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對接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13 11:43:18
(1)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和協作配合開發工作; (2)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 (1)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和協作配合開發工作; (2)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因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應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對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合同當事人合理承擔該風險; (5)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6)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7)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8)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當事人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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