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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非涉外仲裁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3 05:08:32

1. 非涉外案件雙方當事人約定爭議由境外仲裁機構裁決是否有效的認定

只要雙方約定在境外仲裁,那就是有效的,但是要想拿到國內被認可,就需要辦理國外仲裁書公證認證手續,不清楚可以繼續問我。

2. 國內和國外仲裁有什麼區別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專、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屬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選定
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二、仲裁規則的選定
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規定,仲裁可以採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三、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3. 仲裁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下面哪些情況屬於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項包含的法律關系為涉外法律關系的仲裁。包括仲裁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國的等。涉及港、澳、台地區的爭議,比照涉外糾紛處理,所以也屬於涉外仲裁。
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該如何區分?
涉外仲裁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爭議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其主要營業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或是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是爭議的標的具有涉外因素,即爭議的標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在當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中國仲裁法對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區別對待,所以區分涉外與國內則是非常重要的事項。眾所周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其受理的仲裁大都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員會如北京、上海等屬於地方仲裁機構也可以稱為國內仲裁機構,它們受理的仲裁多為國內仲裁。隨著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也受理部分國內爭議,而地方仲裁機構也可能受理涉外爭議,所以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劃分不能以受理機構來劃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法院在認定是涉外仲裁還是國內仲裁時,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如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則為涉外仲裁,反之則為國內仲裁。

4. 仲裁和訴訟各自的優缺點

1、仲裁的優缺點

優點:

(1)仲裁保密性強。仲裁的開庭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只要沒有特別的規定或約定,仲裁的進行均不對外公開。這充分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商業信譽,同時又尊重當事人的原則。

(2)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省費用。

(3)仲裁程序比較靈活、簡便,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序,避免繁瑣環節。

缺點:

(1)仲裁的程序簡單,一裁終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時,又失去了再審的監督作用,沒有了當事人進一步主張權利的迴旋餘地。

(2)仲裁解決糾紛的成本較高。由於仲裁程序的規范化,造成申請仲裁的費用過高。

(3)仲裁協議形式要件過於僵化。

2、訴訟的優缺點

優點:

(1)訴訟是一種有強制力的救濟措施,是最終的結果,不管對方怎麼樣你都可以提起。比較穩定,有效。

(2)訴訟可以充分全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

缺點:

(1)訴訟程序比較繁雜,周期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和財力,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系惡化。

(2)訴訟的保密性不強,訴訟的結果是要公開的,而有的人是不願意被公開的。

(4)國內非涉外仲裁糾紛擴展閱讀:

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

1、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2、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3、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訴訟的基本概念:

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組織依法告訴(起訴),申訴、控告或司法機關依職責依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

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的意思和行為。

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訴不是指辯論和辯護,它是訴的表現形式。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等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屬於訟。

5. 國際商事仲裁與國內商事仲裁的異同有什麼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有何異同點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商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員或公斷人審理,由其依據法律或依公平原則作出裁決,並承諾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制度。
國際商事仲裁的優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具有解決爭議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強制性。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具有司法裁判性質;具有國際因素的仲裁製度;不屬於國際公法管轄,處理的是具有跨國因素的私人之間或私人與國家之間的商事爭議;依據的主要是有關國內法;仲裁裁決可通過國內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
國際社會從20世紀初開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有《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在商事仲裁方面一個最具普遍性的國際公約。在聯合國主持下,於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簽訂(通常被簡稱為《紐約公約》)。該公約於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條。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二)《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專門規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一個國際公約。在世界銀行的倡導和主持下,於1965年3月18日在華盛頓簽訂,所以,通常被簡稱為《華盛頓公約》。(三)《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為進一步協調世界各國規范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進一步統一世界各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並使國際社會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倫敦、巴黎等幾個有限的城市,為各國制定和修改其本國的仲裁立法提供一個統一的範本,而主持制定,並於1985年6月21日討論通過的一個商事仲裁方面的示範法典。
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參加的國際條約有:我國已參加了:《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關於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間投資爭端的公約》這兩個兩個有影響的國際條約。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一個民間性質的常設仲裁機構。它受理產生於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切爭議案件。它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參考國際慣例,獨立公正地解決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的主要特點是調解與仲裁相結合。調解應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一般作法是1.對仲裁程序問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因此,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只適用仲裁地的程序規則。 2.對於仲裁的實體問題,一般採取下列作法:
(1)根據當事人的約定選擇適用的法律。(2)根據仲裁地的沖突法規則選擇所適用的法律。(3)適用國際條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4)對於某些特殊的爭議,適用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相同點: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強制執力。不同點:1、申請法院執行時提交的手續不同。國內商事仲裁: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國際商事仲裁: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2、在國內執行程序不同。對國內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撤銷,建議重新作出仲裁;對於國際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但不可以撤銷。國際商事仲裁同訴訟、調解、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點:1、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組織,不具有法定的強制管轄權,只能受理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提交給它處理的案件。2、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員、仲裁規則、仲裁形式及仲裁應適用的法律等。3、國際商事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4、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如對裁決不服,也不能上訴。國內仲裁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的異同之處是:1內國裁決。如果裁決作出地國和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是同一國家,被申請承認和執行地國通常認為該裁決屬於內國裁決。2外國裁決(1)領域標准,如果裁決是在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該裁決所在國領域外的國家作出的,該裁決就是外國裁決。大多數國家採納了這一標准。(2)非內國裁決標准,少數國家除採取領域標准認定外國裁決外,還將在本國領域內作出的又在本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裁決認定為非內國裁決,在承認與執行該裁決時適用有關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1958年《紐約公約》採納了這一標准.

