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證
⑴ 變更和簽證的區別是什麼
變更和簽證的區別是:
一、內容不同
變更是指對合同中的工作內容作出了修改版追加或者取消了某一權項工作。
簽證是指在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圖紙以外的東西,或者說是原本預算中未考慮的內容,可能產生工程費用和有必要作為現場記錄而形成的文字性的東西。
二、法律效力不同
項目管理中的變更指項目干係人常常由於各種原因要求對項目計劃進行修改,甚至重新規劃,這一類修改或變化叫做變更。
施工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
三、主體不同
變更是指指承包人根據合同對工程項目作出的調整和修改。工程簽證是是承發包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
變更基本上是甲方的原因,,而下發給施工單位的文件;而簽證時因為有了變更或者是甲方要求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材料、人工、工期的變化,施工單位給甲方提出的增加的其他經濟、工期、技術方面的東西,
⑵ 工程簽證單和工程合同有什麼區別
簽證相當於合同變更,只有合同中有符合簽證的條款才能進行簽證。
⑶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約定簽證和索賠事宜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聯合制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條款」19.1承包人的索賠規定,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19.3發包人的索賠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並附有詳細的證明。
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發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
⑷ 簽訂勞動合同與簽證機關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
鑒證,是行政版機關對勞動合同簽訂的實體權、程序、內容等是否合法進行的審查,不是必要程序,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不鑒證的勞動合同不生效。因此,未鑒證的勞動合同,只要內容、主體、程序合法,即有法律效力。
2008年,全國都不再進行勞動合同鑒證了,也說明了這一點
⑸ 僱傭合同簽了之後才能申請簽證嗎
這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只不過僱傭合同簽了後再辦理簽證會更容易些而已。
⑹ 請問簽證合同要走哪些程序在法律上才有效謝謝
1.合同的簽訂主體合法,就是甲乙雙方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合同具備法定要素,即合同有具體內容(簡單說就是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什麼人什麼事怎樣做);3.合同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不存在隱瞞欺詐脅迫;4.簽訂的形式合法,就是雙方要簽字摁手印(單位的話要蓋章),一般是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簽訂時間別忘記。
⑺ 現場簽證是不是合同
現場簽證是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量確認,簽證的過程。由於時間上往往是現場工程代表在已完工的增加的零星工程上當場審批的。(報批需要時間,所以先現場確認)
實踐中,往往零星工程是由臨時施工公司(自己信的過的一個公司)現做的,沒有主合同,由於時間關系,都是叫臨時的施工公司緊急施工後由現場工程代表現場簽證的。根據我接觸的零星工程現場簽證都是委託臨行的隊伍做的,沒有主合同,沒有取費標准,一般都是套定額,簽證內容對於工作量,價格,時間,都已經明確了。
問題一,我們公司發工程聯系函給一家臨時的施工隊伍時,當施工隊伍拿現場簽證給我們公司簽的時候,可不可以視為要約?當我公司現場簽證代表簽字後是否可以視為承諾。(以對話通過行為通知對方承諾要約)
問題二,現場工程代表對現場工程量確認,確認簽字是否有效。(個人是認為有效的,雖然簽字一方有可能為越權代理,但屬於表見代理范圍,代理有效。)。
問題三,若現場工程代表簽字有效,則承諾成立。則現場簽證是否可以視為合同? (個人實踐中認為現場簽證具備明確的合同目的,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具備合同的成立的要式。)
問題四,實踐中,我們看到,往往是工程先下了工程聯系函,或者是口頭安排,先把工程做了,最後再補聯系函啊,簽證的。
事實上 主要問題 我就是在想 沒有合同的現場零星工程簽證單 可不可以看成是一個簡單的合同,因為實踐中往往零星工程現場簽證單把完工日期,單價,總價,工程量都明確了,雙方代表簽字,雖然有可能是越權簽字,但屬於有效范圍,我覺的應該是有效的,這樣現場簽證單就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有明確的內容,並經過要約承諾,(工程聯系函可以視為要約邀請),合同成立。所以我有點誤解,是不是這樣有明確內容的並經雙方代表簽字的現場零星工程簽證單是一個合同呢?,即使不是合同,但合同的事實行為已經成立(即工程早已施工了,大部分簽證的時候都已經施工快完了),現場簽證單的內容就是合同的內容,它不再是主合同之外增加的部分(因為一開始就沒主合同),那現場簽證單在法律上是什麼含義?什麼位置?
⑻ 勞動合同簽證時間沒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時間沒有銜接,可以。
縱橫法律網-河北太平洋世紀律師事務所-王艷玲律師
⑼ 固定單價合同結算時合同內清單項目是否需要簽證
固定單價:結算時編制是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如果沒有現場簽證按照圖紙工程量計算。如果有變更增加需要有變更文件和簽證工程量。最好是沒有變更都做簽證。證據更充分。
⑽ 合同簽證編號是什麼意思
合同編號是為了區別不同合同而按照一定規則加上的一個字母和數字組成的編號。一般來說每個企業都是按照本單位的編號規則進行合同編號的,以便於登記和查閱。合同編號沒有統一的格式,只要能區別不同的合同,符合企業的管理,就行了,通常合同編號的最開始幾位都是合同項目的漢字拼音縮寫加上年份.
如:
RS-090501—104,表示人事類勞動合同,是2009年5月1日簽的,這是當日此類第104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