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侵權賠償制度
❶ 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的區別是怎樣的
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賠償,並非由於引起離婚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而離婚本身即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這種損害賠償應當具備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其次,法律適用不同。
因夫妻侵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為請求,屬於財產法上的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雖未滿足侵權行為的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婚姻法上的特殊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並非完全排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因為離婚本身即是離婚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雖具該條所規定的事由而不起訴離婚,並未完全符合離婚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因而其請求權基礎不當,法院理應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當事人不依據婚姻法第46條,而是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為夫妻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為個別的權利主體,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事立法並不否認夫妻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在具體落實上欠缺具體的規定。
❷ 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
婚內侵權行為是夫妻一方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危害對版方的人身權、財產權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婚內侵權行為的特點是違反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如違反了夫妻間忠誠義務、撫養義務、尊重義務等。婚內侵權行為比一般的侵權行為更為廣泛。其行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它較為嚴重侵權行為。其方式有作為或不作為。其行為既可直接作用於夫妻的對方,也可作用於他人。直接作用於夫妻一方的如毆打對方,作用於他人的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等。這些行為都體現了婚內侵權行為的廣泛性。
婚內侵權結果較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要求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這是由夫妻這種特殊關系決定的。在保護夫妻一方權益的同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到家庭的穩定。法律要在保護家庭穩定和保護個人利益的選擇中找到平衡點。對侵權行為顯屬輕微的,如夫妻間平時的吵嘴行為,不允許隨意提起婚內侵權賠償。否則不但造成過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產生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❸ 夫妻相互損害婚內請求賠償應如何處理
夫妻來間相互侵權行為時有發生,源並大有上升之勢,如家庭暴力、「包二奶」、通姦等。這些違法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配偶的權益,使配偶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司法實踐中也已出現了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但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使得實踐中配偶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時困難重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判法不一。絕大多數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
其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間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好比「左口袋進右口袋」毫無實質意義。
事實上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義的,而執行問題則可構建特別法定財產製作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
❹ 離婚損害賠償怎麼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此規定,有權要求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僅指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須是由於對方的上述四項規定的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對於並非因上述四項規定的情況而離婚的,不能提起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分三種情況做出具體規定: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③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出起訴。
❺ 我國現行法律有沒有婚內侵權賠償,一方可不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要求對方賠償
法院來一般不予受理
1、《中華人民自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為共同財產,財產的給付方和收入方,為同一所有人,沒有意義。
❻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想詢問下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問題
呵呵,這復個問題要問你的指導制老師啊。
按照目前的狀況來說,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現在已經建立,我國婚姻法有明確規定。現在正在討論的是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如果在這方面你能提供自己得到的看法,你將會完成一片非常好的畢業論文。
各人見解,僅供參考
❼ 夫妻婚內財產侵權方式有哪些
為了較好地解決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問題,侵權者應以其個人財產賠償,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賠償。這是由責任自負原則決定的。誰違反了法定義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夫妻間的侵權行為也不例外,這里存在一個問題,也是反對設立婚內侵權賠償的主要理由,即在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侵權一方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足以賠償的如何處理?
筆者設想可採取兩種辦法:
一是在雙方當事人沒有解除婚姻關系情況下,可將侵權人的賠償數額轉化為其對受害方所負的債務,該債務在侵權人擁有個人財產時或者婚姻關系解除時,由侵權人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給受害人;
二是如果雙方當事人解除了婚姻關系,應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屬於侵權方所有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不足的轉化為普通的債務。當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夫妻關系解除後一方當事人有權免除對方因侵權所應負的債務。這是由民事糾紛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決定的,該原則完全適用於婚內侵權賠償。
❽ 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有哪些特徵
婚內侵權抄行為是夫妻一方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危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婚內侵權行為的特點是違反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如違反了夫妻間忠誠義務、撫養義務、尊重義務等。婚內侵權行為比一般的侵權行為更為廣泛。其行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它較為嚴重侵權行為。其方式有作為或不作為。其行為既可直接作用於夫妻的對方,也可作用於他人。直接作用於夫妻一方的如毆打對方,作用於他人的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等。這些行為都體現了婚內侵權行為的廣泛性。
婚內侵權結果較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要求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這是由夫妻這種特殊關系決定的。在保護夫妻一方權益的同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到家庭的穩定。法律要在保護家庭穩定和保護個人利益的選擇中找到平衡點。對侵權行為顯屬輕微的,如夫妻間平時的吵嘴行為,不允許隨意提起婚內侵權賠償。否則不但造成過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產生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❾ 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如何處理
夫妻間相互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並大有上升之勢,如家庭暴力、「包二奶回」、通姦等。這些違法答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配偶的權益,使配偶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司法實踐中也已出現了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但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使得實踐中配偶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時困難重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判法不一。絕大多數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間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好比「左口袋進右口袋」毫無實質意義。事實上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義的,而執行問題則可構建特別法定財產製作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