條件的權,法院應予受理。
2、債務人對本人所負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確定。如債權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而債權人又不起訴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確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

⑥ 確權之訴是債權之訴還是物權之訴

是兩種不同的分類。如果確認的是合同效力,那就是債權,如果確認的是物權歸屬,那就是物權。

⑦ 民事判決房子產權《確權糾紛判決書》是否永久受法律保保護

被告辯稱,洛陽市老城區民主街59號院房產原為被告伯父韓雲鵬於1950年8月從林符靜宜手中購買,195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給韓雲鵬頒發了房產契約,這充分證明該房產所有權人是韓雲鵬。本案原、被告均不是韓雲鵬的法定繼承人,都沒有繼承該房產的資格。1988年12月,韓雲鵬將該房產分為三份,韓雲鵬佔一份,把其餘的兩份分別贈與給弟弟韓明堯、侄子韓世柱(被告),洛陽市房管局給韓雲鵬頒發了房產證,給韓明堯、韓世柱分別頒發了共有證,因此,韓世柱所持有的洛市證第01690號房產共有證所載房屋應為韓世柱所有。自1988年韓雲鵬將其房產贈予韓世柱至今已超過20年,原告現要求確權已超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不應受法律保護。另外,雙方所爭執的房屋於2000年、2003年由韓世柱全部拆除並單獨出資進行了重建,原房產已不存在。綜上,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對本案爭議焦點確認為:韓世柱所持有的01690號共有證所載明的民主街59號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為韓世柱一人所有還是原、被告共同所有。
審理中,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被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2009年6月30日,洛陽市房產局答復1份。證明:被告是代表李新芝一門進行房產登記的,因此房產不應該登記在被告一個人名下。
2、01690號共有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將該房產登記在其一人名下。
3、1990年5月2日,李新芝出具的委託書1份。證明被告是代表李新芝一門進行房產登記的,因此房產不應該登記在被告一個人名下。
4、2009年9月16日,李XX、韓XX出具的證明1份,2009年10月28日王新華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原、被告共同對民主街59號部分房屋進行過擴建。
經質證,被告對證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答復意見上註明由被告代表李新芝一門,但房管局沒有韓世柱代表一門的相關證據。對證2真實性無異議,房產權歸三共有人所有;對證3有異議,認為該房產不是韓來祥的房產,李新芝不具備委託資格,該房產是韓雲鵬的,韓雲鵬有房產處分權,李新芝無權作為委託人對韓雲鵬的房產進行處分;另外,委託書上委託事項不明確,委託人簽名不是李新芝本人所簽,而是私章,也沒有捺指印;並且該委託書與本案無關;對證4不予質證,因為證人沒有出庭作證。
審理中,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原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房產契約1份。證明契約上載明的老城區59號房產是韓雲鵬的房產,房產所有人是韓雲鵬。
2、1990年10月17日洛陽市房管局給韓世柱頒發的01690房屋共有權證1份。證明洛陽市民主街59號房屋為韓雲鵬、韓明堯、韓世柱共有。
3、東南隅辦事處證明1份。證明本案所涉房產2000年前屬於危房,無法住人,辦事處多次催促被告進行拆除。
4、拆遷通知書1份。證明老城區拆遷辦曾向被告之子韓曉鵬下發了通知書,被告的房產屬於規劃拆遷范圍,拆遷的房產與六原告無關。
5、居民建房許可證1份。證明老城區房屋拆遷事務所和洛陽市土地規劃管理局給共有人韓雲鵬、韓明堯、韓世柱下發的居民建房許可證,對韓世柱的房產進行了進一步確認。
6、洛陽市老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保護工程指揮部批准其改建臨街房、南廈房手續1份。
7、改建臨街房、廈房建房協議1份,支出建房費用票據若干張。
證據6-7證明經有關部門批准,被告一人出資對臨街房、廈房進行了重建。
經質證,原告對證1提出異議,認為該房產契約將民主街59號房產登記為韓雲鵬一個人與事實不符,該房產是韓雲鵬弟兄三人所買,對登記為其一人有異議;對證2有異議,認為韓世柱名下的房產應為原、被告共有;對證3有異議,2000年前該房一直有人在住,證明人說房屋屬危房與事實不符,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對證4有異議,認為拆遷通知書被嚴重塗改,簽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簽。對證5有異議,該證是發給三共有人的,並不是發給韓世柱一人;對證6無異議;對證7有異議,認為協議書上沒有立協議人的捺印,對被告支出的建房費票據有異議,並提出建房費是原告韓世生、韓世建支出的,因被告是大哥,所以將票據交由被告保存。
審理中,應原告的申請,本院到洛陽市房地產產權產籍監理處調取了韓雲鵬申領房產證時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該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與原產權人一致,產權由兄弟三門共有(二門去世有長子代理,委託有效)等字樣」。原被告對該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本區民主街59號院(原16號)房產系韓雲鵬1950年8月從林符靜宜手中購買,195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給韓雲鵬頒發了房產契約。1988年12月洛陽市人民政府開展「土地清查房產發證」工作期間,韓雲鵬申請將民主街59號院房產登記為韓雲鵬、韓來祥、韓明堯兄弟三人共同共有,因當時韓來祥已死亡,其配偶李新枝出具委託書,委託其長子韓世柱代表韓來祥一門對共有的房產代為登記。經報「洛陽市雙發證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1990年10月1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為韓雲鵬頒發28986號《房屋所有權證》,給韓世柱、韓明堯分別加發了01690、01691號《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共有關系存續至今。韓雲鵬、韓來祥、韓明堯持有的房產證和共有證僅明確該三人對民主街59號院房產各享有三分之一產權,但房屋沒有具體分割。2009年4月,原告發現上述情況後要求和被告一起到房管局進行變更登記,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韓雲鵬持有195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給頒發的房產契約,故本區民主街59號院房產產權應屬韓雲鵬所有。1988年12月洛陽市人民政府開展「土地清查房產發證」工作期間,韓雲鵬申請將民主街59號院房產登記為韓雲鵬、韓來祥、韓明堯兄弟三人共同共有,屬韓雲鵬對其房產權的處分行為,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因當時韓來祥已死亡,被告韓世柱持其母李新枝出具的委託書代表韓來祥一門對共有的房產代為登記,故登記在韓世柱名下的本區民主街59號院三分之一房產即老城字第01690號《房屋共有權保持證》載明的房產產權應屬本案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韓世柱稱韓雲鵬將本區民主街59號院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贈予給本人的辯解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世柱所持有的老城字第01690號《房屋共有權保持證》載明的民主街59號房產中的三分之一房產產權為原告李新芝、韓仙娥、韓巧娥、韓世建、韓麗娥、韓世生、韓巧英與被告韓世柱共同共有。

⑧ 物權法施行前,房產確權糾紛受訴訟時效保護嗎

確權糾紛不是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也就無訴訟時效的保護。

1、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

2、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8)債務確權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⑨ 房產的確權判決後又被法院已債務為由查封,能否先辦理確權房產的產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回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答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為房屋尚未過戶,產權還在甲的名下,法院查封並無過錯。乙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乙方只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甲方退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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