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發照片侵權嗎
『壹』 用手機拍到明星的一張照片,放到了微博上....侵權嗎
哥們發我一復張唄~~~~~(制這是我的地址:[email protected])。
公眾人物的特定身份決定其價值就是曝光在公眾視野中,其經濟價值就是公眾對其新聞價值的興趣。所以,拍攝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合的活動,不屬於侵權范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眾人物隱私權沒有邊界,判斷是否侵犯其隱私權的關鍵還要看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貳』 百度圖片發微博上會造成侵權嗎
移動終端的快速發展,讓每個人都成了社會現象的記錄者、傳播者。但是,隨時隨地上傳圖片到微博,尤其是涉及到其他人的時候,是否涉及侵權? 一般來說,在中國絡上公布他人真實姓名、單位、中國號碼、照片,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商業機構沒有通過當事人的授權而使用其照片、文字、個人信息,就已經涉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因此,中國民發微博、跟帖或發表評論,不可逾越法律邊界。 我們對於隱私權可以這么界定: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場合的部分都不算隱私。此外,被拍照者隱私權是否被侵害,還要看結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將從公共場所拍得的照片作為資料收集或自己欣賞的話,這既不違法也不侵權;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謀取了合法或非法商業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權;如果拍照者惡意散布、詆毀被拍照者名聲,侵犯的則是被拍照者的名譽權。只有某人不願公開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構成對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比如,一個人不願別人知道他臉部有缺陷,出門時戴上了口罩。別人趁他在洗手間取下口罩時偷拍下他臉部的缺陷,這就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拍照者如故意將照片散布,就同時侵害了他的名譽權。 也有觀點認為,是否侵權還要看上傳圖片時,有沒有涉及到對被拍對象的行為進行描述,對其社會評價進行貶損。在天津的一個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通過微博這種公開的中國絡平台,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指名道姓發表針對原告的不利言論,對其名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必須停止侵權。這就說明我們在玩微博時,要避免發表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名譽權的不當評論。(洪道德
『叄』 把別人照片發微博上犯法嗎
把別人照片抄發微博上,視具體襲情況而定,是有可能犯法的。
一般來說,在網路上公布他人真實姓名、單位、電話號碼、照片,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商業機構沒有通過當事人的授權而使用其照片、文字、個人信息,就已經涉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對於隱私權可界定為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場合的部分都不算隱私。此外,被拍照者隱私權是否被侵害,還要看結果。假如結果出現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謀取了合法或非法商業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權;或拍照者惡意散布、詆毀被拍照者名聲,則屬於犯法行為。
(3)微博發照片侵權嗎擴展閱讀
關於照片與肖像權的關系:
在我國,只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即認定為侵犯肖像權,如未經同意,利用公民肖像做廣告、商標、掛歷或商品的包裝等。
不過,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肖像的,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肖像侵權,如為了新聞報道而使用他人肖像;為追捕逃犯在通緝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揭露違法、丑惡現場而使用違法者的肖像等等。
『肆』 公司官方微博使用了圖片,侵權問題
你好,按照你描述的情況,可以答復公司是在公開網站搜索到的分享圖片,圖片並未回有LOGO,也未註明著作權答人是誰,因此公司主觀上並不存在侵權故意,在收到律師函後方知道著作權人是華蓋創意,公司及時進行刪除,並未造成損害後果,請對方諒解。
或者,乾脆不做答復,等待對方起訴後再以上述理解答辯。
『伍』 在微博上以分享為目的發布他人已發布的照片並標注「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私信刪除」屬於侵權嗎
1、你轉載別人的,沒有任何目的,只是以個人享受為目的,不侵權,因為你不是製版造者,也不是平台的提權供者。
2、你發布的新微博,只要情況屬實,非主觀臆斷捏造他人事實,不侵權。
以上1、2,發布者如果有侵權,網路平台提供者發現後,應及時刪除,否則,對擴大損失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陸』 女朋友分手了,微博上發一些我們的照片,侵權嗎
這復樣不算侵權。
肖制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在不侵犯影響她的生活前提下,不算侵犯。
『柒』 在微博上純粹以分享為目的發布他人在網上已發布照片並標注「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私信刪除」侵權嗎
1、你轉載別人的,沒有任何目的,只是以個人享受為目的,不侵權,因為你不是製造者,也不是平台的提供者。
2、你發布的新微博,只要情況屬實,非主觀臆斷捏造他人事實,不侵權。
以上1、2,發布者如果有侵權,網路平台提供者發現後,應及時刪除,否則,對擴大損失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捌』 從他人微博轉載他人照片算不算侵權,僅發表質疑,不以營利為目的 急急急!!!
一、肖像權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3.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權形態及責任:
1.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包括: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侵權責任:
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三、具體分析:
1.照片來源的微博,有無設定訪問許可權或者聲明「未經許可禁止轉載」?沒有,則該微博的所有資料都是博主自己對所有公眾展示、公開、陳列、散發的,你單純轉載不構成侵權。否則,你的轉載就構成侵權。
2.你發表的質疑是什麼內容?是否具有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內容?有上述內容,你的行為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