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㈠ 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為較少和避免在經濟交易活動中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1)簽訂合同應注意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一定要准確,要用全稱。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全稱、性別、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職業、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內容。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全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詳細寫明當事人的情況,關繫到區分合同的當事人是誰以及在發生訴訟時判斷對方是不是與你簽訂合同的一方,誰有資格參與到訴訟或糾紛當中。當事人的地址也要寫准確,這關繫到發生訴訟時哪個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問題。(2)合同中的具體經辦人、授權代表或項目經理的問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基本是由具體經辦人、授權代表或項目經理來實際辦理的,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要簽署許多文件。但是,一旦發生糾紛或經辦人離開對方單位,而對方單位又拒絕對經辦人簽署的文件予以認可,那麼這些文件的效力將發生爭議。為避免上述情況,建議在簽合同時加上一條:「本合同的具體經辦人是某某某、男(女)、經辦人的簽字樣本是:***。該經辦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代表本公司簽署文件,該簽署具有法律效力。」2、合同的標的合同的標的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合同中要把標的物的情況寫清楚。如要加工某個產品,就要寫清楚產品的名稱、規格、外觀尺寸、顏色、光潔度以及內在的技術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說明以外,有些還需要精確、清楚的圖紙來表達。3、質量和數量質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標的物必須達到什麼樣的質量標准,比如: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還是通常標准等。標的物的數量要准確,准確的數量包括數字和科學的計量單位。不僅要使用雙方合意的計量單位,還要確定好計算方法,否則容易出現糾紛。4、價款和酬金標明價款的時候,要寫清楚單價和總價。如果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進行預算變動,比如裝修合同,要約定發生增項、減項時,應該怎麼計算單價和總價,這些都要有個說明。5、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對合同當事人義務完成的時間要求,也是確定是否違約的重要因素。期限應該是明確的。最好能用日歷上的日期來確定,只要到這個日子,就應發一封函來催,來主張權利。合同的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要准確到某省某市某區某路某號院內。履行方式雙方要協商出具體明確的方式。6、違約責任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可以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使守約方的損失減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7、解決爭議的方法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仲裁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式,因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的參與者應對外保密,因此利於保護商業秘密。8、當事人的其他約定除了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和法律的強制性義務之外,雙方還必須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比如聲明保密、聲明真實等。還可以在合同中承諾不另行委託他人或變相允許他人參與,可以約定送達文件方式。9、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關的圖紙、技術資料、國家標准、批文等應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作為合同附件,在合同中加以註明。另外,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授權書等,雖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但亦與合同有關,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可列在合同之後。二、合同內容簽署後應注意的事項合同的具體條款確定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簽字、蓋章。要注意的是:首先,如果需簽字蓋章的合同是多頁時,最好每頁簽字並加蓋騎縫章,防止一方更改合同內容。合同中涉及的技術圖紙,也要簽字、蓋章;其次,如雙方需在以後的合同中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來簽署單據的,在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人以及具體辦事人員簽字的樣本,以備核對
㈡ 簽訂項目合同應注意些什麼問題
簽訂合同應來明確合同主體、標源的、數量、質量、報酬、合同訂立和履約時間、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應注意選用合適的合同文本。目前較常用的施工承包合同示範文本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
㈢ 在合同的簽訂中,主要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與每一個民事主體都息息相關,是確定民事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不僅可以保障民事活動順利、安全的進行,更能在發生糾紛時及時、妥善地解決雙方糾紛,把損失減少到最小!
與合同有關的法律關系包括:1、合同的訂立;2、合同的執行;3、合同糾紛的解決三個重要階段。分述如下:
一、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關系中最基礎的,是決定今後執行中所有問題的階段,因此最重要!
