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 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指土地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流轉或繼承以及侵犯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發生的民事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已有了一套獨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已成為脫離其他土地法律關系的一種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單位與個人之間,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不清,各自都沒有合法有效的權屬證照憑證,而又主張土地權屬所引發的爭議。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看,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土地承包糾紛絕大多數為民事糾紛,體現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特徵,而土地權屬爭議大部分屬於行政爭議,更多地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二是處理和審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處理和審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則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三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沒有規定行政處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對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則明確設置了行政處理程序;四是按照「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此種情形可能引發行政爭議和行政訴訟,但該司法解釋對此種爭議未規定行政復議程序,而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行政復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則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
2.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如何解決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3. 什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2009年6月27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這極有利於今後此類案件的妥善解決。司法解釋第26條對相關糾紛案件處理中,應當著重對調解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因為對這類案件的簡單處理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效果,不利於生產的穩定、農村社會的穩定,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調解以合法為原則,但並不是說在民事行為無效的情況下絕對不能調解。
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否定相關民事行為的效力,並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在處理糾紛過程中,一定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當地政府及民調組織和老長輩、老黨員、老幹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此類糾紛。
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還可以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就會引起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基於發包方的過錯而導致糾紛的情形。這些情形是: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6、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來,各地都發生了一些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據一項對百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調查顯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期由於缺乏經驗,盲目發包。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生產能力等缺少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由於時過境遷,受物價上漲、技術投入、科學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收益與投入懸殊,經濟利益分配產生不平衡,發包方要求調整承包基數而引起糾紛;二是行政干預。例如行政決定要求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適度規模經營而引起的糾紛。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預承包戶的經營自主權,對種植作物要求「一鄉一品,一縣一品」等;三是違背民主評議原則,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發包和承包。個別村幹部利用職權,以誘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甚至入暗股,自發自包,引起群眾不滿,釀成糾紛;四是「紅眼病」誘發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一些人「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對待承包人經過精心管理、辛勤勞動獲得的收益,對這部分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產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發包方屈從這種壓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發包引起糾紛;五是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在購買化肥、農葯、種子等生產資料方面的服務義務,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等;六是承包方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引起糾紛。總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不止這些,但這些糾紛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