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演侵權
❶ 關於國外劇目在國內商演的版權問題
最近幾個月正好談了些版權購買問題,稍微了解些國外版權的購買問題,淺談一下。
外國劇本在中國其實不只在商演上可能有版權糾紛問題,其實任何的非商業型演出,如學校、社團演出都應該獲得版權許可。但因為其量小聲微,版權方並不知道,又山高路遠,難以追責。
在商演上,目前國內的國有院團,比如北京人藝、上海話劇藝術中心等,及專業戲劇製作公司,比如孟京輝戲劇工作室、捕鼠器戲劇工作室等,在版權問題上都是正規、專業操作的。通常來說,這些院團和公司都有自己專門的版權經紀人,就製作單位感興趣的劇目在全世界范圍內聯絡版權所有者並進行談判,版權經紀人會從各個劇目中一次性抽取一筆服務費。
專業的經紀人在了解製作單位的創作意圖後,會詳細了解劇目的翻譯、導演、演員、演出場地、演出場次、票價等各種信息,再和版權所有者溝通並談判。對於一些有名的劇目來說,版權人相對比較專業,這就對想要購買版權的製作單位有些不利,版權所有者會對翻譯、演出場地、演出場次、導演等等細節提出各種限制,當然也是出於保證演出質量,可有時候也會給製作單位帶來很多麻煩。版權所有者通常會要求從票房中抽取版稅,比例不等,也有提出按場次收費的個別情況。近幾年,在與中國簽訂版權協議時,國外版權人多以一年為單位簽署,較少買斷或者長年合同,也很難獲得排他性合同。
而如果製作商業演出的單位沒有這樣一個專業的經紀人,那麼就很容易發生版權糾紛的問題,問題的根本通常是與他談判的根本不是實際的版權擁有者。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小說作者在很久之前就將小說的電影、電視劇、舞台劇改編權全部賣給另一個人,當你好不容易聯繫到這個小說作者,並愉快地談好N年的合同時,其實實際的版權擁有者根本不是他。同樣的道理,有的時候你看到一個電影非常好,想去購買它的版權演出舞台劇,但實際上電影公司和原作者簽訂的版權合同裡面根本就限制了這種改編情況。圈內其實不乏對版權搞不清楚狀況的人,但還是那句話,如果不是體量很大的製作單位,那麼國外版權人可能根本無從知曉侵權行為的發生,而戲劇演出的時限性,又導致國外版權人准備追責時,演出都已經結束,負責人無去蹤影。當然不是說讓大家去鑽這個空子,版權事大,是所有藝術工作者性命交關,並應該彼此捍衛的關鍵存在。
所以如果單就題主的問題來說,據我所知《靈魂拒葬》是藝術院校學生樂於排演的作品,但是版權上來說應該從來都沒有購買過,實際上是侵權的。而專業單位製作的,比如上海話劇藝術中心演出的《無人生還》是與版權商簽訂協議的,並無糾紛存在。
望採納
❷ 如果在商業演出中演唱別人的歌曲是不是違法
...翻唱本 身只是一種表演使用方式,本身談不上違法的問題,但公開表演他人...而不能在 任何的商業演出中演唱該歌曲,且不能以錄音、錄像等方式表演
❸ 商場里放歌是侵犯知識產權嗎
商場的背景音樂不是影視表演,這與機械表演的概念無關,且國內著作權法並無機械表回演這一概念。
音樂、答影視作品主要是涉及版權的放映權。
- 商場是公眾場所,傳播作品的良好途徑。
- 商場是有經營性質的商業行為。
- 在商場中播放他人作品,屬於商業使用的行為。
-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進行商業使用屬於侵權行為。
- 知識產權法適用於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的有效期自訴訟主體明知或應知被侵權之日起,最多2年的有效期。有效期過了,無法獲得勝訴。
- 著作權需要大量的傳播,才具備更高的價值。
- 商場播放背景音樂通常是著作權人默許的行為,立法至今,見過告KTV侵權的,極少有告商場侵權的。告商場侵權是一種自斷財路的行為,為了一二萬塊錢的賠償,少了多少商演的出場費?一個字傻。
綜上所述,商場播放背景音樂,未經許可,確屬侵權。侵權與否首先是建立在權利人是否認為被侵權的前提下,只要著作權人不起訴或已過起訴期,那也就算是合法的行為了。
❹ 在公共場合表演歌是否侵權
不算吧,那抖音,還有酒吧很多翻唱別人歌曲的不都好好的嗎,而且還有翻唱走紅的😬
❺ 酒吧駐唱算不算商業價值演出,算侵權嗎
毋庸置疑,肯定算,只不過對方多半懶得找你維權而已。
❻ 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就不算侵權嗎
很有可能是侵權,但是僅僅依據是否用於商業用途難以判斷是否侵權,只有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條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項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資料:
設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在於: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證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公平」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則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為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實質就是對利益的協調和平衡。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制度的一種,其目的就是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損害他人的學習、欣賞、創作的自由,妨礙社會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創作自由。
創作活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礎之上,沒有前人作品的啟示和借鑒,創作就如無源之水,無土之木。
參考鏈接:網路_著作權合理使用
❼ 之前明星參加我們的商演現在使用明星蠟像侵權么
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不過很多明星不會去過問的,超人也做了很多,並沒什麼大礙
❽ 模仿著名相聲文本在商業場所表演侵權嗎
相聲文本的作者本身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保護期限為50年。相聲表演家通過取回得作者授答權而進行表演,對其表演享有表演權。你未經授權,自然是構成侵權啦。但是只要是你免費為大家表演或者是為了自己和朋友們歡樂而進行非營利性活動,屬於法定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老先生們即便是不在了,可這些作品畢竟是人家的智力成果,當然應當予以保護。
希望回答對你有用。
❾ 日本人怎麼看中國藝人們翻唱很多他們的歌,這種侵權行為(用於商業演出)怎麼沒被告
詞、曲算作一體,一般是由一個公司買斷,再由這個公司向外推廣。如果有誰想用,內直接付給這家公司容錢就完了。
藝人唱的歌大多都不是自己原創的,很多號稱自己作曲填詞的不是受到指導,就是僱傭專業作曲幫自己。
就這么簡單,甭把藝人看的太高,現在電影還有買斷呢,何況一首曲子
再有一種情況就是詞曲作者去世了,過多少年,這個東西就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了。比如我做個什麼廣告之類的,想用,和這個作者家人說一聲,對方同意就能用。但如果是公司性質,公司不倒,你就得談錢
❿ 用作商業宣傳的廣告里出現了,樂器演奏別人的音樂,算侵權嗎
這個是涉及到侵權的,這個音樂已經被用於商業用途了,產生了經濟利益
侵害作品出租權,是指專侵屬害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的權利
侵害作品展覽權,是指侵害著作權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以上這些就已經可以對您這邊提出控告,所以建議拿到別人的授權再去做商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