1、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託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派人進行落實,基礎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糾紛。
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託書。
2、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形式(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備,以免附件太多導致前後出現歧義。如果需要在執行中分批簽訂合同,應在每次簽訂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信件)後及時對照以前的文件,如發現有變化或文字表述有歧義,應及時提出達成一致、補簽合同。
對於執行期限較長並不斷形成新文件的合同,應每隔一段時間或每完成一個階段在下階段開始之前簽訂備忘錄作為一個階段的總結,及時明確合同內容。
對於時間緊迫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後補簽合同,避免出現糾紛。如雙方身處異地可考慮錄音或傳真固定證據。總之「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3、合同條款
合同法規定包括以下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價款或者報酬;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條款,但並不是說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會給合同履行帶來一定的麻煩,因此應結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准確。如有些事情一時不能定下來,應約定協商的原則、辦法、日期和協商不成的解決辦法。
對於每項條款應表述明確,以沒有歧義為標准,不要怕繁瑣,要具體到不能再具體、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補充時為最佳。因為一時的疏忽會導致日後更多的繁瑣。
4、合同簽訂
簽訂合同時應首先檢查相對方的身份,重點是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權委託書,代表企業的還要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會帶來舉證上的麻煩)。授權委託書上應記明授權范圍、許可權並有授權人的簽名、蓋章。簽名、蓋章應清晰可見,合同文本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註明並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字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簽訂後,應將合同正式文本復印若干份,將原件存檔,平時應盡量用復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丟失帶來舉證麻煩。
以上幾點是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重點,當然還有很多問題沒有提到,但每個小問題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就會帶來很多爭議,就會帶來控辯雙方激烈的爭論,所以無法在此詳述,更因為如此才要在訂立合同時多斟酌、細思考。
在購房過程中,怎麼處理面積的誤差呢?通常在標準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自行約定,只要雙方約定使用面積不能大於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雙方約定都可以,多了怎麼辦、少了怎麼辦都可以約定。通常,現在房地產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購銷合同都不是這樣,都有一個比的絕對值,通常是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通常約定據實結算房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購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約定開發商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約定得這么明確,建議還是可以接受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沒有超過據實結算房款,如果超過的話,開發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允許購房者退房。還有一個問題,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通常裡面約定有一個不可抗力條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開發商對於延期交房的免責理由一般說是不可抗力。按照我們國家的規定,不可抗力應該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說地震、發洪水等等,這種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不可抗力才能夠免除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責任,也就是說免責。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約定成不可抗力,一般開發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圍擴展了,比如說施工中如果遇到異常困難或者重大的事故問題不能解決,比如說契約協定後政府頒布的法規和原來不同,比如說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裝的延誤,都認定為不可抗力。從法律角度講,我們覺得對購房者是不公平的,等於把不可抗力的范圍擴展了。所以,建議購房者對於不可抗力這個條款一定要僅僅把握住三個條件,就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下,約定在最小的范圍內,不要擴展,擴展以後,延期交房的時候,他都可以說我免責。
㈣ 合同要注意哪些基本問題
您好,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節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准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於己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現在我們的一些涉外談判,往往是由外商一開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內容討論每項條款。這種作法會使我方在談判中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一方面由於思想准備不足,容易讓對方塞進一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遺漏一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擬好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方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並且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礎,對我方也有諸多不利,不僅要在翻譯內容上反復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上的意義,一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詞多義,弄不好就會造成麻煩,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中,我方應該爭取擬就合同談判的草稿。在此基礎上進行談判,形勢就會有利於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准備工作結合起來闡述。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我方琿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致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二)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雖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分和許可權范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迅速擴大。但是,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單位為了急於引進、輸出,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外國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
(三)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例如,我國南方某一城市與港商簽訂了一個出售礦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確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車,時間一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提貨車的型號,結果對方拉貨的車越來越大,我方明知吃虧,卻也無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稜兩兩,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爭議紛紛,扯皮不斷,甚至遺禍無窮。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此外,對合同中的一些關鍵詞句,一定要謹慎推敲,不能含糊遷就,有時僅一字之差,卻「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行保證書時,外商要求寫上「在發生受方取損失補償時,要先取得供方認可。」為保留或取消「認可」兩字,雙方展開了辯論,僵持了兩天,最後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棄了「認可」要求。因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認可」這一條,則供方銀行的《履約保證書》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如供方不認可,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賠的要求。《履約保證書》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成了騙取信任的一種形式。
(四)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
合同條款太籠統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引進一套化肥設備,合同有這樣一條:「
某管線採用不銹鋼材料「。沒有具體指明管線應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線只指管子,我方則認為包括其它,但由於合同沒能寫明,也無從交涉,干吃啞巴虧。
同時,也應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能前後出現矛盾。例如,我一企業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上述價格包括賣方裝到船艙的一切費用。」而在交貨條款中卻又出現了這樣的規定:「買方負擔裝船費用的1/2,憑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鑽空子。
(五) 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信式,要盡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採取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中對出現糾紛採用哪國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
㈤ 簽定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產權人身份信息(包括家人是否同意出售等),產權證面積信息,編號等是否跟專合同上的一致。
產權屬是否有抵押,如果有,是否明確贖樓方式,贖樓費用等。
房子是否有出租,出租方是否有購買此房意向。
稅費是否有估算,稅費計算方式是否跟產權信息一致,是否跟買方信息一致。
定金.首期款支付方式,支付多少,什麼時候支付及貸款方式。
是否留有交房保證金,家私電器是否有明確約束。
是否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