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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無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3 07:28:29

㈠ 「雙方再無經濟糾紛的約定」,可否成為本案的免責條款

首先,看雙方簽訂合同時,是否有對免責條款進行約定。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終止,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如違約方已經沒有償還能力,你去法院起草,也只是拿到勝訴的判決書,執行不了。

㈡ 調解協議【甲乙雙方合作及租賃合同無任何糾紛】應該怎麼理解 求明白的解釋下 急急急 謝謝

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兩個主體不變,簽訂內容不同的協議、合同,以最後一份為准。

㈢ 交通事故協議書中,雙方再無其他爭議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比如會出現什麼情況

就是不得以此事為由,雙方在互相要求各種賠償權利。

嗯,是的,比如說當時同意了,後來回家一算賬,結果自己虧了點,那麼就要自認了,不能以此再次主張權利。

㈣ 離婚調解書上寫的以後雙方無任何爭議是指什麼

法律知識精英為你簡答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離婚專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屬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網友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離婚調解,雙方簽字同意個人名下財產歸個人。但是如果發現一方有【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情形,依法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離婚調解書中的【無任何糾葛】應當是指對「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沒有糾葛。而不是指(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糾葛。 這是我的解答,如果網友贊同接受我地解答或者採納我地解答,請你給個評價,以示鼓勵和尊重。

㈤ 離職協議寫明「雙方再無任何爭議糾紛」,有效嗎

現在很多企業HR或者老闆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很多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都要簽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中一般都會有「雙方再無任何爭議糾紛」等字樣,是否員工和企業簽署了這樣的協議書後,員工即使發現權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爭議仲裁、訴訟呢?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來考慮。
有些員工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後並不願意配合企業完成離職交接、審批等手續,於是「全權委託」某員工代辦。一些HR或者老闆認為有離職員工簽字的全權委託書就不會有後續其它問題,其實這樣理解和操作在法律層面仍然有風險存在。

「被委託人」的確可以在委託人委託「代理許可權」內代為辦理各項事務。但從法律層面,「全權委託」並不嚴謹。涉及到重大事項、權利的放棄,仍需要核實「被委託人」的代理許可權。
【案例】
老劉原系北京某軟體公司駐上海辦事處銷售經理,雙方勞動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後,老劉繼續向軟體公司提供勞動,但雙方未能續簽勞動合同。至2016年2月下旬,老劉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此後,雙方因2015年年終獎問題發生糾紛。老劉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軟體公司支付2015年年終獎以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近10萬元。仲裁機構經過審理,以《離職交接表》中約定「雙方再無勞動爭議糾紛」為由,駁回了老劉的全部申請請求。老劉不服該仲裁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離職交接表》等離職手續並非其本人辦理。

海淀法院庭審中,軟體公司提交了《離職辦理委託書》以及《離職交接表》等一系列離職材料為證。其中,《離職辦理委託書》載明,老劉委託「張某」全權代辦離職事宜,《離職交接表》等一系列離職材料中「離職人」一欄亦顯示有「張某代簽」的字樣。另《離職交接表》最末「離職員工申明」一欄明確載明「本人已經辦理了全部離職手續,並且已經完全結清了同公司的賬務、財務關系。我聲明自本人簽字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資、獎金、費用補償或錢財或任何形式的報酬,本人對公司不存在任何權利主張」。
經過詢問,老劉表示不清楚《離職交接表》等一系列離職材料的真實性,主張代簽離職材料的「張某」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為其指定的「離職手續代辦人」。就此,老劉提交了與公司人力資源工作人員的電子郵件往來為證。郵件顯示,老劉因「個人發展考慮」提出離職申請,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回復電子郵件稱,為了避免交通往返負累,老劉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離職手續,現電子郵件附件中提供有一份《離職辦理委託書》,如老劉同意按照附件中《離職辦理委託書》所載內容,委託「張某」全權辦理相應離職手續,那麼老劉需將《離職辦理委託書》下載、簽字後快遞回公司。公司收到快遞後,就可以由「張某」代為辦理離職交接等系列手續。考慮到京滬兩地往返的時間、交通成本,老劉同意了公司的建議,簽署了《離職辦理委託書》並快遞回公司。
再經過詢問,軟體公司認可了以上電子郵件往來的真實性,確認「張某」為公司的工作人員。但軟體公司主張老劉簽署《離職辦理委託書》委託「張某」全權代辦離職手續即意味著「張某」是老劉的代理人,二人間構成民事法律上的代理關系,代理人「張某」代為簽署的所有文件的法律效果應歸屬於老劉。而老劉則表示「張某」在代簽離職材料時,並未與本人溝通,因此「與公司再無勞動爭議糾紛」的表示並不是老劉的真實意思表示。經過法院調解,在一次性解決雙方間所有勞動爭議糾紛的前提下,軟體公司同意了老劉的調解方案,雙方約定,軟體公司向老劉支付一次性調解款2萬元,雙方間再無勞動爭議糾紛。