6.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你好,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就是涉外仲裁。接下來由小編為您介紹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系,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規定原則。合同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加入了某一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的國民均應遵從公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除適用國際公約外,參考國際慣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則。

二、涉外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是什麼?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一是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以上便是的小編為您介紹的有關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的內容。在涉外仲裁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參加了某一共同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作出約定,否則就應當直接適用該國際條約或者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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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境內涉外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境內涉外勞動關系指勞動合同履行地在中境內的涉外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外國公司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2)外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3)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4)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及(5)中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 下面分別一一分析: ·外國公司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根據我國法律外國公司不得直接在我國開展經營業務活動,更不得直接在華招聘中國員工。外國公司必須通過其在華設立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才可以開展商業活動。如發生外國公司直接僱用中國人在華進行商業活動,一旦查出,該外國公司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外國公司與該中國員工的關系,不受我國勞動法的保護,出於保護中國公民的利益,法院有可能會將該類糾紛納入普通民事糾紛審理。 ·外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正如前面所述,外國公司必須通過其在華設立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才可以在華直接開展商業活動。如發生外國公司直接僱用外國人在華進行商業活動,一旦查出,該外國公司和該外國人都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國公司與該外國雇員發生糾紛的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在華設立的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依法招聘中國員工為其服務,該分公司與中國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公司分公司必須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中國員工繳納社保,提供安全的勞動衛生條件,執行我國的勞動標准。雙方因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由該分公司注冊登記地活合同履行地勞動仲裁機構受理。根據我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公司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直接招聘中國員工,必須委託被授權的勞動服務機構代為招聘。各省市都設立了經營對外勞動服務性質的公司,先由代表處與擬用的職工就勞動條件和待遇達成一致,然後又外服公司出面與該中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外服公司根據其餘外國代表處訂立的協議,將該中國員工派遣到外國代表處工作。從形式上看,該中國員工西外服的員工,與外服建立勞動關系,但事實上的用人單位是該外國代表處。一旦在外國公司在華代表處的中國員工與該代表處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不能直接以該代表處作為被訴人或被告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這對中國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的保護非常不利。 ·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只要該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就業,履行了合法的程序,獲得就業許可和就業證並辦居住證,則雙方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並受我國勞動法的保護。雙方發生勞動糾紛時,適用我國法律,由該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登記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管轄。實踐中,也有個別法院認為在華代表處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有的甚至認為在華代表處沒有用工權,不能直接招用外國人,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以在華代表處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為由將在華代表處與其僱用的外國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排除在我國勞動法的保護之外,不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規定, 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在華代表處不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事實上,我國大多數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度認可了代表處的訴訟主體資格。至於在華代表處是否有權招用外國員工,答案是肯定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因而適用在華代表機構。事實上,在華代表機構招用外國員工只要經我國政府依法批准,就是合法的,應收到中國勞動法的保護。 ·中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只要中國公司是依法招用該外國人,該外國人在華就業獲得就業許可和就業證並辦理了居住證,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並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8. 國內仲裁機構能受理涉外案件嗎

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一)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二)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於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
(三)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
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9. 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有什麼樣的區別

中國仲裁法對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是區別對待的,所以區分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是非常重要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其受理的仲裁大都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員會如北京、上海等屬於地方仲裁機構也可以稱為國內仲裁機構,它們受理的仲裁多為國內仲裁。隨著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也受理部分國內爭議,而地方仲裁機構也可能受理涉外爭議,所以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劃分不能以受理機構來劃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法院在認定是涉外仲裁還是國內仲裁時,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如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則為涉外仲裁,反之則為國內仲裁。中國仲裁法對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是區別對待的,所以區分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是非常重要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其受理的仲裁大都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員會如北京、上海等屬於地方仲裁機構也可以稱為國內仲裁機構,它們受理的仲裁多為國內仲裁。隨著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也受理部分國內爭議,而地方仲裁機構也可能受理涉外爭議,所以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劃分不能以受理機構來劃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法院在認定是涉外仲裁還是國內仲裁時,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如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則為涉外仲裁,反之則為國內仲裁。

10. 法院對國內仲裁的審查區別於涉外仲裁,是案件的區別還是仲裁機構區別

是案件的區別而不是仲裁機構的區別。

當然,對於國內仲裁機構,國際經濟貿易版仲裁委員會在專業權人士心目中的地位並不是其他國內仲裁機構能夠取代的,就象北京二中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方面、福州中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方面,還是有權威和非權威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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