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標侵權
主要標准有兩點:
1、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
2、兩商標相同或近回似;
3、一般情況下,答要求「被侵權商標」系注冊商標。
何為「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請參見商標局譯制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何為「商標相同或近似」?概括說來從4方面判斷:音、形、義、整體結構。細說的話,就太繁雜,比如圖形近似標准、文字近似標准、字母近似標准、組合商標近似標准,都不盡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閱、理解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准等,還要有一定的實踐,費這些功夫還不如委託商標律師去辦。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❷ 最高法院判決商標侵權案件的規則有哪些
商標法五十七條規定抄了商標侵權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都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❸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商標法修改決定)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等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8、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9、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請求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於該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裁定,當事人對復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屬於修改後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屬於其他情形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
第六條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發生爭議,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注冊不滿一年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第七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於該決定施行後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措施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於該決定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參照修改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民事行為的,分別適用修改前、後商標法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
❹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
並不全是由中級法院管轄,首先,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其次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專業性質及標的額較大等原因。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一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❺ 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的判決
這種事情不能一概而論啊,要個案分析,目前商標侵權的話也不存在什麼冤不冤的問題,判決自然是目前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前提下最公正的。
❻ 浙江省高院商標侵權案在審要多長時間結案
抄一、一審案件:
1、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二審案件: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條
❼ 關於適用最高法院新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幾個問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當年12月1日商標法的修改決定生效施行。商標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對各成員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而進行的,是對商標法的一次全面性修改。
面對修改後的新商標法,人民法院的商標案件審判工作面臨一系列法律適用和具體實施程序問題亟待解決。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個司法解釋,解決了適用商標法中關於商標糾紛案件管轄、法律適用范圍和訴前臨時措施等亟待解決的問題。但商標法關於對侵權行為認定等重要法律適用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釋和明確。
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著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的司法解釋稿。經廣泛徵求專家學者、行政主管部門、各地人民法院、律師和企事業單位代表等的意見,經多次修改終於在2002年9月提出了送審稿。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了該送審稿,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並實行。這樣,涉及商標法實施和審判商標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就有了三個主要的司法解釋。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人民法院對商標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時,在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同時,也要適用這3個司法解釋的各項規定,才能保證商標權糾紛案件審判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