㈥ 離職時簽「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條款有效嗎

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對雙方達成的合意以及給付的金額通常會以《協議書》等書面形式予以確定,同時會附上「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條款。用人單位往往認為這樣便可高枕無憂,不會再有任何爭議。但是,事實證明在上述協議簽署後,仍然會出現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用人單位對此認為雙方簽署的協議中已明確載明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且協議已簽字生效,對於給付義務也已履行完畢,勞動者則無權再訴。那麼,該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此實踐中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約定條款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因此,單位與員工之間達成的協議屬於權利人對具體權利的處分和對實際利益的放棄,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協議生效後,實體權利已處分,協議實際履行完畢,當事人之間不再存在糾紛,一方當事人或權利人違反誠信原則,另行起訴,再主張權利,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審機構應當駁回其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約定條款無效。勞動關系的解除不僅關繫到勞動者本人的勞動權、生存權,還關繫到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甚至關繫到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等一系列問題。雙方雖對於部分事項作出了約定,但其中並未涉及對於其他權利的處分。再者,訴權是程序性權利,屬公法上的權利,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放棄。故,該條款應認定為約定無效。協議履行完畢後,權利人或受害人一方另行起訴,因協議的該約定條款無效,另行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裁審機構應當受理,並經審理後作出判決。

第三種意見認為不能籠統地認定該條款有效或無效,因情而定。除非存在法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應認定協議可變更、可撤銷外,依照誠信、處分原則,原則上應認定該條款有效。但應對協議中約定的「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糾紛另行起訴」、「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作出准確的理解和解釋。

個人意見更認同第三種,即認定該條款的效力,必須堅持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且當事人簽訂該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既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也無《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在此基礎上,審查該約定條款的法律效力。

事實上,對於協議中約定「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糾紛另行起訴」、「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等的法律效力認定,取決於裁審人員的價值取向,即裁審人員持不同價值理念,將對同案作出不同裁決或判決。

㈦ 調解書上說雙方再無其他爭議怎麼理解。是訴請范圍內還是外沒有其他爭議

當然是指這次糾紛范圍內無爭議,以外的事情不包含在內。

㈧ 原被告雙方無爭議而提起訴訟

無爭議為何還要起訴?

㈨ 夫妻雙方無任何糾紛協議離婚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你好~樓主~
那麼雙方帶上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去戶籍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既可解除婚姻關系。謝謝!!!

㈩ 誰承諾了"雙方再無勞動爭議糾紛

你的問題有點怪怪來的源···
是不是你簽了「承諾雙方再無勞動爭議糾紛」的書面文件,現在反悔你又想去告公司了,對么?
如果是,那麼就需要你查看一下當初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契約精神是公平,有失有得。那麼問題來了,當初簽訂的時候,對方有沒有做出相應的賠償,如果有···那你就糾結了。如果沒有賠償,那是闊以反悔滴,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就闊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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