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部分
Ⅰ 將一部分工程量從原合同中終止,怎麼描述
你好,這是合同的變更。
建議雙方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對於相關條款與內容明確約定,以新的約定為准,終止執行原來的約定即可。
Ⅱ 我們和業主簽了一份合同,現在其中的一部分合同部件
合同是約來束,雙方自給予雙方平等權利,一個法律文件法律文書,如果不見了,不要著急,先靜下心來,趕快想想,他最後一次出現是在哪裡有誰經手過這份合同,如果這些都辦不到,還不能找回可以找到公司的法律顧問,讓他從專業的角度趕緊去處理。
Ⅲ 補充合同與原合同的關系
補充合同如果北雙方認可,那麼補充合同中與原合同中相左的內容將以補充合同為准。原合同沒有涉及或者涉及北補充合同從新認定的,也以補充合同為准。
Ⅳ 合同總則部分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八章其他規定
Ⅳ 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的說法對嗎
作為一份補充協議,可以這樣表述,原則上,沒有問題。
法條鏈接專:《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屬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Ⅵ 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哪些內容
一、合同主體的含義:
1、必須是法律地位互相平等。
2、范圍包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因平等主體的要求,合同法的適用對象不包括管理和被管理關系之間簽訂的協議,如勞動合同,以及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
二、合同主體的范圍
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國的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自然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作為合同主體,但是本人不能單獨簽訂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才能生效。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簽訂與本人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合同,對於超出本人年齡和智力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才能生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簽訂合同。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單位或者機構。其他組織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Ⅶ 原合同中有部分事項不完善,需要補充內容
只需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結章節附註明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Ⅷ 補充協議可否取消原合同中的部分條款
您好!補充協議不可以取消原合同中已經生效的條款,只可以對某些約定添加補充或者進一步完善的內容。謝謝閱讀!
Ⅸ 什麼是合同的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一、合同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
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合同內容必須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是各自獨立,互無依存關系。
2、如果無效部分的條款和有效部分的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備條款,那麼,合同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
3、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合同內容必須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是各自獨立,互無依存關系。如果無效部分的條款和有效部分的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備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必然會使整個合同無效。
(2)合同無效部分或者被撤銷部分必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其餘部分不含有導致合同部分內容無效或者應撤銷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