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合同
A. 最高法如何認定本約合同與預約合同
理論上,民事主抄體對未來襲訂立合同而達成的合意,稱作預約合同,最終訂立的合同,稱作本約合同。
以買賣合同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 合同中的「訂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要約、委託代理人、訂約」各指的是什麼意思
你好!
(1)訂約當事人:就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法定代表回人:法定代表人是法答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
(3)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
(4)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行使代理權的人。
(5)訂約:訂約就是訂立合同的意思。
C. 合同法中的當事人與訂約人的區別
當事人不一定是訂約人,但訂約人一定是當事人。
訂約人是簽定合同的人,但當事人可以是合同約定的第三人呀。
比如,甲和乙簽定合同',約定甲向丙履行債務,丙就是第三人。或者甲乙約定,甲讓丙向乙送貨等等。
D. 在合同法中,預約與本約的區別
合同可分為預約和抄本約。其襲區別在於:
1.訂約時間不同。預約屬前契約階段訂立的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范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是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本約所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直接具備履行內容。概而言之,預約的目的在於有事實或法律上的障礙,暫無法訂立主契約時,約定將來訂立合同。
(4)訂約合同擴展閱讀:
預約可認定為本約的條件:
名為預約實為本約,應具備兩個條件:
1.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該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2.是出賣人已按約定收取購房款(既應包括全款,也應包括部分購房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預約詞條
E. 簽合同 定與訂 有什麼區別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只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具有擔險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而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預付款或損失賠償金。
四、「定金」的這個「定」字,就意味著這個資金是雙方明確要交易的,並且定金在法律上也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的;「訂」是被視為合同可以履行情況下而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
(5)訂約合同擴展閱讀: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F. 什麼是預約(預備合同)與本約(本合同)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此類合同是根據合同的訂立是否以訂立另一合同為內容回為標准劃分的。預答約合同,是約定將來訂立相關聯的另一個合同的合同,本約,是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意義在於,預約合同以訂立本約為債務,重在當事人之間的信用,故預約合同的債權債務不得讓與。例如,將來欲買飛機票為本約,而預先約定將來購買飛機票,則為預約。 在預約效力的具體表現上,預約與本約有本質區別。正如預約概念所揭示,預約是為將來成立本約而訂立的合同,它所產生的當事人權利、義務均是指向在未來成立本約,因此,預約的效力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條件締結本約。如一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而尚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合同,該合同即為預約,它所表現的效力就是當事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使該預約之本約得以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而導致不能履行登記手續,以致於本約不能成立,則該方當事人就應該承擔違反預約責任。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此時本約並未成立,當事人違反的只是預約,而不是違反了本約。因此,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只能是違反預約責任,而非違反本約責任。
G. 如何認定一個合同是本約合同還是預約合同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此類合同是根據合同的訂立是否以訂立另一合同為內容為標准劃分的版。預權約合同,是約定將來訂立相關聯的另一個合同的合同,本約,是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意義在於,預約合同以訂立本約為債務,重在當事人之間的信用,故預約合同的債權債務不得讓與。
在預約效力的具體表現上,預約與本約有本質區別。正如預約概念所揭示,預約是為將來成立本約而訂立的合同,它所產生的當事人權利、義務均是指向在未來成立本約,因此,預約的效力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條件締結本約。如一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而尚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合同,該合同即為預約,它所表現的效力就是當事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使該預約之本約得以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而導致不能履行登記手續,以致於本約不能成立,則該方當事人就應該承擔違反預約責任。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此時本約並未成立,當事人違反的只是預約,而不是違反了本約。因此,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只能是違反預約責任,而非違反本約責任。
H. 合同訂約和簽約的區別
詳細解釋和區別如下:
訂約一一定下約會。
訂約資格的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一類是自然人。
就自然人的訂約資格問題來說,過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和依法不能獨立實施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這次《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則》的這個規定,認為從原則上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特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而是一個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就是說這些合同在訂立以後,相對人有權催告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不是追認。按照《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相對人應該在一個月內要求其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這一個月是法定代理人考慮是否要作出追認的期間,在此期間內,這個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況。如果追認了,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認,合同就是無效的,從這方面理解,我們就把它稱為效力待定。
為什麼我們要把它當作為效力待定呢?因為過去採取一種無效的做法,剝奪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
簽約一一簽訂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並簽字。任何商業交易都是通過簽約來公證,是商業活動不可缺的一部分,又叫簽定合同。
意義:商業交易的公證方式
價值:簽約雙方形成事實上的約束關系。
供參考。
I. 訂立合同或立字據是的「定」和「訂」有什麼區別
定金具有懲罰性,支付定金的人如果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人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都履行合約,則定金可當作預付款。 訂金不具有懲罰性,一般視為預付款。支付訂金的人如果違約,有權要求返還定金,但須承擔違約責任。接受訂金的人違約則不要雙倍返還訂金,只需承擔違約責任,返還訂金。
J. 在合同法中,「預約」與「本約」的區別是什麼
預約。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合同義務。版預約合同的雙方當事權人均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稱為雙務預約。
本約。又稱本合同,指為通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