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Ⅰ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合法解除、協商解除與違法解除,賠償方式主要有不支付賠償、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支付賠償金。
(一)合法解除又分為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兩種。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賠償: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協商解除,協商解除也分兩種,一種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一種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解除,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標准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Ⅱ 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進行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為員工每工作一年就要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但是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一年,滿6個月的就要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Ⅲ 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怎麼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Ⅳ 關於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准
1、如果是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擴展閱讀
1、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並、兼並、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