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壹』 如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
《勞動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
參考資料:勞動法-網路
『貳』 簡述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叄』 請問在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 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原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況」,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了解除通知。用人單位收到該通知後勞動者即可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也無需提前三十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准如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肆』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版同。勞動者在權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伍』 勞動者可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除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者還可行使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合同約定的條件往往是臨時性、突發性事件,不可能預先預測,因此,本條所規定的30日不是指合同約定終止情形,而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其他主客觀原因的變化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對此,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過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若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根據《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陸』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